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問題!
一段失敗的婚姻,不僅會使我們背負名譽負擔,甚至影響到我們的生活,離婚時財產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問題,那如何最大化的去保障我們的利益?我們先談談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有約定、沒約定。
怎樣算是有約定?
約定就是白紙黑字寫下來,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萬一離婚了就按照這個約定分割財產。
如果沒有約定呢?
沒有約定就走法定。婚前屬個人財產,婚後屬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間的個人財產及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去世,未立遺囑,繼承的遺產,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去世,留有遺囑,要將其遺產留給其子女,那麼,該遺產就成為其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有人說房價漲那麼高,要怪丈母娘。為什麼?因為我們買了房,丈母娘才願意把女兒嫁給我們。
但你想想,我國離婚率越來越高,閃婚閃離的很多,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法院還是會把房子判給男方,所以丈母娘們以後應該婚前看房,婚後買房,女兒才有財產保障。
我們來看個案例:一位父親的女兒先領證後辦婚禮,婚禮當天,父親為女兒準備了2000萬現金作為嫁妝,現金堆成山,十分有面子。那麼,假如有一天意外發生了,離婚或是人身事故,這2000萬怎麼辦?
我們得先搞清楚,婚禮當天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婚後以結婚登記日為準,女兒是登記後辦婚禮,這2000萬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女兒離婚,2000萬,女婿拿一半,1000萬。
假如女兒發生意外,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女兒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配偶和父親,女婿拿75%,1500萬。
如果父親想規避這種情況發生,就應該提前做好規劃,用法律、用契約去保護資產,保障權益。
我們制定個方案,女兒出嫁,父親不是送現金,而是給女兒購買2000萬年金險,女兒每年可以拿20萬生存金。
假如女兒離婚了,即使是財產混同,頂多也就這20萬,2000萬跟20萬,財產分割1%。
假如女兒發生意外,年金險受益人是父親,錢回到父親手中。
不做規劃的情況下,女兒意外75%的財產流失,女兒離婚50%的財產流失;相比做了規劃,女兒離婚1%的財產流失,女兒不幸意外,錢回到父親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經濟損失,這就是做規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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