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崗位和地點,不是你想調就能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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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職場套路深
試過才知深
為什麼有的公司喜歡
在勞動合同中
約定 工作地點 為:「北京」、
「全國」等較為寬泛的地點?
為什麼有的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根據需要調整員工 工作崗位?
當剛剛入職新單位HR笑咪咪地讓你簽這種的格式合同內心不禁竊竊私語
然而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公司的臉變得真快按照合同約定公司可根據需要調整崗位
按照合同約定公司可根據需要調整你的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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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勞動合同必須約定工作地點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
2
如何與勞動者約定工作地點?
約定不宜過於寬泛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不宜過於寬泛。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為「北京」、「全國」等寬泛地點,如果對用人單位經營模式、勞動者工作崗位特性等沒有特別提示,屬於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已經在實際履行地工作的,視為雙方確定具體的工作地點。
用人單位亦不得僅以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北京」為由,無正當理由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特殊崗位需要特別說明
作為一些跨區域的銷售公司,或處於特殊崗位的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履行基於行業和崗位特殊性而致使勞動者工作地點區域較為寬泛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時,首先要對用人單位經營模式或勞動者工作崗位特性向勞動者予以特別提示和說明,最好在工作地點條款的約定中註明,以避免該工作地點被認定為約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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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工作地點 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作地點爭議的處理原則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據實際履行的情況確定」,即按照勞動者實際的工作地點作為認定是否變更的依據。
因此,用人單位同樣不得僅以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為由,無正當理由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現有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仍需依法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然會承擔違法變更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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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 可單方變更工作地點?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在此前提下,如用人單位確有客觀需要,可以在採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如提供交通補助、班車)後,且在不影響勞動者正常生活的情形下,對勞動者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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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判斷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的合法性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崗位調整確是工作需要,無侮辱性,且經培訓可勝任;
2.崗位調整後工資待遇相當,工作難度、量度相當;
3.崗位調整後給予了適當的協助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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