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常見金融類刑事犯罪有哪些

以案說法,常見金融類刑事犯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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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400多個罪名,金融機構涉及的罪名有很多,我們把他們大致分為三類,金融類、債權類、職務類

金融類:包括一些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這些罪名都屬於只有金融機構才能構成的犯罪。

刑法中對金融機構的範圍也有規定,它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還有一些能依法參與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根據我國的情況,他們也是金融公司,比如: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這些都算是金融機構。

有一個案子正好可以覆蓋剛才講的這幾類罪名。做過銀行票據業務的人都知道,其實很多銀行都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嚴格地做這些票據業務。承兌匯票,特別是商業承兌匯票,一般數額都比較大。各個銀行往往在上海設立一個票據中心,商票一出來,馬上就在各個銀行間的分支行間流轉,少則幾手,多則十幾手的轉。這個過程中,好多人都見不到票,就是速度非常快,速度一塊效率一高,真假有時候就得不到保障了。沒有人去仔細考慮這個商票的出票行,是不是真的考察過出票人的支付能力。轉貼行,就是轉貼現的銀行,也隨意進行背書,或者簽訂轉貼現合同。甚至最誇張的是連那個票上面的印章是不是真實的都不去審核,那這樣下去遲早要出事。有一些我們稱的票販子,通過他們的人脈去控制一些偏遠地區的空殼企業,以這些企業作為出票人開出商業承兌匯票,然後再向當地的一些小的城市商業銀行去辦理貼現。一旦一家銀行給這其中的某一張商票辦理了貼現,那這張商票那就可以在所有的銀行間進行轉貼現。所以這裡面就有三個問題,正好涵蓋了我們今天要說的三種類型犯罪。

這個案子第一個事情就是票據詐騙罪。我先把票據詐騙罪的條款給大家看一下,那什麼是票據詐騙罪呢?就是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據事實,然後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而且數額較大。

那麼剛才說的那種模式中的票據,票販子們利用的那家空殼企業,其實就是簽發了無資金保證的匯票,然後利用這張商業承兌匯票去銀行套錢,所以他顯然是構成票據詐騙罪的。

那你說怎麼會有銀行願意給這樣的商票去辦理貼現呢?大家都不傻,那就必然伴隨著第二種犯罪,就是行賄罪與受賄罪

票販子他花錢買通了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的董事長,他很聰明,他不直接跟董事長說我要幹嘛,他租賃了這家商業銀行開展票據業務的賬戶,租賃費一個月200萬,租賃完之後有了這個賬戶,然後票販子自己去偷偷的私刻了商業銀行的公章和票據專用章。你看他們也會做風險防範:他們用了假章,因此事發後這家商業銀行就可以說這些業務與自己無關,這個業務不是我們銀行做的,所以我們也是受害人是吧?這個商業銀行很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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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著來說這個案子,這張商票接下來去哪了呢,由於已經有一家銀行給這個商票做直貼了,所以其他銀行再去做轉貼現的話,他是沒有義務去考察商票的實際情況的。他只需要跟前手銀行簽訂《轉貼現合同》就可以了。於是這些票販子就繼續花錢給其他轉貼現銀行票據部門的人行賄。你看剛才說過大家在上海的票據業務中心做票據,這種可能就是租個辦公室,這種辦公模式會導致本來對票據的審核就不認真,你再收了錢那你就更不認真了,可能就是在微信上把這個票,拍張照發到群里,然後初核通過,繼而複核通過,然後終核通過,於是這個業務就辦理了。

那麼這些做轉貼現的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很可能就涉嫌咱們要說的第三類犯罪,就是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這是一個金融類的犯罪。你看這一筆業務,把我們說的常見的三種犯罪類型都佔全了,特別是票據詐騙這種詐騙類業務,除了剛才說的票據詐騙罪,還包括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這些犯罪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因此我們說詐騙罪其實也可以算是一種口袋罪,很多行為都可以往詐騙罪裡面裝。因為它不像是暴力性犯罪,這種財產類的犯罪,他的目的歸根結底就是把不該拿的錢通過這種非法的方式拿到自己的口袋裡,那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這八個字,就可以概括大部分財產犯罪的罪形式。比如說貸款詐騙罪,它就是指貸款人編造資金項目這些虛假的理由,使用虛假的經營合同,或者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憑藉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然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且數額較大。比如,保險詐騙罪就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他的目的。違反保險法規則,用虛構保險標的,虛構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就是我自己去製造保險事故,這些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證金,數額較大。

