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US研究院:二十年前的命案竟然與GDPR有關?

APUS研究院:二十年前的命案竟然與GDPR有關?

GDPR合規工作很多時候並不是非A既B的選擇題,而是需要結合具體事實,衡量一切相關因素審慎作答的論述題。

那麼(敲黑板),今天要談的「利益平衡」是解這種論述題的重要模板,還不趕緊掏出你們的小本本,好好記筆記!

引子

照片上這位老爺子在三十多年前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家喻戶曉的電影電視雙棲明星,沃爾特 澤德邁爾(Walter Sedlmayr)。

沃老爺子1940年左右以18線演員的身份出道,在慕尼黑劇院演一些小角色,再演點兒德國鄉土題材電影,這一演就是二十多年。

1971年,老爺子的終於迎來了人生轉機,老爺子因為涉嫌偷盜藝術品的案件被捕了。

不過真的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隨後對老爺子的庭審不但洗清了他的一切嫌疑,還為老爺子贏得了所有藝人夢寐以求的東西:知名度。

之後的1972年,以非常規方式家喻戶曉的沃老爺子順理成章的C位出演當年的名導大製作《如何成為一名宮廷大廚》(TheodorHierneis oder Wie man ehem. Hofkoch wird),從此星運亨通。

不過沃老爺子並沒能等來一個平安喜樂的結局:1990年7月6日,在他位於慕尼黑的公寓里,沃老爺子被人謀殺。

1993年5月21日,WW和ML,沃老爺子生前的兩個僱員被判謀殺了沃老爺子,並都被處以終身監禁。

報道可以,能別登我名字嗎?

2007年和2008年,WW和ML都假釋出獄了。WW和ML自始至終不承認謀殺了沃老爺子,假釋出獄後,他們希望重新融入社會。

但是,他們發現,因為沃老爺子的名人效應,德國的各種媒體當年對於這起兇案進行了鋪天蓋地且持續不斷的報道。並且各種媒體報道中,無一例外都提到了他們的全名,還有一些雜誌更是刊登了他們的照片。

那個時候已經有了Google等搜索引擎,雖然報道都是很多年前的了,但一般人很是輕易的可以搜索到關於這些兇案的報道。

所以,這輩子,謀殺明星的標籤兒摘不下來了么?這還讓我們怎麼融入社會?

------WW& ML

於是從2007年開始,他們向德國國內法院提起一系列訴訟,要求這些媒體從報道中刪除他們的名字和照片。

到了2010年,WW和ML發現,這些官司,無一例外全輸。

更悲催的是,德國國內,他們已經告無可告了。

不過天無絕人之路,《歐洲人權公約》的第八條規定了任何人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都應受到尊重。德國是《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簽署國,依據公約成立的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n Human Rights)有權管轄侵犯公約規定的個人權利的案件。

於是2010年,WW和ML直接把德國政府告上了歐洲人權法院。

WW和ML的觀點簡單來說就是,德國法院判的不對。而德國政府(以及後來以第三人身份加入的德國媒體組織)則認為法院沒毛病,《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保護媒體的言論自由,匿名化處理無疑侵犯了媒體的言論自由。

8年後。

2018年,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生效,歐洲人權法院終於做出了判決,判決內容我們稍後分解。

至此我們的故事基本上就講完了。看了標題的讀者基本也能猜到,面對這個棘手的案子,歐洲人權法院進行了個案中(case by case)的「利益平衡」(balance of interest),最終針對誰的利益更應該受到保護給出了一個答案。

看到這裡,大佬們可能想問,你們準備講的這個「利益平衡」與GDPR的合規工作的關係到底是什麼?簡而言之,很多GDPR合規工作中都需要進行「利益平衡」。

GDPR合規中的利益平衡

看了我們這麼多期文章,估計大佬們對GDPR條文也不陌生,那小編就給大家隨便舉個例子。

大家都清楚,在GDPR下,處理個人數據,那都是需要有「合法依據」的(legal basis)。

其中一個挺多人都在用的(小編記得Google和Apple好像就都在用)的合法依據就是第六條第1款f點規定的「正當利益」合法依據。

f點是這麼規定的,如果數據的控制者(controller)和處理者(processor)處理個人數據對於實現其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正當利益來說是必需的話,那這種處理是合法的。

這和利益平衡有啥關係?

因為小編說話大喘氣,f點其實還有個後半句。假如說與前述利益相比,涉及到的數據主體與數據保護有關的自由和基本人權方面的利益更重要的話,那對不起,你控制者和處理者就不能拿你的「正當利益」說事兒了,我們GDPR不認。

所以,如果某個企業在做GDPR合規,想以這個「正當利益」作為合法依據的話,他還真的好好掂量掂量這天平兩頭——他的利益和個人數據主體的利益孰輕孰重。

那麼歐洲人權法院到底是如何在WW和ML案中進行「利益平衡」的呢?平衡之後到底判了誰的利益更值得保護呢?

「利益」都是啥

「利益平衡」的第一步,是根據個案的事實來判斷,雙方基於相對抽象的權利在個案中享有的具體利益到底是什麼。

被告方面,WW和ML之前在德國告的是媒體,廣播和雜誌之類的。

可以毫不誇張的講,在歐洲,媒體絕對是第十條規定的「言論自由」制度的親兒子。

法院在判決中就講到,媒體承擔著兩個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媒體在本案中的「利益「。

第一個是讓公眾了解事實的真相。

第二個是為過去發生的事情建立檔案,讓人們在想了解過去發生過什麼的時候可以知道去哪裡找。

不過法院也注意到,很多傳統媒體把自己之前的報道傳到了網站上,這確實可能會造成一些隱私方面的問題 。

同時,法院也強調不希望這些媒體把鍋甩給搜索引擎,法院說,你們把這些報道發布到網上,才是影響人家私人生活的第一原因。

說完了媒體這邊兒,那WW和ML的「利益」是啥呢?

