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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平樂: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觸犯刑法領緩刑

廣西平樂: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觸犯刑法領緩刑

廣西平樂: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觸犯刑法領緩刑

中國法院網訊 (趙桂芳) 8月13日,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歐某德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歐某邦因相鄰通行糾紛,於2017年3月將歐某德訴至平樂縣法院。平樂縣法院審理後,判決歐某德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拆除自己在泥磚屋前、院牆外建在通道上的圍牆,不得妨礙歐某邦的通行。

  判決生效後,歐某德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17年8月,歐某邦向平樂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多次向歐某德下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曝光預告通知書、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要求歐某德在限期內履行法院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拒不履行。2017年9月,平樂縣法院組織執行幹警在陽安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對歐某德建在通道上的圍牆進行強制拆除。在強拆過程中,歐某德仍進行阻止,平樂縣法院遂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鑒於歐某德在拘留期間,承認並改正錯誤,並於當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在拆除圍牆一星期左右,歐某德又在原址上重新建起圍牆。為打擊抗拒執行行為,促使歐某德履行義務,平樂縣法院於2018年5月對歐某德予以第二次司法拘留。期間,執行人員多次做歐某德思想工作,但他仍不願意履行義務。

2018年6月4日,平樂縣法院將歐某邦申請執行歐某德相鄰糾紛一案中,歐某德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交平樂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經訊問,歐某德如實供述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2018年6月8日,歐某德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平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7月18日,平樂縣檢察院指控歐某德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平樂縣法院提起公訴。

  平樂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歐某德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文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後又恢復執行前的狀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歐某德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審理過程中,歐某德同意其家屬代為拆除人民法院確定其泥磚屋前、院牆外建在通道上的圍牆,現已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歐某邦也進行了確認,對歐某德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於歐某德的辯護人提出歐某德家屬已代為自動拆除圍牆,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年事已高,建議本院對其宣告緩刑的意見。與法院查明事實相符,法院予以採納。平樂縣司法局出具社會調查報告認為,歐某德為人老實,社會關係簡單,無違法犯罪記錄,所在居委及其家屬願意配合司法局對其進行社區矯正。為此,平樂縣司法局同意對歐某德進行社區矯正。公訴機關對此亦無異議。根據歐某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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