所以面對這些詐騙類的犯罪,重要的是加強審核和識別。剛才提到的票據業務里,申請人使用了偽造的印章,其他銀行沒有認真審核,就給辦理了相關的業務,導致申請人詐騙成功,所以一定要謹慎,要加強審核,以及加強對這些東西的識別。

然後關於職務類犯罪呢,這裡有一個簡單的區分,就是如果你是國家工作人員,那你的罪名可能就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那相應的罪名就是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挪用資金罪。這個都是一一相對應的。

之前已經講過一個銀行副行長受賄的案件,這些行賄受賄的犯罪很常見,大家也很好理解,在這裡不展開,我在這裡想講一講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佔的定義,是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據為己有,就是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這裡面這個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其實裡面有非常多的操作空間和靈活的空間。不知道今天聽課的人裡面有沒有從事債券交易的,如果有的話,你們肯定是對丙類戶非常的熟悉。銀行間市場的債券託管賬戶一般分為:一級託管賬戶、二級託管賬戶。一級託管賬戶,就包括甲類賬戶,乙類賬戶或丙類賬戶。甲類賬戶最嚴格,它是只有具備資格辦理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的結算代理人,或者辦理債券櫃檯交易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才能夠開設甲類賬戶,其他的就只能開設乙類或者丙類,所以當時丙類戶就有很多問題。

比如2011年左右的債券市場,有一種交易做法是什麼呢?就是交易員看中某隻債券,認為這隻債券肯定可以掙錢,於是通過自己所在的證券公司拿到這隻債券。比如說舉個例子交易員A用101塊拿到了某一支債券,然後這個交易員跟另一家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商量,約定他們一個月以後以102塊價格購買這支證券。約定好了之後呢,A交易員就先把這支債券以101塊2毛錢的價格轉到丙類戶裡面放著,然後這個丙類戶其實就是大家商量好的一個賬戶,預測這個債券一個月以後價格漲到102塊。等到它真的漲到102塊,再從這個丙類戶過戶給你,然後掙的錢我們兩家分,所以這這個交易裡面,交易員A所在的證券公司賺了兩毛錢,而這個丙類戶掙了八毛錢,對吧?

現在我們國家對這些行為的做法是什麼呢?把這些債券交易員所在的那個部門經理們都以「職務侵占罪」抓起來了,有好多已經判了。所以公安就認為你在的這家證券公司,如果不是你利用丙類戶,本來可以掙一塊錢,結果現在只能掙兩毛錢了,那八毛錢就是你侵佔公司的錢。但是交易員和這些經理們都有異議了,他們覺得雖然他們過戶到丙類戶里,但是這個時期內債券是不是一定會漲到102塊,沒有人知道,也沒有人保證。誰給你保證?如果萬一你沒有漲到102塊的,那他們就虧慘了,但是這個虧是不需要公司來出錢,所以他們覺得他們的行為是一方面是在為自己的公司賺取最穩定的收益,一方面才是自己去賭一把。那麼這裡面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事情:就是這些案子里所涉的證券公司呢,也不認為自己被職務侵佔了。因為他們覺得這筆債券交易,我們就掙兩毛錢,我們也很滿足,我們也不願意承擔那麼大的風險去掙到八毛錢。所以按現在判決情況看,全國受理類似案件的法院,最後也都是按職務侵占罪判決了。

這又是金融犯刑事犯罪的一個特點,就是不但被告人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有時候甚至被害人也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所以這個也很有意思,但是我們現在講風險,就這種風險還是客觀存在的,一旦發生,無論是你單位還是你個人,其實都會給你們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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