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當下大眾對待性騷擾的態度,受害者處境尤為不利 | 梁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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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李銀河也為性騷擾事件發聲了,其中提到女性主義者麥金農律師。大家還記得前段時間高校性騷擾事件頻頻曝出的時候嗎,回想一下,也就在前不久。7月初那會兒我們還特地請道長談談高校性騷擾的話題,他詳細地談到了麥金農的觀點,誰曾想到了7月底,公益圈和媒體圈又相繼曝出性侵事件,這一篇仍未過時,其中仍有諸多相似之處,比如女性受害者的二次傷害、男權思想等等,遂繼續轉發於此。
我們如何看待高校性騷擾
——梁文道《八分》講述權力脅迫下的「高校性騷擾」
1.
性騷擾也是性別歧視問題
每次看到這種高校老師性騷擾、性侵犯,甚至強姦自己的女學生的事情,大家都很憤怒。很多人都會直接罵這些教授是禽獸,因此久而久之我們有了一個新名詞,就叫「叫獸」。
我們都用一種非常道德化的語言去譴責這些人,覺得他們狼心狗肺,完全辱沒了師道尊嚴。沒錯,這些話全部都對,這很符合我們傳統的倫理觀念。
在中國傳統倫理觀念裡面,老師是「一日為師,終身為父」,表明了我們常常把老師當成父之輩,他像我們的父親一樣。
因此他要是做出了違反一個正常的、合理的親子關係的行為時,那就違反人倫,我們就可以說他是一個禽獸。
但是我想跟大家提出,其實我們看性騷擾這件事,尤其像在高校或者任何職場之中發生的性騷擾事件的時候,還可以有另一種觀點。
這個觀點主要提出的人就是現任教於哈佛大學的美國著名法學家跟女權主義律師凱瑟琳 · 麥金農。
這位偉大的法學家,在整個世界上影響力都非常大,主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人認為她是第一個提出了「性騷擾」這個名詞的人。
我們都知道這個名詞對於現代中文而言是一個外來語,它翻譯自英文sexual harassment。而這個觀念,雖然這種行為古已有之,但是直到1970年代才正式變成一個專有的名詞。
到底凱瑟琳·麥金農是不是第一個提出這個名詞的人呢?不一定。但是她一定是第一個在法律上清晰的給它定義,並且提出種種防治辦法的人。
她的努力和成就,甚至成功推動了美國性騷擾立法,而美國也是全世界第一個針對性騷擾專門立法的國家,所以在這方面我們可以說凱瑟琳麥金農確實是一個先驅。
她改變歷史的那本書,就是1979年出版的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A case of SexualDiscrimination.
很可惜,這麼重要一部經典著作到現在都還沒有一個簡體中文版出現,它的中文名字我們翻譯過來可以叫做《工作女性的性騷擾——一個性別歧視的案例》。這個書名已經點出她的觀點所在,這個觀點是什麼呢?
首先我們談性騷擾絕對不能夠說這是個人問題,它不是一個不幸的女孩遇上一個禽獸的悲劇,不是她個人不幸,甚至也不是那個騷擾女孩子的男性上司或者是教授是不是很下流的問題。
她不認為這是一個單純的道德問題,就像這個書名的副標題裡面所隱含的,它是一個性別歧視的問題,而性別歧視就是一個集體的、社會的問題了,為什麼這麼講呢?我們還原到職場中的性騷擾的處境來看。
我們要首先肯定一點,在工作中能夠獲得自我肯定,透過工作得到一個合理的報酬、合理的晉陞以及加薪,是每一個人不可侵犯的應有的權利。
性騷擾就是在侵犯這個權利,特別是針對女性的性騷擾就是在集體侵犯女性的這種權利,侵犯了一個女性獲得合理工作機會、獲得合理因為工作而來的回報以及晉陞的權利。
為什麼說它是一個性別歧視呢?
那是因為麥金農認為,我們整個社會都仍然是一個異性戀霸權主宰的父權社會,女性總是被男人看成是一種物件,這個物件針對男性而言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她的性。
所以男性往往會透過一些針對女性的性的玩笑、騷擾,甚至侵擾、侵襲取得對女性的宰制。而在一個社會裡面,如果一個男性普遍的對女性有宰制情況的社會,性騷擾就更容易發生,這是雞跟雞蛋的問題,是一個因跟果不斷的輪迴重複的過程。
麥金農把性騷擾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性的服從,把它當成一種交易,透過這個交易我才能夠獲得一個工作機會,一個合理的回報。
第二種類型,是在日常工作中,性騷擾已經無處不在了,它變成了一種女性進入機構,或職場後,必須把它當成一種日常經驗來接受的情況。
這兩種類型的性騷擾的區分是一個概念上的區分,但是在實際的過程當中,它們常常是彼此糾纏,沒有辦法很清晰地把它們劃分開來。
2.
