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參加單位組織的培訓,屬不屬於加班?
大多數職場人士對「加班」兩個字肯定不陌生,媒體也時不時會曝出這樣的新聞:什麼某員工常年加班導致猝死,某行業由於加班頻繁導致單身狗眾多等等。在有些企業中,加班費甚至成為工資中的大頭,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反而顯得微不足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針對加班現象在北京抽查過819家用人單位,發現其中存在加班現象的有637家。
目前我國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安排工作日加班,應該按照正常工資的1.5倍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雙倍工資,節假日加班則要支付3倍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安排勞動者加班,也不能亂加,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一般每天不能超過一個小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
那到底哪些情況算加班,哪些不算呢?法律的認定和我們通常認為的可能不太一樣。
比如,小王很有上進心,正常工作時間是朝九晚六,他每天早上8點就到公司,晚上7點才下班,他每天自願「加班」的這2個小時到底算不算加班呢?不算,因為公司壓根就沒安排他加班。
公司安排小王出差去見客戶,他周五出發,下周三回來,那其中的2天周末算不算加班呢?這要分不同情況來看,出差比較特殊,行程一般是由員工根據情況自主安排,如果有證據證明小王周六周日也在工作,也去見客戶談業務了,那就算加班,如果是在休息,那就不算。
由此可見,算不算加班,不是單純地看是否工作超過8小時,而是要通過兩個問題來判斷:第一,是不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第二,是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
那麼,在休息日參加公司培訓算加班嗎?大多數老闆會說,當然不算,這是幫員工提升工作技能,算公司福利。可是員工會覺得這佔用了自己的休息時間:我周末幹什麼不好,參加培訓說白了不還是為了給公司創造價值嗎,應該算。
其實從法律角度看,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我們再來看兩個真實案例。
第一個案例,周小姐是廣告公司的設計師,公司要求她周末參加設計師技能培訓,後來她提起勞動訴訟,說培訓佔用了自己休息時間,要有加班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二個案例,陳小姐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公司周末組織技術培訓,她參加了,離職的時候也主張加班費,結果法院沒支持。
不都是周末培訓嗎,怎麼判的不一樣呢?原來第一個案例中,公司要求周小姐一定要參加培訓拿到證書,培訓是公司的強制要求,培訓的內容跟周小姐的工作職責密切相關,所以法院認定這算加班。第二個案例呢,公司組織的培訓員工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參加,又是技術培訓,而陳小姐是做管理的,也就是說這個培訓一來不是公司強制要求的,二來培訓內容跟陳小姐的本職工作沒關係,她即便不參與也不影響自己工作的正常開展,結果她來參加了,雖然確實佔用了休息時間,但是她通過培訓可以收穫額外的技能,所以這場培訓沒有被法院認定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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