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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宸資訊】自如、相寓等信用租房套路多 一不小心"被網貸"

【天宸資訊】自如、相寓等信用租房套路多 一不小心"被網貸"

「相寓好房,押零付一」「無需押金即可入住」正值暑期,房屋租賃中介熱推的「信用免押金」的租房模式,讓信用好的人實現了「信用變現」,減輕了負擔,對北京的租客而言極具吸引力。

而近日,北京消費者李紅髮現,我愛我家中介熱情推薦的相寓信用租房竟是筆貸款業務,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險些「被貸款」。隨後調查發現,當前這種火爆的短期模式背後隱藏著諸多貓膩:以信用租房為誘餌,讓租客一不小心「被網貸」。

說好的信用租房竟成了分期貸?

畢業季來臨,「為大學生減輕租房負擔」的信用租房市場異常火爆。

7月17日,李紅來到我愛我家月壇旗艦店辦理租房業務。經該店租賃部王經理介紹,只要支付寶「芝麻信用」值達700以上,即可享受我愛我家主推的「相寓信用租房」項目「押零付一」,「按月繳納房租,十分方便。」在王經理的推介下,李紅簽訂了租賃合同。隨後,一個自稱南京邦航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來電稱,要李紅提供一張本人儲蓄卡信息並「授權存管」到該公司,工作人員再三表示儲蓄卡只用於確定租客信息,無風險。掛掉電話後,在李紅的再三追問下,王經理表示:「這其實是一筆貸款,實際上是租客一次性貸款,分期還款的行為。」

說好的押零付一,實際卻成了貸款?隨後調查發現,類似這種以「貸」租房模式的中介不只我愛我家,還包括鏈家推出的「自如白條」和58同城推出的「58月付」等產品。據王經理透露,我愛我家「相寓」推出的「押零付一」業務實際上是由消費者以綁定本人名下儲蓄卡做擔保的形式,通過第三方互聯網金融公司向指定銀行申請貸款。該第三方互聯網金融公司將租戶需繳納的租金總額,一次性轉賬至我愛我家,消費者按月繳納房屋租金及5.8%的「服務費」予該金融公司。

「信用租房的初衷是為一些資金短缺的租客群提供幫助,但確實會給租賃平台帶來風險。」我愛我家「相寓」副總經理張多表示,雖然這是一筆貸款,但我愛我家「相寓」將租房和貸款兩種合同做了區分,租房合同上絕對不會出現貸款信息。而消費者選擇信用租房後,還需與房司令簽署另一份貸款合同。「這是消費者的選擇,消費者理應充分知情。」張多表示。

授信資金託管500萬 網友擔心存風險

那麼,消費者是否如上述所說「充分知情」呢?記者以租客的身份多次致電我愛我家詢問信用租房是否會被貸款時,工作人員均表示:只要信用積分就能辦理,但需要簽訂一年的合同,不需要貸款。

李紅還表示,簽署第二份合同過程時,在「信用租房-我的賬單」里的 「開通存管賬戶」頁面竟需授權高達500萬元的資金託管額度,對此李紅需要輸入銀行卡號、設置存管交易密碼、確認存管交易密碼等三項信息才能進行下一步操作。李紅隨即撥打客服電話諮詢,但被告知「這是國家統一規定」,李紅要求對方出具是哪條規定,被拒。最終,李女士拒絕了該項業務。

房司令工作人員7月31日表示,這「500萬」是房司令為保證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所設置的對我愛我家的最高打款信額。「每個貸款人都需授權,消費者財產安全不會因此受影響。」既然與消費者無關,為何需要自己確認授權並且還得輸入賬號密碼?截至發稿前記者並未得到對方正面回應。

一組來自「相寓」市場研究部統計顯示,當前租賃市場,有42.2%的租客擔心個人隱私泄漏放棄選擇租房分期產品,認為申請辦理和後續操作麻煩而放棄的佔31%。統計還稱,當前信用租房業務中發生消費者中間退租的情況後,如何判定責任方並承擔違約金缺乏統一標準。

由此,這種信用租房實為貸款的模式也成為許多與李紅有著同樣遭遇的網友的槽點:「全款被中介套現,借貸平台賺取的利潤則被中介和借貸平台瓜分,風險卻留給了租戶。」「推介過程,不告知具體模式以及存在隱患,厚厚一沓子貸款合同,也沒人能看懂。不知情的情況下貸了款,一旦支付不及時會進退兩難。」

租房不炒是底線 越界創新要不得

那麼,這種租賃模式是否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消費者又如何規避風險?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羅勇認為,相寓租房以解決租賃人資金周轉為噱頭,實則綁定消費者名下儲蓄卡做擔保。由於信息不對稱,一些不知情的消費者可能辦理資金託管相關手續,被強行網貸,存在風險。

「房司令為獲得所謂的託管業務,隱瞞真實情況,以欺詐手段引誘消費者完成網貸的程序,將消費者從租賃人變為了實際的借款人,從而以近似合法的手段獲得了最高限額為500萬的託管額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羅勇認為,此種行為明顯存在欺詐的意圖,不但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還涉嫌違反國家金融借貸的相關規定。

「不到5000元的租金,卻需要500萬元授權存管金額顯然缺乏合理性。」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盤和林認為,從產品來講,信用租房就是以消費者的芝麻信用值來作為信用擔保,不再需要其他擔保環節。

「這種創新要不得。」中國銀行金融部副總經理劉小宇也表示,這種越界的創新不僅多產品嵌套,不向消費者介紹清楚,而且國家也沒有資金存管具體額度的相關規定。一旦出現問題,很有可能出現轉高利貸,再追索的問題。

對此,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提醒消費者,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租客作為消費者在接受租房服務時候,有權對租房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解除租賃合同時則終止借貸協議,消費者有權停止向房租分期平台還款,這樣約定可以有效避免租賃合同解除時仍需還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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