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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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對策
【摘要】本文首先區分加盟(法律上的特許經營)與偽加盟(合作或代理關係)的概念,通過目前司法實踐中一些特許人欺詐加盟者加盟費、原材料費的案例分析加盟的相應法律風險,律師最後提供一些相應的對策及加盟前的注意事項。
【關鍵詞】加盟商 特許人 特許經營 欺詐 撤銷合同 退加盟費 賠償損失
一、加盟系法律上的特許經營合同關係,加盟與偽加盟的概念區分。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三個要素:一是特許人要有特許經營資源的許可;二是要依照統一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三是被特許人需要支付對價。
目前大多數的加盟糾紛,起源於加盟者(在簽署加盟合同前稱為「投資人」)受特許人加盟宣傳的誘惑,包括:通過加盟的網路廣告、微信及電話聯繫等途徑吸引投資人去特許人處進行免費考察,其後特許人提供類似《可行性報告》或《創業投資攻略》等宣傳廣告,將加盟流程進行細化(大約分成以下步驟):1、簽約合作(投資人認同總部發展戰略,正式簽訂合同,總部授予特許經營證書、授權拍照)——2、運營指導(總部運營團隊從店面管理、人員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對投資商進行系統指導)——3、培訓學習(總部高技能培訓老師一對一、手把手教授理論課及產品實操技術)——4、結業(投資人完成總部安排的管理和技術培訓課程,總部授予結業證書)——5、拓展選址(總部專業選址人員協助投資商選擇店面地址,確保客源穩定)——6、店面設計(總部專業空間設計團隊根據實際店面提供至佳店面裝修設計方案)——7、開店運營(總部配送開業贈品及製作裝備,所有產品、人員到位,盛大開業)。考察期間,投資人會得到非常優厚的待遇,比如:免費接車及送車、提供餐飲等。當然,特許人即公司總部會提供豪華型的加盟項目展示,當然或書面或口頭誇大了贏利及縮小成本,也包括誇大品牌價值。同時,特許人會提供特許經營資源,包括商標權(《商標授權書》、《授權書》等)、中國商務部特許備案企業簡介及加盟流程(《創業投資攻略》、《可行性報告》等)、加盟項目和總部的義務(《合作服務協議書》即《加盟合同》等)。最終,投資人付費簽約後發現特許人的加盟宣傳和承諾與實際經營相差極大,被欺詐而遭受一定損失。
本律師的辦案經驗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檢索:部分加盟糾紛中加盟者簽署合同的名稱為類似《合作服務協議書》或《技術轉讓協議》或《代理合同》等,但在前述合同全文和標題中從來不出現「加盟」、「特許經營」等字眼,這也是特許人運用偽加盟的合同意圖規避其法定責任。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民事判決書(案號:(2015)閔民三(知)初字第1841號)載明:「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系特許經營合同,不是被告抗辯的合作協議等合同,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的名稱中雖有「代理」兩字,合同條文中有「獨家代理權」的表述,但涉案合同內容並非約定原告作為委託人、被告作為代理人的權利義務,故此處的「代理」「獨家代理權」不是我國民法意義上的「代理」概念,不產生民法上代理的法律後果。涉案合同約定被告保證原告在無錫地區的「獨家代理權」,原告在交給被告約定的代理費後,須在無錫地區4個月內開設2家經營店,一年內開設10家經營店,故涉案合同中所謂的「獨家代理權」實為原告享有約定區域內的「獨家經營權」。2、涉案合同約定原告開設的經營店使用被告公司統一設備、產品、形象、標識、服飾等,並約定被告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原告應與被告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履約過程中,被告也確已許可原告在開設的店鋪中使用「沁豐」的商標標識,故涉案合同涉及特許經營資源的許可。至於「沁豐」不是註冊商標,那是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的違約行為,不影響雙方對於特許經營資源許可的合同約定。3、經營模式是指企業對其在生產、運營中涉及的各種資源進行組織、整合的方式,具有統一化、規範化、標準化的特點。本案被告要求原告的店鋪裝修風格統一,有被告提供商品服務,經營技術輔導等,還提供《經營管理手冊》,負責企業的形象,品牌宣傳,組織促銷活動,要求原告只能經營被告提供的進口商品,未經被告同意,不得經營其他產品。在經營過程中,被告提供pos系統,統一下訂單並記錄進貨和收入情況,故原告系依照被告統一的經營模式在開展經營活動。4、原告為取得在無錫地區的經營權,需在一年內分期支付給被告100萬元的對價。綜上分析,涉案合同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徵,系區域特許經營合同。」該案中,法院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認定涉案《沁豐區域代理合同》為特許經營合同,即法院對特許經營的認定包括特許經營資源的許可、統一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和付費三個要素。
市場上的加盟騙局,開展加盟業務的企業往往是「偽加盟」的模式,是指實際上不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經營的標準,但仍以加盟的名義對外宣傳,企業通過出售品牌,用他人的錢進行自身的擴張,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有很多本身並不成熟的企業打著特許經營的幌子進行圈錢,涉嫌欺詐。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判定特許人資質的標準: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複印件;(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四)市場計劃書;(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截止2017年9月27日,網上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務主管部門】官網內)可查的「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備案查詢」,全國僅有3624 條特許人的備案記錄。因此,我國商務部認可的經備案的特許人(特許品牌)屈指可數。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以普通合同糾紛的案由訴至人民法院,一種是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三要素,也有屬於偽加盟協議符合三要素規定的但代理人訟訴方向不同。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京03民終9462號)載明:「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林海、雷娟與京瑞公司簽訂的承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因RCI旅遊度假管理諮詢(北京)有限公司已終止與泰達公司簽訂的度假村加盟總協議,該事件發生客觀導致林海、雷娟享有的合同權利發生重大變化,進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林海、雷娟要求解除承購合同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後,京瑞公司應將其向林海、雷娟收取的分時度假權益費退還給林海、雷娟。