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懂這一點,小心沒錢養老!

離婚時不懂這一點,小心沒錢養老!

案例簡介

各位好!我是上海的蔡紹輝律師,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話題是「離婚時是否可以分割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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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這一點,小心沒錢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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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說啊,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有很多,除了房子、存款、汽車等大家比較熟知的財產外,還有像理財產品、各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等暫時無明顯收益,但具備一定價值的財產。其中社會養老保險是與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的財產,那麼在離婚時,能不能分割這部分的財產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劉某與李某協議離婚後,在2016年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離婚時沒有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被告賬戶中的25萬元存款、傢具家電以及被告名下的養老保險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存款與家電傢具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其中存款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傢具家電經查明已在離婚時分割。但是對於原告主張的養老保險金,法院沒有支持。

另外一個案例中,原告韓某起訴要求與被告陳某離婚,並確認雙方沒有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原告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為原告繳納社保費本息累計人民幣110580元。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原告應支付被告社會保險費55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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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什麼在這兩個案件中,法院產生了不同的判決呢?主要的原因在於訴求的細微差別。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如果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這條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對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應區別對待。養老保險金是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生活保障,未達退休年齡不能領取。因此在退休前離婚的,不宜分割當事人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而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一般而言應當認定為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這筆支出以養老保險的形式存在,仍然具備財產價值,因此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上述兩個案件的當事人均未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其中第一個案例中,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分割社會養老保險金,因保險金尚未明確亦未實際取得,因此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法院駁回了該項訴訟請求。而在第二個案例中,被告則要求分割原告名下社會養老保險中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和第一個案例中要求分割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訴請有明顯的差別。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法院予以了支持。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與社會養老保險有關的財產分割時,應當區別對待保險金和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金是不能分割的,相反保險費則可以由投保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如涉及社會養老保險的分割,需要格外注意訴訟請求的表述,以最大化的實現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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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賓:蔡紹輝

手機:18601717508

上海婚姻專業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CCTV焦點訪談、東方衛視《第一財經》、上海廣播電台東方大律師特邀嘉賓。專註婚姻家事15年,熟悉各種財產形式的法律屬性及處理方式,能很好的理解委託人的想法,做好親情與財富之間平衡的同時,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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