利用資源和權力進行的脅迫
這本書到底跟我們今天講的高校性騷擾案件有什麼關係呢?
第一,高校性騷擾案件其實也可以跟職場類比。
雖然它是一個教育機構,被侵犯的是正在就讀的學生。但是,受教育的權利同樣是每個人不可被侵奪的權利。假如,女孩子只是因為她身為女性,性的這個部分被注意到,因此必須透過某種性上面的屈服才能夠獲得一個合理的教育上的回報,那請問這是不是跟侵犯她工作權利一樣地在侵犯她的人權呢?
第二,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這些性侵案件,絕大部分的受害者都不是本科生,而是一些研究生。
首先,研究生所在的這個處境已經不是單純的學生處境,而是職場或者至少半職場的處境。因為我們知道研究生通常還要擔任很多研究助理,她其實是有某種程度的回報。所以,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處境,它既是一個學校,但同時也已經是一個職場了。
我們再來用麥金農的觀點來看在一個高校之中被侵犯的女學生,侵犯她的教授,是一個掌握很多資源的人。
比如,要不要幫這個女學生寫推薦信出國留學?要不要讓這個女學生順利地去讀博士?要不要推薦這個女學生去別的學校或學術界發展呢?要不要給這個女學生一個實習機會呢?要不要給這個女學生參與某個研究項目,能夠讓她一展所長的機會呢?
這些都是他掌握的機會和資源,換句話說,就是他掌握權力。因為資源就是權力,誰掌握資源誰就掌握權力。
在這樣的處境下,這些教授是在要求女學生透過被他侵犯來獲取那些資源。而這,和要求別人貢獻給他一些金錢財貨,才能夠給別人一個合理的報酬、晉陞機會如出一轍。
3.
面對當下大眾對待性騷擾的態度,受害者處境尤為不利
那麼,性騷擾到底該怎麼定義才好呢?目前國際勞工組織對性騷擾的定義,就是這個行為是不是受到歡迎。在中國我們法律上面定義性騷擾,通常我們做法則是他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說到這一點就麻煩了,為什麼?因為在好幾宗這種案件裡面,我們會發現那些女學生,有一些女學生最後可能是被迫默許,甚至可能答應了。但這叫不叫做違反她的意願呢?
我們要注意到,這個教授由於掌握大量的資源,常常會迫使這些女性處於一個不得不從,如果你不從的話,你就會喪失那些資源和機會的境地。
第二,我們要曉得,我們自小到大很多女性受到的種種恥感教育,使得她不能夠在這種處境下去表露出她的抗拒,甚至在被侵犯之後都不是那麼容易啟齒跟別人說起。
第三,我們要了解這些女性在受到侵犯時,是一種對人的心理跟尊嚴多大的一個傷害,以及又怎麼樣能夠坦率的去面對自己呢?她連面對自己都很困難,她又怎麼樣跟別人說呢?這種種處境下面,這個女性是非常非常不利的。
4.
對性騷擾的輕率處理,就是在將其合理化
更值得考慮的一點是,在好幾宗這種教授型侵案件裡面,我們發現被侵犯的女學生,她們有幾個共通點:
第一,她們往往是來自外地的學生,在本地沒有什麼社會連接。
第二,她的家境比較普通,因此她要是被侵犯的話,她可能得不到很多的資源來支持她來報復。
所以我們會注意到,這些犯了錯誤、犯了罪的男教授們,有時候是充分考察過這個女學生的背景,明白這個女生在學校結構之中處於弱勢,然後再侵犯她。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女學生如果她被迫地表達同意,我們能夠說叫做不違背她的意志嗎?
所以我想說的是,如果一個學校,或者我們整個社會上不同的機構,對於這樣一個案件,很輕率的了事。
比如說被人揭發了,這個學校就內部紀律處分,而不是訴諸法律,甚至訴諸更嚴重的處置方法,那就等於幫助這種性騷擾的情況合理化。
如果一個學校發生了這樣的情況,學校卻說這個事不要張揚,也不要搞太大,因為這是影響校譽的行為,那麼你就正在把學校變成一個性騷擾的溫床。
而這種溫床會使得這個學校或整個高教環境慢慢形成一種不言自明的情況。
這個情況恰恰就是很多犯下這些問題的老師會跟他們女學生說的話:「其實這事是很正常的,你看誰誰誰也是這樣,如果你不怎麼樣怎麼樣,你就會怎麼樣怎麼樣。」
如果性騷擾成為一種潛規則,我可以更大膽的說,現在不嚴肅處理這些問題的學校,正在把自己變成一種性騷擾乃至其它更嚴重問題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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