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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收到了「假的病假條」怎麼辦?

HR收到了「假的病假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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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微博上看到一個新聞:兩名在外企工作的員工多次偽造病假條請假外出遊玩,最終被公司發現並辭退。

明明請的是病假,卻在朋友圈看到他的旅遊照?!HR,你收到的一定是張假的病假條!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到底能不能辭退員工呢?

勞動者因生病可休假就醫是其法定權利,只要符合相關程序,用人單位就不能阻礙,而且在勞動者就醫期間,用人單位也不得擅自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阻礙勞動者生病、就醫、休假,或者在勞動者規定的醫療期間擅自解除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然而,如果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假裝生病、偽造假條、欺騙用人單位,那麼就是違反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情況惡劣時用人單位不但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員工是一名孕婦呢?是否有特權,能否避開上面的這些法律責任?

2015年3月,正處於懷孕期間的劉女士收到所在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其內容為:「根據《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之規定:『虛開、偽造、塗改請假證明或提供虛假請假理由者』,屬重大失職/違規行為……經單位研究決定:自2015年3月25日起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接到這一通知,劉女士有點懵。「法律不是規定單位不能開除懷孕女職工嗎?」

劉女士認為單位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提起了勞動仲裁,請求撤銷單位對她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了劉女士的仲裁請求,單位對於仲裁裁決不服,又將劉女士起訴到了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醫院的證明,其中寫明:「患者劉女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公章非我院診斷證明及公章」。

此外,該公司還向法院提交了該公司工會意見徵詢函、工會回復以及有劉女士本人簽字的員工入職培訓確認書、制度培訓確認書及勞動合同,其中制度培訓確認書中有「以上情況屬實,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的簽字字樣,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中載明的《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向劉女士公示。

劉女士認可自己的簽字,但表示沒有看到《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

法院審理: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依據單位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對劉女士具有拘束力。劉女士提供偽造的診斷證明向單位請假的行為,應當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情形,故單位依據《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守住誠信才能保住「飯碗」

「病假條」是醫院對患病職工建議休假的證明,無論何種原因,向單位提交「假病假條」都是不誠信的行為,該行為一旦被查出,員工可能面臨被開除的風險,希望各位員工切勿因小失大。

同時,單位在員工休假和日常考勤制度的管理上,也應該更加主動、更加人性化,保障員工能夠充分享受休息休假權,而非讓員工必須通過作假的方式才能得到休息或請假。

懷疑員工虛假病假怎麼辦?

鑒於實踐中確實存在著醫院基於人情等緣故開具虛假病假單的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應該擁有複核的權利。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交病曆本、病假證明、醫藥費單據等對病假的真實性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當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病假有合理懷疑時,也可以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複查,但應當做到指定複查的醫院不存在著違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形,而且,最好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有複查的相關規定。

當然,出於保護員工的考慮,複查的費用(醫療費和交通費等)應由用人單位支付,一來也可以體現單位的人文關懷,二來,也可以使員工少一些拒絕的理由。

病假證明如何開具?

應當由就診醫院出具正式的診斷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依據勞動者病情酌情確定病假期間。

一般而言,病假證明中應當包括就診患者姓名、就診科室、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並加蓋醫院公章。

病假如何申請?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旨在規範員工管理,屬於行使員工管理權範疇,但該權利的行使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即規章制度應具有合法性。

家屬代為提交病假證明、病假結束後及時補交、或通過QQ或電子郵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後補交等合理方式請病假的,法院一般傾向於認定為合理履行了請假手續。

對騙取病假的行為應當如何在員工手冊進行規範?

(以下條款摘自真實案例,僅供參考)

「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建立員工的誠信檔案,任何員工作假的記錄,或在上級壓力之下作假的記錄,都將記入員工個人檔案,會影響到員工在公司的晉陞、評優、加薪等事項。

「所有欺騙行為,包括做假證據、提供假材料、騙取休息時間、騙取病假等在日常行為上的嚴重過失,都屬於作假行為。」

「1)第一次發現作假行為:涉及人員在兩年內不得加薪;業務代表及主管在兩年內不得評優、晉陞;經理級以上人員在公司工作期間內,永遠不得評優、晉陞。2)第二次發現作假行為,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

在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存在矛盾的前提下,法院一般會考慮適用「從新」「從輕"的適用方式。

偽造病假條請假,能不能愉快的玩耍我不知道,但是被發現了,肯定不能再愉快的工作了~病假易請,責任難當,欺騙的行為總是要付出代價的,HR遇到這樣的情況也要擦亮雙眼,並學會用正當渠道為公司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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