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來自專欄 ICP許可證
文網文為文化部《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簡稱。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自2010年8月1日,《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化廳(局)審批。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會由於公司名稱,地址,法人的變化而失去作用。所以當以上情況發生時,就需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變更了。
公司名稱變化,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歷;
4.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當公司地址發生變化,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變更需要的材料是: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6.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租賃辦公場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自有場所提供房產證複印件);
7.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8.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當公司法人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時需要的材料是: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歷;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符合文化部關於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6、根據《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的互聯網文化單位;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
(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六)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自有場所需提供房產證複印件);
(七)業務發展報告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報流程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單位設立程序
(一)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准後,應當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180日之內應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逾期不開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註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其他相關
編輯許可年限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前60個工作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變更材料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註冊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工作場所使用權的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自有場所提供房產證複印件)
4,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5,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原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歷
5,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原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歷
5,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註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4,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5,出具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公司股東,董事資料(自然人股東需要提交股東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歷;其他單位股東需要提交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個人簡歷;董事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歷)
7,驗資報告(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五、原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經營範圍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業務發展報告
文網文審批
文網文的審批部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信管理局進行審批。
文網文審批申請要求: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2、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符合文化部關於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3、 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八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
4、 有壹佰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申請遊戲產品業務的,除上述條件外,註冊資金須達到壹仟萬元以上 ;
5、根據《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文網文審批送審材料:
1、申請書,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3、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如驗資報告、驗資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
5、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6、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自有場所需提供房產證複印件);
文網文審批流程:
1、文網文的初步申請先通報送省文化局;
2、經過省文化局審批後,直接報送至文化部;
3、經文化部複審後,提出審批建議,或直接審批;
4、審批後返回省文化局,下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文化相關知識
一、互聯網文化活動分類
不同類型的運營網站需要不同的許可證明。互聯網文化活動分兩類,一類為經營性,二類為非經營性: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二、互聯網文化活動內容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
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都可以說是互聯網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路音像(含VOD、DV等) 、網路遊戲、網路演齣劇(節) 目、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像製品、遊戲產品、演齣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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