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老賴」案:為啥人出來了,錢還在路上?

「教科書式老賴」案:為啥人出來了,錢還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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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芬成為千夫所指的「教科書式老賴」,不完全在於把人撞至重傷或死亡,而在於撞人後逃避責任、隱匿財產、拒絕賠償的態度。

正文:15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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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於立生

來源 | 愛上評論微信公眾號

2015年11月6日,河北唐山市民趙勇的父親被黃淑芬撞至重傷。2017年12月22日,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2018年6月27日,唐山市豐潤區法院判其8個月有期徒刑。8月9日,黃淑芬已刑滿釋放;日前趙勇表示:黃淑芬出獄後並未與其聯繫,將繼續追償。(8月12日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黃淑芬觸犯交通肇事罪入獄,是因被其撞至植物人狀態的趙勇的父親後來去世了。此前沒涉罪入獄,是因趙父雖植物人狀態,但還活著。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死亡一人且負事故主責或全責,是構罪要件之一。

但黃淑芬成為千夫所指的「教科書式老賴」,倒不在於把人撞至重傷或死亡,而在於撞人後逃避責任、隱匿財產、拒絕賠償的態度。在事發後一個多月內,除了事發當日和趙勇照過一面,此後她就避而不見,並閃電式離婚,以女兒名義購房買車;再後一不道歉,二不賠償,甚至對趙勇叫囂「我是人品有問題」「我是收入不低,我得還貸款」「反正我判幾年,最起碼這點錢我不用還了」。其奉「三不一沒有原則」(不墊付、不賠償、不調解、沒有錢)為金圭玉臬,一副「我是老賴我怕誰」的嘴臉令人側目。為救父親,趙勇掏空家底、借遍親友、賣房賣畫;可豐潤區法院2017年6月就判決的近86萬元賠償款,黃淑芬就是拒不給付。

以觸犯交通肇事罪判其入獄,當然於法有據,可當時仍無法滿足公眾預期,仍擋不住一些公眾發問:為什麼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者數罪併罰?如今,黃淑芬已刑滿釋放,可近86萬元賠償款,依然在路上。

趙勇方代理律師岳屾山表示:「所掌握的證據來看……她女兒的那套房子是黃淑芬提供資金來購買的,包括還貸的時候也是黃淑芬提供了資金償還……應該是有黃淑芬的份額的。」趙勇則預判,即便法院最終確定了黃淑芬的所佔份額,也會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拍賣只能拍賣法院判決的份額」,假如「她(黃淑芬)的份額只有90%,另外10%是別人的」,今後「想賣……還要找另外一個人簽字。」——這樣的房很難拍賣得出去,沒人願意買。

但趙勇的預判,未免杞慮。難道真就拿老賴一點辦法都沒有,就奈何不了了嗎?黃淑芬撞人在前,涉嫌用女兒名義購房、還貸在後;其女兒明知其撞人需要理賠卻予配合;一旦法院通過深入調查確認了黃淑芬轉移、隱匿財產事實,則其女即構成共謀關係。追溯下去,其女也是要承擔責任的,當負有協助執行義務。故此,這套房就該整體拍賣出去,之後將其女所佔份額的對價給她就可;而不應放任因黃淑芬女兒有份額,房產就難以拍賣、無人接手的情況出現。「不能支持任何從其過錯行為中得逞獲益」,本是基本的法理。

而假若一旦出現因黃淑芬女兒佔有份額導致房產難以拍賣的情況,不僅黃淑芬當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女同樣會被追究。《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針對「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況,既規制被執行人,也還規制協助義務執行人。

從事發的2015年11月6日起算至今,大約兩年九個月過去了,「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就是不理賠,讓苦主繼續苦。

遲到的正義雖然也是正義,但不能不說,讓權益受損者得不到及時救濟,遲到的正義是打了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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