但考慮RCI終止協議時間發生在2007年,故林海、雷娟未繳納2007年之前年費行為按照合同約定應視為其自動放棄相應年度度假權益,該年度對應權益費數額亦應在退費中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三個要素:一是特許人要有特許經營資源的許可;二是要依照統一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三是被特許人需要支付對價。在司法實踐中,凡符合該三個要素的加盟商以案由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原則上會認定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由此,加盟商依《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如該規定第十二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加盟商必須知道自己有「反悔」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有時間限制。這很像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猶豫期」,如何確定「猶豫期」?目前法院掌握的原則是在加盟商簽訂合同後正式經營前,是允許反悔的。
二、通過代書法律文書,本律師指導委託人採取向特許人交涉、向工商部門投訴等維權手段,促使開展加盟業務的企業返還了委託人大部分的投入。
2017年3月初,蕪湖某網友加楊律師微信(dottor12345),通過微信及電話交流本律師了解其加盟的詳細案情並指導其積極取證,本律師整理了全案的證據包括:1、《授權書》、《商標授權書》(證明特許人虛假商標的授權);2、《合作協議服務書》;3、《收據》三份(證明加盟出資66666元);4、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號:略);5、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昵稱:A—南京XX餐飲@XX 132XXXXXXXX);6、《標配外贈送申請單》(證明加盟投資店型為皇茶旗艦店);7、《royaltea皇茶旗艦店教材》;8 錄音一組(2017年3月5日向特許人投訴原料成本、實操後口味等事宜);9、《聲明書》;10、《南京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皇茶結業清單》;11、截屏阿里巴巴中搜索的茶包價格;12、註冊商標查詢記錄:第43類註冊號18046732註冊商標為「麻辣外婆麻辣燙」(經查註冊商標信息與特許人書面授權的內容不符);13、《皇茶可行性報告.pdf》(證明特許人涉嫌虛假宣傳);14、取證錄音;15、royaltea皇茶廣告宣傳單。依上述法律分析,本律師代書《撤銷<合作服務協議書>通知》指導委託人送達與交涉,得到了積極的效果。不得不提出的是,委託人在考察期間積極維權提供了不少的證據也對於案件結果起到了一定作用。比如委託人曾在考察期間向開展加盟業務的企業直接交涉並作相關錄音,該對話錄音可佐證原料費用的成本價格欺詐。
本律師代書的法律文書主要圍繞特許人的欺詐,即XX公司以欺詐的手段使加盟商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合作服務協議書》,欺詐主要在七個方面,第一加盟費用的典型價格欺詐;第二XX公司的加盟流程操作設置上的欺詐;第三原料費用的成本價格欺詐、服務水平瑕疵;第四商標授權欺詐;第五XX公司之皇茶可行性報告中涉嫌該公司品牌宣傳欺詐;第六XX公司工作人員微信聊天中虛構加盟門店的數量及品牌形象的欺詐;第七《合作服務協議書》本身內容欺詐加盟商。律師認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在司法實踐中,加盟商向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特許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並退還加盟費,賠償損失。這個訴求是法院所支持的一個角度。但另一方面,僅以特許人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即根本違約要得到法院支持在現實中存在一定難度。因為幾乎所有的「偽加盟」合同全部文本均傾向於特許人,合同中,一些對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的內容根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得模稜兩可。這樣會對維權增加難度。
三、律師認為,投資人在加盟前或加盟商在加盟後必須作一些基本信息的檢索,這將有利於預估法律風險和積極維權。
加盟的法律風險或交易風險包括:1、偽加盟或加盟合同存在格式合同的陷阱;2、開展加盟業務的企業並無《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特許人資質;3、特許人授權加盟商使用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存在瑕疵或欺詐;4、名為「特許加盟」,實為賣「設備和原材料」;5、不要輕信開展加盟業務的企業所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不真實承諾。特別是不切實際的投資回報率和品牌價值。
本律師提供網上的檢索系統,欲加盟的投資人或加盟商可以做一些基本信息的檢索:
1、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以公司名稱檢索公司成立日期、股東、經營範圍、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等工商基本信息。
2、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http://txjy.syggs.mofcom.gov.cn/】以公司名稱或特許名牌檢索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備案查詢。
3、中國商標網【http://sbj.saic.gov.cn/sbcx/】提供註冊商標的信息查詢。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http://www.sfda.gov.cn】提供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基本信息查詢。
5、中國及多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http://cpquery.sipo.gov.cn/】
應對加盟欺詐或騙局,在司法實踐中的訴訟策略上約有三個途徑:1、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合同的撤銷權」,主張返還出資投入、賠償損失。2、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主張賠償損失。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加盟商未實際履行加盟協議的「單方解除權」。4、《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解除權」,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律師建議的維權方式是積極取證,委託律師代書相應的法律文件,直接交涉;交涉不成的,可以考慮去工商職能部門做一定的投訴;投訴不成的,委託律師起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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