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等是贈與還是借貸?

父母為子女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等是贈與還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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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價的高漲,不少年輕夫妻根本無法憑藉自己的工資去購置房產,雙方父母就考慮出資替孩子購置房產等。在實際生活中,各方礙於面子,也不會書寫書面的協議,載明出資的款項是贈與還是借貸。

天下無不散之筵席,那麼夫妻離婚後,出資一方的子女肯定主張父母的出資是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借款,應當共同承擔,未出資一方的子女肯定主張該出資是贈與,不需要承擔返還的義務。

那麼從法律上來分析,父母的出資未明確表示為借款或贈與,該筆款項的性質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呢?

一、出資屬於贈與性質的僅限於購買居住用房。

我國民間有父母為子女結婚而出資置辦房屋的習俗,一般認為這種出資屬於贈與性質,但主要限於居住用房,而不包括投資性購房。

案例:陳思宇、蔣興富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川民申3615號

二、出資的性質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才考慮贈與

雖然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前提應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間對出資行為性質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涉及父母出資行為性質認定為贈與的問題。

案例:袁佳慧、蔣華明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浙民申361號

三、父母的出資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明確表示贈與的除外。

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於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子女成年後,父母已盡到撫養義務,並無繼續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的以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案例:黃某、余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川民申4120號

四、無證據證明系對個人的贈與,應當直接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不考慮借貸的情況)

朱某雖然提供了其向父親朱佃立出具的因購房借款6.5萬元的借條,用以證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其父母出資,但涉案房屋系朱某與史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按揭購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即使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朱某父母出資,因朱某並無證據證明該出資系對其個人的贈與,該款項依法亦應認定為系對朱某、史某夫妻雙方的贈與。

案例:朱某與史某離婚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蘇審二民申字第0733號

對於例四,筆者保留意見,從語義上來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應當是建立在出資的父母明確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基礎之上,如果尚未明確父母的出資系借貸或贈與,徑行適用該條司法解釋,似有不妥。

有人會說,現在礙於實際生活的情面,沒有哪位父母在給婚後的孩子出錢買房時會注意到贈與和借貸的區別,給婚後子女買房後也不會去索要這些款項。

但是正如之前例子所述,婚後子女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對其已經沒有撫養照顧的法律義務,其應當自食其力。

其次,對於父母辛辛苦苦攢的錢,一下幾乎全部拿出來給孩子買房,如果出資認定為贈與的話,子女離婚後,父母的出資還要被子女的配偶拿走一半,父母的養老問題如何解決?況且依照目前的養老現狀,不少子女疏於承擔養老義務,即使贈與自己子女的款項,也未必見得子女在必要時會賣房給父母養老。

最後,無論是借貸還是贈與,都應當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針對借貸,一個願意借出,一個願意借進。對於贈與,一個願意贈與他人,相對方接受贈與。而出資認定為借貸似乎更合乎公平原則,如果認定為贈與的話,父母僅負責出資,似乎沒有獲得任何回報,難以理解。

從搜索出來的案例來看,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直接認定為贈與的,也有認定為借貸的,不同的審判者理解的角度不同。

本文涉及的問題,也是人民群眾的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現實問題,希望最高法院儘快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相應條文的內涵,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尷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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