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離婚協議書「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條款?
來自專欄上海離婚律師楊欣
上海市民政局提供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範本第四條有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鑒於當事人在離婚時較多的採用了該協議範本,那麼對於離婚協議中出現的「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這句看似明確又糊塗的話,在法律上應作如何理解?
有人認為,「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中的「其它財產」應當是離婚協議中所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但是由於「其它財產」的約定太過於寬泛、不明確,因此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不明處理。
楊欣律師認為,如果將該條文按照「約定不明」理解就等於該條文的存在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政府提供的協議範本中一般不會允許這樣的情況出現。關於離婚協議書上明確「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財產的處理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意見曾專門進行明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表明雙方已對財產作了相應的處理,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離婚是隱瞞財產,並要求分割隱瞞財產的除外。
楊欣律師同時認為,該條文不但約定明確,而且相當兇險,如果當事人對此條文不加重視,將要承擔較大的法律風險。其原因有二:
其一、「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是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兜底條款。因為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一般僅把重要的財產分割如房產、汽車等在協議上進行約定,不可能把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都寫在協議上,因此,上海市民政局的離婚協議範本中就設計了這樣一個兜底條文,即約定其他在協議中沒有約定的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這樣一來,只要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如若沒有把該寫上的共有財產想全(如對方的住房公積金、銀行存款等),在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就喪失了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的權利,因為離婚協議對此財產已進行處理(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其二、如果一方想隱藏財產,此條文正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為此條文是兜底條款,如若將來為隱藏的財產發生糾紛,隱藏財產的一方即可主張該隱藏的財產屬於兜底條款的涵蓋範圍之內,這就給主張分割隱藏財產的一方舉證和實現權利等帶來極大的難度。
因此,楊欣律師提醒各位想到民政局進行協議離婚夫妻,「心急吃不了熱豆腐」,為避免因現在的不慎重致使將來陷入更大的麻煩,為避免自己的權益在不知不覺中受到損害,在起草離婚協議或簽署離婚協議時,最好到律師事務所就相關法律問題諮詢明白,或最好在律師的指導下辦理離婚手續,畢竟婚姻是大事,離婚亦是大事,特別是對於那些有很多財產需要處理的夫妻。
聲明:本文系楊欣律師原創作品,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如欲轉載,須註明出處。楊欣律師執業於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擅長婚姻、房產訴訟業務。聯繫方式:1358563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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