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利劍——到底怎麼讓他還錢呢

執行利劍——到底怎麼讓他還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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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一時爽,要賬火葬場。本文從法庭執行程序角度幫您拿回屬於自己的錢!

本月月初,一部講述執行故事的都市執行題材劇——《執行利劍》在央視八套正式上映,開播以來的收率位於晚間電視劇的前列,市場表現尚可。上映前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了該劇的座談會,強調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為執行攻堅營造良好氛圍。三年前周強院長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做出了莊重承諾,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而2018年是全國「執行難」的決勝年,周強院長能否兌現其承諾就要看這三年的執行成果能否通過社科院的驗收,因此,今年的執行工作是全國法院的重頭戲。

對於我們維權者本身而言也要了解執行程序到底如何進行,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自身的權利。

執行的啟動

訴訟中的執行程序即是我們平時所講的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並非是每個訴訟案件中的必要程序,當法院做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後,如義務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那權利人便可以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通過法院的強制力來保障我們權利人的權利實現。所以這裡主要有兩個問題。

01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

1、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行政判決(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

4、支付令;

(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與調解書;

(三)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四)經法院依法審查並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調解協議;

(五)經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02

強制執行申請書的提交

申請執行書應當包括:

(一)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

(三)執行標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四)申請法院的名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寫申請執行書的時間。

註:在去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時要帶好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和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生效證明。

執行的進行當權利向法院立案庭提交強制執行申請後,如果審查後的案件符合條件便會分配到具體的執行局的執行法官手上。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執行以能夠執行為前提,如果法院存在消極執行的問題,自法院收到當事人申請執行書超過六個月,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在此之間的執行法官執行案件的流程可參考下圖(由於各地方法院的規定不同,辦案之內的期限要求可能存在差異)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我們需要了解的問題如下:

  • 執行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 認為執行行為違法,能否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 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應該在多少天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區別

「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或被執行人四處躲藏拒不到庭履行義務,導致法院執行困難。

「執行不能」是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主要採取:裁定終結執行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進行處理。

  • 裁定終結執行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區別?

(一) 「終本」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限限制,終結執行後要想再次啟動執行程序,參照民訴法解釋第520條的精神和最高院意見,應受兩年執行時效期間限制。

(二)「終本」後可以恢復執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而終結執行能否恢復執行,除了撤銷執行申請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之外,其他情形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恢復執行,還只是在理論探討階段,雖有傾向性意見,但並沒有明確的可以恢復執行的規範依據。

(三) 「終本」後可以恢復執行,實踐中並無爭議,裁定終結執行後能否恢復執行,實踐中執行法官的認識爭議較大,即使對於民訴法解釋第520條已經明確規定的撤銷申請可以恢復執行,實踐中認為該規定違反「終結執行」理論者不在少數。

(四) 「終本」只是暫時性、程序性結案,在案件管理層面可以報結,但只是執行程序的暫時性停止,法院進行相關統計時,對終本方式結案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予以區分對待。且進入終本庫五年內,還要專人管理終本案件,每半年查詢一次財產,根據財產查詢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執行,

對權利人的建議

(一)訴前及時做好「財產保全」, 以保證自己勝訴後能 順利實現權利。

(二)執行中積極輔助法官發現被執行人財產,並尋找被 執行人下落找被執行人下落。

(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依然密切關注被執行人的動 向,以備日後恢復執行。

(五)理性認識執行不能,放平心態接受執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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