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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障租房人的權益

誰來保障租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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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不想發生的事往往一定會發生,我不知道這個是什麼定律。

也許是造物主在愚弄我吧。在2013年租房到期退房時,中介公司以種種理由不退還租房押金,之後就很不信任中介公司了,找房一定是房東直租的?才放心。2015年7月1日租了一套房東直租的房子,期限一年,租金4300元,押一付三,在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3號院3號樓乙單元405,房東是周明傑,在中國農科院工作,其妻丁晨芳。具體是有丁晨芳與我簽訂的協議,付款也是轉到丁晨芳的支付寶賬戶的。我和家人共同住了3個月,之後妻子懷孕就會老家修養,剩下的9個月一直我一人居住的。一直住的好好的,我早出晚歸,也沒什麼特別的事。在2015年11月暖氣試水的一個早上我醒來時已是滿房的水,急忙查看原來是另一房間的暖氣片爆裂了,水還在源源不斷的湧出,我趕緊找了幾個毛巾堵水,但水太大根本堵不住,這時水已經流到樓下居民家裡了。我趕緊打物業電話,物業說他們是農業大學的,不管農科院的樓。原來小區樓是分屬農業大學和農科院的。我又趕緊打丁晨芳的電話,她說在外面要下午才能回去。之後我就趕緊清理屋內水,樓下居民也上樓來幫忙堵水和清理屋內積水。樓下居民要了丁晨芳的電話又打了她才過來,之後大家一起清理,並找到鍋樓房停掉暖氣試水,新買了暖氣片重新安裝了。忙了一整天終於算是把水清理完畢。但由於長時間浸泡,放在地上的電腦等物品已經損壞了。時候想想很可怕。幸虧是電閘跳閘了,不然在我下床的那一瞬間就會被電倒了,我的愛人,我的可愛的孩子,我的親人們。我就再也見不到他們了。收拾完畢我給房東說電腦給泡壞了,房東說樓下居民還要她賠償,她也受損失不少,就讓我諒解一下吧。我想就算了吧。這事過後生活又再次平靜,日復一日,早出晚歸。交房租那天就把錢轉到她支付寶賬戶上去了。在2016年5月下旬,丁晨芳告訴我讓我找房子,她要重新裝修下房子好租個好價錢,她說她租的房子也漲價了,沒辦法。我回答說好吧,我找好就搬。在2016年6月25號早上我搬完,告訴她可以交房了。然後下午5點我們約好來的房內,她仔細檢查了家電,也看了我交的水費和煤氣費,電費是預付費。之後說由於暖氣片漏水原因樓下受損需要我承擔費用,押金不能退還與我。我很吃驚。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為何需要我承擔責任?我租住的房屋時需要房東經常來檢查保養和維護屋內設施的。她就說我暖氣爆裂漏水沒及時發現。天啊,我正在熟睡,合適開始試的水,合適爆裂我一點都不知道,我也不能不睡覺就一直盯著暖氣片吧。如果不是睡覺期間,如果是上班期間爆裂的呢?但丁晨芳咬定是我的責任,拒不退還押金。就這樣房子鑰匙我沒給他,準備想交房的也沒交成。第二天也就是6月26號下午我再次回到房內準備取一些還沒搬完的東西時發現屋裡已經給清掃一空。我就打電話質問丁晨芳為何在我租住期間沒經過我的允許就擅自打開我租住的房間。丁晨芳說房子是她的,她想什麼時候來就什麼時候來,還大聲說讓我告她去。我當即說我準備起訴她。

事情經過就是這樣。接下來怎麼辦?我只能去法院起訴她。希望法院可以還我一個公道,也希望法律可以 保障租房人的合法利益。房東與個人租房者之間,租房者永遠是弱勢地位,因為有押金在手,不道德的房東一定會找種種借口侵害房租人的利益。大多受害者都會選擇沉默。自認倒霉。去法院,找律師,時間精力等等這些成本遠超押金這點錢了。這就是大多數人不願與房東對簿公堂的原因吧。為何國家就不能出台一些細則來保護我們租房人的權益?在北京有千千萬萬的租房人,他們遇到這些你糾紛時能不能還他們一個公道?能不能出台一個嚴懲惡意損害租住人權益的法規並得到很好的執行?讓這些只能依靠租房居住的人有一個安心的住處,讓他們有一點家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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