作為已經蹲了好多年監獄的假釋人員,不希望面對他過去的惡名,不希望被貼上「殺人犯」的標籤,希望能正常的融入這個社會的「利益」。

明確了利益,那就上稱吧,看看到底誰的重誰的輕。

上稱之前小編還想講點兒題外話。前面提到法院不希望媒體把鍋甩給搜索引擎,請搜索引擎一定不要會錯意。

在法院看來,如果媒體是親兒子的話,那搜索引擎真的連乾兒子都算不上。

法院在判決中隱晦地提了兩次,如果WW和ML的訴求是請搜索引擎把關於他們的搜索結果給刪掉,那結果很可能不同哦。

那為啥WW和ML沒有這麼告呢,這其中的故事,小編擇日再給大家講。

上稱

如果說「利益」還比較好理解的話,那麼這個「稱」是啥可能稍微抽象一點兒了。

簡而言之,就是法院根據之前的案例中總結出來的,作利益平衡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本案,法院決定考慮以下四個因素來進行利益平衡,他們分別是:(1)對於公眾感興趣的討論的影響;(2)WW和ML的知名度;(3)WW和ML的先前行為和(4)媒體報道的內容、形式和影響。

先給大佬們劇透一下,WW和ML這四點都輸了。

小編個人猜測,WW和ML很有可能認為他們比較有勝算的是第一點。

不是要做利益平衡么,法院你看,沃老爺子這事兒,就算當時是公眾感興趣的討論,這麼多年過去了,還能有人感興趣?就算有人感興趣,那文章我給你留著,我就說把我名字和照片撤了,怎麼著?讓老百姓具體知道這是誰倆乾的難道比我哥倆(是的,他倆真的是哥倆)重新融入這個社會的更重要麼?

按說這說的也還算有道理,可是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遠比這哥倆想的強硬。

法院首先強調沃老爺子並不是一般人,而是我們在前面介紹過在德國家喻戶曉的大明星。這種非常有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公眾是會一直感興趣的,並且過了多少年,老百姓都有權知道最準確最完整的事實。因此就算媒體提供有時效的報道的利益因為時間流逝降低,媒體針對發生過的事件建立檔案的利益那可是絲毫不會降低。

法院還說你們哥倆想想,這要是我們真說你們的利益重要了,媒體以後還敢放膽子發報道么?媒體是我們親兒子,所以就算你們說就要個匿名化,那我們還是只能說不支持。至於撤照片兒也算了吧,這都過去多少年了,誰還能從這些照片兒上認出你們啊對不對?

第二點和第三點,哥倆的知名度以及哥倆從被判終身監禁之後的具體行為,為啥這個也有關係呢?這個直接關係到哥倆的隱私「利益「到底有沒有價值。

大家都知道,公眾人物吵吵隱私權那是要被翻了大白眼子。為啥?因為公眾人物飯碗子一大部分就是靠公開他們的私生活。反之,普通人的隱私可能相對來說更值得保護。

法院犀利的指出,不好意思,你們哥倆也不是什麼素人,且不說當年你們的案子鬧出了多大的動靜,就在你們釋放那段時間左右,你們為了尋求司法救濟,還主動聯繫媒體增加曝光率呢。所以你們的隱私利益並沒你們想像的那麼有價值。

最後一點,帶哥倆名字的報道的形式、內容和影響。到了這一點的時候誰都看得出來WW和ML敗局已定。但是法院本著講道理講到底的精神還是繼續說道,來你們哥倆來看看,你們告的這些報道,是都在網上,也都能用搜索引擎搜到,但是都沒在網站的首頁吧?你再看看這個,是不得註冊付費用戶才能看?

綜上所述,法院通過對本案中WW和ML的隱私利益和媒體的言論自由利益進行的「利益平衡「,駁回了WW和ML關於認定德國法院判錯了的請求。

我們想跟各位大佬說的

首先還是那句每次都要和大佬們強調的,GDPR合規無小事,GDPR合規不容易。

同時我們通過這個「利益平衡」的場景想和各位大佬說:

首先,GDPR工作的核心出發點是一定要明確合規產品及其目的和性質。簡單來說,貴司到底是做什麼產品的?內容提供?搜索引擎?工具軟體?產品到底是幹啥用的?請各位大佬做好抽象的GDPR條文適用在具體產品上產生奇妙的化學反應的心理準備。

其次,GDPR再怎麼樣複雜也是一部歐盟的法律,它的背後是歐盟乃至整個歐洲成立以來積累的無數指令、規定、判例和習慣。大佬們有時間的話,多看看,可能對GDPR合規工作展開產生奇效。

要是沒時間的話,就多多關注我們吧,小編會經常選擇今天這樣有代表意義或者方法論工具意義的案件講給各位大佬聽的。

最後,天堂沒有傷害,沃老爺子R.I.P.。

APUS研究院

APUS旗下專註於全球互聯網發展研究的智庫平台,是面向未來移動互聯網創新變革的孵化器及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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