從裴國良案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三)
來自專欄徐學義律師
引言: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裴國良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西安重研所)同時對裴國良、中冶連鑄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西安重研所以板坯連鑄設備的設計製造為該所的拳頭產品,承接了凌鋼連鑄機主設備的設計工作,並向凌鋼公司提供了載有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光碟。西安重研所員工裴國良在其使用的電腦中發現有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光碟,即擅自將該圖紙拷貝到自己電腦中。裴國良離職後將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用於新東家中冶公司與兩個合作方的設計中,在短時間就完成了第一個項目的設計,又將第一個項目的設計用於第二個項目,兩個項目合同價款分別為人民幣7296萬元、人民幣7560萬元。中冶公司完成這兩個項目的設計工作後,將圖紙交付給西冶公司,委託西冶公司按圖製造。西安重研所的工作人員在西冶公司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有西安重研所標題和標號的圖紙製造板坯連鑄機,西安重研所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對裴國良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西安重研所同時對裴國良、中冶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歸納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中冶公司能否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裴國良受聘於中冶公司,是項目技術負責人。裴國良為完成中冶公司交付的設計任務,將竊取西安重研所的技術秘密上傳到中冶公司區域網,供中冶公司的設計人員在為兩個合作方設計、製造板坯連鑄機時使用。裴國良是為履行公職而直接侵權,其行為屬於單位侵權,應當由其所在單位中冶公司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裴國良從西安重研所拷貝的圖紙有西安重研所標題和標號,中冶公司應當知道該圖紙是西安重研所設計。客觀上,中冶公司也是靠裴國良上傳的圖紙,才能在短時間內為兩個合作方完成板坯連鑄機的設計、製造工作,從而謀取了巨額利潤。中冶公司的行為與裴國良的行為共同導致侵犯西安重研所合法民事權益的損害結果發生,均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單從民事角度講,中冶公司也應對西安重研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將中冶公司列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合理合法。
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後,權利人可選擇的維權途徑有向法院民事起訴、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向公安局刑事報案,三種維權方式各有利弊,其中刑事報案由公權力機關調查取證,取證手段多樣且有強制力。商業秘密泄露給商業秘密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選擇刑事報案維權,不代表放棄經濟賠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及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賠償責任人不限於刑事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自願代為賠償的親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小結:權利人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後,採用刑事報案維權的維權方式,仍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挽回經濟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不限於刑事被告人。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應與專業的商業秘密取證、維權團隊合作,將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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