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三億人都在砍的「假貨」平台?(相關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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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聯繫的朋友,突然發來消息
竟然是???
「麻煩幫我砍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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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不到24小時了,幫忙幫我砍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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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你一定不陌生,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在微信搜索了一下,和拼夕夕相關的聊天記錄有143條,當初註冊拼夕夕,是因為朋友說在app上砍能幫他砍更多。時不時被親友請求「幫忙砍一刀」的我,從最初的熱情相助,到厭煩,再到如今的麻木,因成天給我發拼夕夕消息而被我拉黑的朋友大概也就5、6、7、8個吧。「這樣的情況是這種營銷方式必然會經歷的」拼夕夕創始人黃某如是說。
大眾雖然對這樣的營銷方式褒貶不一,但2017年全年,拼夕夕成交總額還是超過了千億大關。做到這一步,京東用了10年,唯品會用了8年,淘寶用了5年,拼夕夕則只用了2年3個月的時間。拼夕夕以史為鑒堅定的學習毛澤東同志的思想,貫徹「農村包圍城市」這一戰略方針,用了不到三年的時間,終於在2018年7月26日喜提美國上市。
然而7月28日,拼夕夕上市後的第二天,創維公司對拼夕夕購物平台出現大量假冒創維品牌的電視產品銷售的問題也發布了聲明,稱正在與「拼夕夕」進行嚴正交涉,要求立即停止所有假冒創維電視產品的銷售活動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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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童話大王鄭淵潔」也在微博上舉報拼夕夕涉嫌銷售盜版其皮皮魯系列的圖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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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東時間8月1日,美國六家律師事務所宣布,將代表投資者們展開對拼夕夕的集體訴訟,以追回投資者們因此蒙受的損失。
突如其來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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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隨手在拼夕夕的手機APP中搜索「液晶電視」,按綜合排序瀏覽,幾款「三星」格外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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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告訴我,「三星視佳」是個什麼鬼?三星超清曲面屏的液晶電視只要1300塊錢就能到手?
搜索手機出來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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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引領「消費降級」的拼夕夕,其半壁江山已經被假貨、山寨貨、盜版貨佔據。
講到這裡,不禁想起之前網上瘋轉的但是被拼夕夕創始人定義為公關黑的一個段子:「#拼夕夕上市#以下品牌恭祝拼夕夕成功美國上市:小米新品、松下新品、老於媽、粵利粵、雷碧、康帥傅、娃娃哈、大白免、太白兔、七匹狠、綠剪口香糖、可日可樂、必相印紙巾,幫寶造,abidas、adidiaos服飾(排名不分先後)。」
關於拼夕夕平台上假貨是否嚴重的問題,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案例來自法山叔,微博:法@法山叔):
2017年6月,泉州豐澤區一個叫陳志勇的人在拼夕夕上購買了整整一批假冒商標(假冒了兩個品牌,其中一個中槍的是361度)的運動鞋。看到這裡你一定以為他是受害者,不,不是,在買了鞋後,他又在拼夕夕上轉手倒賣,將運動鞋以每雙58塊錢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套路就是這麼簡單:在拼夕夕上用超低價格購買假鞋,然後再在拼夕夕上將同一批鞋抬高價格,給人以真鞋的印象賣出去。而他的工作內容,就是買貨、改價格,發貨,收錢。經檢察機關查證,就靠這種簡單到令人髮指的手法,這位叫陳志勇的機靈鬼在兩個月內便共在拼夕夕平台上銷售假冒品牌運動鞋5271雙,銷售金額約計人民幣30萬元。後經群眾舉報,陳志勇被逮捕,經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判決,陳志勇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7)閩0503刑初459號
從「年薪百萬不是夢,互聯網改變命運!」到鋃鐺入獄,這種真實的案例還有很多,在長沙市、南安市、株洲市、上海市都有相關判例顯示被告人因在拼夕夕上銷售假貨而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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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的問題是,商家在平台上販賣假貨,平台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簡而言之,如果賣家在平台上賣假貨,平台在以下情況下要承擔責任:
1)平台不能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平台賠償);
2)平台明知或者應知賣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此種情況下,平台與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3)平台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承擔承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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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了,拼夕夕在這一規定中是屬於「明知」或者「應知」嗎?據統計了截至7月27日的30個交易日中,拼夕夕上家電品類TOP100的產品銷售情況。統計結果顯示,涉嫌假冒品牌的商品共39個,該39個品牌銷售額合計佔比57.82%,銷售量佔比63.37%。
這樣的數據顯示,拼夕夕說不知情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拼多多官方回應:假貨問題是行業問題,讓只有三歲的拼夕夕承擔,壓力太大。(賺錢的時候怎麼不嫌錢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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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根據這一法條以及上述數據,也能追究拼夕夕的相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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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談「童話大王」鄭淵潔指出的盜版書籍問題。
經律師證據保全向拼多多取證購買,收到的圖書確為盜版書。封底的防偽標識竟然是印上去的。同時該商家未向消費者展示「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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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權罪,其著重點在於打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該條在客觀上主要是指複製、出版、製作他人具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在本案中,如果商家的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非法物的行為,而沒有複製、出版、製作行為,就不能以該條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罪名為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即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侵權的複製品而銷售,觸犯此罪名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就本罪的個人數額巨大也明確為10萬元,因此,如果銷售者的違法所得沒有達到該數額,就不構成犯罪,但可予以行政處罰和進行民事侵權賠償。
按照拼夕夕的訂單情況來看,個體商家的並沒有達到10萬的數額(暫時找到的數據是這樣),「童話大王」只能對銷售者追究民事侵權責任。(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還有好長一段路程走)
那問題來了,如果個人銷售者不構成犯罪,那提供的平台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呢?
答案是,不能
鄭淵潔只能根據第三部分的分析對拼夕夕追究民事侵權的相關責任。
澄清
因為拼多多的負責人說,要區分「山寨」和「假貨」,他們賣的不是假貨不是盜版,他們賣的只是「山寨」,本人深感認同,所以這篇文章所指的不是拼多多而是山寨「拼夕夕」,拒絕對號入座,本機構不接收任何律師函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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