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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大家說||市民王先生對物業服務很不滿意,他可以不交物業費嗎?答案是:NO???

物業大家說||市民王先生對物業服務很不滿意,他可以不交物業費嗎?答案是: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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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最近很生氣,小區里的物業質量太差不知改進,物業幾次催王先生交物業費他都置之不理,沒想到物業竟將他告上法庭,更令王先生吃驚的是,有理有據的他竟然敗訴了?

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王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職盡責地為他提供物業服務。小區內的交通、衛生、樓道提示牌、燈光、綠地等管理和維護都存在問題,他對此一直抱怨很大。不僅如此,物業竟然做了兩件損害他個人利益的事,這更讓王先生覺得「竟然敢欺負到我頭上?」

一件是物業保安口頭答應王先生幫他照看車輛,等他出門時卻發現車門被撬,車內相機丟失。另一件是王先生房屋內的窗戶漏雨,物業公司對此一直沒有解決。

因為這幾個理由,王先生認為自己不能為物業糟糕的服務買單,結果在法庭上,法官的分析讓他啞口無言,判決結果更是讓他難以接受。

一審判決及二審判決均認定王先生應全額繳納物業費、公共用電費及垃圾清理費。

審理依據如下: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住宅)》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規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法院認為王先生提供的「保安口頭答應照看車輛」及「物業服務質量差」證據不足,房屋漏雨系房屋質量問題,應與房屋建設單位交涉。因此王先生應全額支付物業費物業費、公共用電費及垃圾清理費。

小編來解釋一下,王先生與物業企業之前簽訂了你情我願合法合理的物業合同,約定達成,物業企業提供服務,王先生就應該支付物業費。而王先生提到的幾個物業質量問題,由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因此法院認為不能作為判決依據,至於房屋漏雨,是建設單位犯的錯,就應該找建設單位維修。

那麼面對這樣的情況,難道王先生這樣的業主要憋著一肚子怒氣交物業費嗎?他們應該怎樣維護自身利益呢?

從法理分析中不難發現,業主和物業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就建立了合同關係,就要遵守自己當初的「承諾」,簡單來說就是物業企業提供服務,業主支付費用。

當社區內出了問題,就要找找「犯錯的人」是誰,房屋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找建築單位負責,保修期外可以用維修資金來修補;水電氣等公用能源出現重大故障由相關公司負責維修;而對於物業企業這個眾矢之的,業主要看當初它對自己的「承諾」-即物業服務合同中,哪一條它沒有做到。如果是物業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業主就可以拿出小本本和各種電子設備,把證據留下。

如果王先生當初能留下有力的證據,找物業據理力爭,用手裡的小鞭(zheng)子(ju)抽(du)打(cu)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或者反客為主,訴訟物業企業違約,那麼王先生現在就不會被判決結果氣到爆炸了。

參考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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