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交付我的貨不對版,我還需不需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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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雙方簽訂了買賣PEEK板的報價單1份,約定由米浩公司供應嚴某蘭PEEK板,未稅價值348705元。2013年5月,米浩公司通過快遞公司向嚴某蘭發貨24.7公斤,通過物流公司向嚴某蘭發貨267公斤,並向嚴某蘭開具了增值稅發票4份,金額為407984.85元。2013年6月17日,嚴某蘭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米浩公司提出貨物有PEEK材料顏色不一致狀況,要求米浩公司提供材質證明並要求保證PEEK材料為正品。2013年6月18日米浩公司回復同意提供材質單,針對材料的真假同意嚴某蘭通過使用去驗證。2013年9月2日嚴某蘭委託通標標準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鑒定,該公司向嚴某蘭提供了檢測報告(電子郵件)1份,該報告反映,1、2、3號樣品為PSS板,4號樣品為PEEK板。2013年9月3日嚴某蘭將該報告轉發給米浩公司。由於嚴某蘭未與米浩公司結算價款,導致糾紛的發生。米浩公司催討無果訴訟來院。
原告請求:嚴某蘭歸還貨款人民幣571935.68元及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辯稱:雙方交易的標的是進口PEEK板,米浩公司交付的是PPS板。
法院經審查認為:米浩公司提供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原審法院認為米浩公司的交貨行為和結算符合一般交易習慣,確認嚴某蘭結欠米浩公司價款人民幣671935.68元的事實。嚴某蘭抗辯的米浩公司供應的貨物不是嚴某蘭要求的PEEK板而是PSS板的意見,由於嚴某蘭持有的證據僅僅是通標標準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的檢測報告(電子郵件),而對於該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檢測樣品與本案的關聯性,均無法認定,對該檢測報告無法採信;同時嚴某蘭收取並抵扣米浩公司提供的載明交易貨物為PEEK板的增值稅發票,和向米浩公司付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為,也是對米浩公司送的貨物的確認行為;另外,業務發生後嚴某蘭未自行檢測,在嚴某蘭認為米浩公司的貨物存在問題的情況下,無明確的書面異議意見,也無停止使用並進行退貨的實際行動;目前,嚴某蘭已經全部動用了米浩公司的貨物,也無法提供米浩公司的完整貨物樣本,故嚴某蘭的抗辯意見,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難予支持。
法院判決:嚴某蘭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北京米浩科技有限公司價款人民幣571935.68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本案當事人嚴某蘭首先沒有就其想主張的「貨不對版」提供詳實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達致其證明目的。其次她抵扣了發票還使用了該「不對版」的貨物,反而助力了對方的舉證。然而,事實如真如嚴某蘭所說的,對方提供了貨不對版的貨物,其主張不完全支付貨款可能於法無據,但若同時反訴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損失等,可能結果又會不同。所以案由的選擇對訴訟結果顯得尤為重要,而案由的選擇體現了辦案律師的水平。
(作者:秦嘉澤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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