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帖應對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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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明心:向律師一樣思考
閱讀提示
這一期的「明法明心」,我們繼續與刪帖死磕。只是因為這不斷退縮的自由邊界,需要我們一起努力守護。
到底應該怎麼做?我們來看看在中國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具體有哪些行動空間。
第一步:搞清楚到底是誰刪了你的帖
以騰訊公眾號為例。
你的帖子被刪除,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騰訊主動或應他人投訴刪除涉嫌違法違規的內容。
另一種,則是「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直接責令刪除。
如果是後一種情況,需要看是否確實存在政府行為,還是小秘書過度審查的借口。另一方面,在存在政府行為干預的情況下,也需要審視這一政府行為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我們今天,先來說說第一種情況:小秘書的主動或應投訴刪帖。
第二步:自我審查
搞清楚應該向誰維權了,但真正行動前,還是要自我審視分析一番:我們的文章是否真的違反了有關規定?
最直接的規定,是與平台簽訂的用戶協議。以騰訊為例,用戶協議中與內容審查有關的條款,基本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制定。
e.g.微信公眾號服務平台協議
5.1.2.1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10)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
(11)不符合《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及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利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要求的;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感覺條款太模糊,自己也有點拿不準?那不妨再繼續查查相關的法律法規,多做點功課。
例如,第八項:侮辱或誹謗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是:「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損害公民或者法人名譽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其中,「誹謗」重在捏造事實,比如編造他人偷竊;「侮辱」重在貶損他人人格,比如用「下賤」等詞語。
在事實依據和語言的感情色彩存在爭議或者模糊時,要判斷是否構成侮辱、誹謗,則需要平衡被批評的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和發聲的公民的言論自由。
相比於非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公職人員的批評應該更加被寬容。而公眾機構,從企業、到自治機構(如居委會、村委會)、到政府部門,對批評則也應該提供更為包容的空間。
如果你認為自己的言論應該被寬容,或者確信自己並沒有觸碰這些禁止性規定——那我們可以繼續走向下一步。
第三步:申訴
當我們在各個信息服務平台註冊用戶時,往往會和網路平台簽訂服務協議,雙方形成合同關係。
以微信為例,用戶在註冊公眾號時會通過勾選「我同意」和騰訊公司達成一份《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那麼,在用戶沒有違法違規、沒有違反協議要求的情況下,騰訊就應該正常為用戶提供服務,在平台上繼續保留用戶的文章。
但是,在騰訊的這份協議里,有這樣一條:
「如果騰訊發現或收到他人投訴用戶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騰訊有權不經通知隨時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屏蔽。」(《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的第11.1條)
這條規定意味著什麼?
從字面來看,只要有人以「違反協議約定」為由向騰訊投訴——不論內容是不是真的違反了協議約定,騰訊就可以刪帖,且這種刪帖行為符合合同約定。
霸道嗎?
對於微信訂閱號的運營者來說,在微信平台上展示文章是其最主要的權利。如果只要有投訴,例如競爭對手惡意頻繁投訴,騰訊即可將文章篇篇刪除,那麼用戶在平台上的權利幾乎蕩然無存。這無異於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的霸王條款。
什麼叫霸王條款?
這個概念和格式條款有關。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且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不和對方協商的條款。
但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如果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2條)。
不過,騰訊設置了事後的內部申訴機制,事實上對《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進行了補充。
不管在接到他人投訴後,騰訊有沒有對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但在運營者申訴後,騰訊就必須對文章內容進行審核。
如果經過審查發現文章並沒有違法違約之處,騰訊應繼續履行服務,恢復文章。否則,騰訊可以不管文章是否有問題就任意刪帖,也等於排除了用戶的主要權利。
第四步: 訴諸法律
申訴失敗怎麼辦?
我認為我的內容合法合規,騰訊認為我的內容涉嫌違法違規——雙方爭執不下,那就只能訴諸法律咯。
起訴前,可以試試向對方發律師函,以引起對方的重視,要求平台繼續履行服務合同,恢復文章。
若無合理回應,不妨直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由法院來判斷,你的文章內容到底有沒有違法違規,如果沒有,騰訊的刪帖行為,則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恢復文章、賠償損失等。
有人可能會提出,網路平台上信息數量巨大,小秘書們如果不嚴苛刪帖,很可能會給平台招致麻煩。比如文章侵犯了它人的名譽權,連帶平台成了共同被告。但是,平台的審查應該有最基本的底線,更加明確的操作規則和充分的申訴機制,避免給言論自由造成不當的損害。
嚴苛的言論審查,終將帶來思想的死寂。只有自由的言論市場,才可能產生更有價值的知識和觀念。
這個不斷退縮的自由邊界,需要我們一起努力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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