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據風險提示

電子票據風險提示

來自專欄保理及供應鏈金融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整理關於電子票據業務需關注以下風險。

一、票據無效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4、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5、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6、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二、轉讓及權利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票據當事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出行為申請,行為接收方未簽收且未駁回的,票據當事人可撤銷該行為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行為接收方的,票據當事人不得撤銷。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5、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6、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7、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8、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9、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10、因票據質權人以質押票據再行背書質押或者背書轉讓引起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背書行為無效。

11、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範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1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13、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三、法律地位缺失

目前,電子票據在《票據法》中尚未確立合法的地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電子票據的簽發和流動、資金劃撥、結算,均是網上虛擬實現,電子交易的簽章只通過電子簽名的形式來實現,但是我國的《票據法》尚未承認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的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現只有人民銀行頒布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具體規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因此,電子票據在受到法律方面的保障上,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水平。

四、出現糾紛取證難

若客戶和銀行之間發生因泄密、被盜、篡改等業務糾紛,商業銀行利用自己管理電子數據的優勢,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客戶由於不掌握電子數據的管理權,則難以取得對商業銀行不利電子數據證據。對於使用電子票據的企業或個人來說,當與商業銀行發生糾紛時,客戶無法取證、取證難,這也加大了客戶的風險。

五、IT風險

對於電子票據,其還面臨電子載體的各種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包括數據文件丟失、系統癱瘓、網路攻擊風險等等,這也是電子載體安全問題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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