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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美國法律讓周立波自由了

為什麼美國法律讓周立波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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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學上,有一個理念一直被反覆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6月有一則極具反轉性的新聞:「周立波藏槍藏毒罪名不成立 因交通違章被罰150美元」。

要說為何這樣的結果令人吃驚,就又要說回去年轟動一時的周立波涉毒藏槍案:

2017年1月,知名脫口秀演員周立波在美國開車蛇形,在長島被警察攔截搜查,在車中搜出了兩袋毒品可卡因和一把裝滿子彈上膛的柯爾特野馬380手槍,被當場逮捕。

此事一出,眾人嘩然。

在美國,持槍上膛是重罪,再加上周立波被指控的藏毒、非法持槍、違反交通規則等罪名。一旦這些罪名全部成立,他將面臨高達 21年的監禁。

在這裡,並不是想討論有關這個案件的八卦,只想藉此淺談下對程序要求極為嚴格的美國執法體系。

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別稱「看得見的正義」;是指解決爭端和資源分配過程中的公平理念。

關於程序正義,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毒樹之果

所謂毒樹之果,是指用非法的程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罪證據。

名諺有云:「法庭上沒有事實,只有證據。」 而證據必須是嚴格按照程序獲得才能夠生效。

美國警察在路面上有權檢查可疑人員和車輛,但是,必須按照程序來。例如,警察可以要求可疑人員靠邊停車,並且用手電筒照射車內,查看是否有可疑物品。但是手電筒的頭不能進入窗戶內,否則構成搜查,一般需要被檢查人員的同意或者搜查令。

如果沒有搜查令或被檢查人員拒絕,則警察無權進入車輛檢查。

如果警察在此情況下,強行搜查,那麼即使搜查出違法的物品,也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周立波案件的發展結果,就可以說算是一個毒樹之果的典型案例。

警方搜查周立波車中物品的取證方法沒有嚴格按照流程進行,這在根本上決定了無罪判定的結果。

毒樹之果誕生於程序正義觀,實質是立法對警察權力極度的警覺和防範。

其他程序規則還有米蘭達規則、警察圈套、盒子里的大象等等。

米蘭達規則,大家很熟悉,港片經常演,台詞一般如下: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沒錢請律師,香港政府將為你請一個律師,如果你不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

目的是保護嫌疑人的沉默權和辯護權。

警察圈套是明令禁止的。

美國警察為打擊賣淫行為,曾在街頭用美金誘惑良家婦女,在對方同意賣淫之後逮捕了女方。後來,這種取證方式被判無效。

盒子里的大象,意思是搜查需合理。不能在盒子里找大象。

美國警方在搜查一個犯罪嫌疑人時,從可能藏匿嫌疑人的房子角落的小箱子里找出了毒品。警察馬上逮捕了女主人,控告她持有毒品。後來,該種取證方式也被判無效。

以上都是因為搜查方式不合理。

美國是一個對警察執法有著嚴格程序要求的國家,同時奉行無罪推定,因此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明責任,以及證據取得合法性的證明責任都在警方。故而,在警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警方的取證過程就會被判定為非法。即使取得了證據,也被認為是非法取得而不被法院採納。

大家看電視劇包青天總在查案,但是他一天能查多少呢?可能一年也沒幾個案子。而現代法官一天要處理幾件甚至十幾件,幾十件案子。把包拯放到現在的法官席上,保管累得他兩眼發黑、命不久矣。

到了現代商品社會,商品、人員、物資的流動頻繁,大量案件湧入法院。如果還是延續過去的辦案方式,要麼公檢法癱瘓,要麼每一個納稅人要承擔非常高昂的司法開支。

於是實質正義觀就不太合乎時宜了,而工業化、批量生產的程序正義,則開始登場。

程序正義不能保證每個案子都是正確的,但是它能保證案件得到快速處理,並且保證一定的正確率。

然而,以上的這些規則不能簡單移植到我們國家。

因為我們這個國家,有著數千年的古老法制傳統,實質正義觀根深蒂固,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完全採納美國的證據規則,奉行極端的程序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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