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刑民交叉問題的法律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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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童某某、蔡某某於2017年5月21日、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17日向陳某某借款人民幣共計243萬元,並以其所有的位於寧波市鄞州區中河街道前湖北路***弄***號***室房產和寧波市鄞州區中河街道芭緹雅苑**幢**號***室的房產作為上述債務的抵押。後童某某、蔡某某違反合同沒有支付利息,陳某某向海曙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童某某、蔡某某還本付息。現童某某因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於寧波市看守所。
案件焦點:如果童某某所有的上述兩套房產被認定為違法所得,該兩套房產是否會被執行法院先用於退賠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損失,陳某某的本金和利息能否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根據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陳某某出借的本金和利息由於已享有兩套房產的抵押權,因此,在本案刑民交叉案件中,執行順序為: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陳某某的出借本金和利息>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
律師意見:若委託給本律師代理,則本律師從兩個方面著手處理:1、海曙法院的民事訴訟案件,本律師進行代理後可以做法院工作,爭取法院儘快開庭、儘快判決。2、判決後的執行工作,本律師可以代理,並爭取執行法官快速進入實質執行程序,對標的物儘快評估、拍賣,並把執行順序和法官充分溝通,爭取把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額執行到位。
浙江元甬律師事務所
徐春律師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①本法律分析報告所載事實來源於本法律分析報告出具之日前委託人的陳述和提交的相關材料,委託人應保證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分析報告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實材料,並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並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文件上所有的簽名、印鑒均為真實,所有的複印件或副本均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分析報告出具後,委託人發現新的證據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況發生,請及時與本所律師聯繫,本所律師將根據新的證據材料和新的進程重新製作《法律分析報告》。
②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職、誠信的執業原則,由於本法律分析報告的出具涉及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評價,而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最終作出何種判決並非律師所能掌控。對此,特提示委託人對本意見持審慎採信態度。
③本文件僅應委託人要求,供委託人參考,切勿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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