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最合法、有效、全面的討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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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生活中,汪汪是借錢容易,還錢難。一些欠債人總會想盡各種辦法來推遲,尤其是討債的過程,別提讓人有多鬱悶了,那麼最合法有效的討債方式是什麼?
討債通用四種方法
方法一:以毒攻毒
俗話說:「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編個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語,分文不揣地約上欠債人逛商場,見到你喜愛的東西直接開口向他/她借錢。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進去。
方法二:「易貨」置換
學會「易貨置換法」准叫他/她防不勝防。首先注意觀察屬於欠債人的物品,其價值最好稍微大於或與所欠錢款等值。之後,找個最佳時機,裝出沒有任何動機的樣子將其「借」到手。直到欠債人還清所欠債務之前你也拒不歸還。這樣就算是亡羊補牢,也不會為時過晚。
方法三:借刀「殺雞」
實在無法直接對付欠債的「鐵公雞」,那就只能借刀殺「雞」了。找一個和欠債人熟悉的人,當然,此人必須和你也很熟悉。然後,圍繞你的經濟困境對其大訴其苦,並把佔用你錢財的欠債人羅列一番,旨在讓對方出面替你向欠債人說出你難以啟齒的討錢話。此法也可以套換使用,直接找到欠債人表述一番,同樣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過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萬不能被人發覺你是指桑罵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方法四:動用武器
對付那些「滾刀肉」般的欠債人,也許你即使是使盡渾身解數也依然無效。那就只能動用最後一招——訴諸法律。
最快收錢方法:先予執行
此方法關鍵時刻,可解燃眉之急。所謂先予執行,就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
應具備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討債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討債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討債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討債「三字經」
其實,討債技巧很多很多,但大多萬變不離其宗,基本脫離不了以下三個技巧:
- 通過去法院訴訟方式解決;
- 派公司員工去欠債的公司「上班」,不給錢不走人;
- 現在社會上有「要債公司」,委託他們去要。
但是如今社會,討債難已成為共識。所有的技巧,無論是上法庭還是去對方公司「上班」、還是委託要債公司都不能保證討債成功,因為只要對方咬死了說自己沒錢,就會變成僵局。並且例如庭審,還涉及到許多證據、程序問題。
所以討債最核心的技巧,是要掌握討債「三字經」:
「磨」 「擠」 「黑」
磨:需要功夫。常去,並帶著笑臉。絕不是死纏爛打,要油滑一些,靈活一些。
擠:針對一般的小公司欠債,可以讓對方分期償還,並且許諾給辦事人一點甜頭。黑:針對不同情況,要敢於放黑話,找出對方的弱點,讓他產生恐懼感。不過,這是對那些確實有錢而不講義氣的對象而言,輕易不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往實際討債過程中,因為討債而出現的犯罪不在少數,輕則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重則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甚至於成立綁架罪。所以,無論掌握了多少討債的技巧,都絕不能越過法律的準繩,如果情況複雜,在行為前一定要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避免釀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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