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萬到80萬元從兩位年輕小伙引起的思考

3萬到80萬元從兩位年輕小伙引起的思考

來自專欄文化評論水盤六

【六盤水評論】3萬到80萬元從兩位年輕小伙引起的思考

18歲打工廚師廖珍平騎車在丰台區撞傷老太,寫下3萬元醫藥費欠條後自殺身亡,他在遺書中留言稱「無錢以命還債」(2010年9月15日《新京報》)。

不堪母親80萬手術費重負的兒子跳樓身亡,父親含淚道心聲:家不能垮了……(2018-08-03 22:00 父親/靜海/醫療)

18歲打工廚師廖珍平騎車在北京丰台區撞傷老太太后, 18歲小夥子因無錢賠付3萬元醫藥費後,留下遺書「以命還債」,服敵敵畏自殺了……。在我們的眼中,一個18歲的花季青少年,還應當在學校里的高一課堂里求知識的時候,但是他卻早早走上了了艱難困苦的打工者之路。

「看著以前笑容滿面的母親臉色蠟黃地躺在病床上忍受著化療的痛苦,平時樂觀開朗的父親變得沉默寡言,十歲的弟弟哭著喊著找媽媽,我的心都碎了……」這是22歲的王浩(化名)在水滴籌平台上寫下的最後一段話。作為家裡的長子,王浩拿不出80萬手術費給媽媽治病。五天後,王浩帶著對家人的眷戀和對媽媽的遺憾自殺身亡。經受喪子之痛的王永,一夜間蒼老了許多,但又不得不瞞著妻子。這個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眼看就要垮了……。

貧窮意味著什麼呢?我還記得——2007年1月31日,《羊城晚報》發表一篇題為「廣東東莞嘗試賠錢減刑,搶劫犯賠5萬獲輕判死緩」的報道。報道指出,東莞法院審理的一起搶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多次組織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屬同意先行賠償原告5萬元人民幣,被害人家屬對此表示滿意。該被告人因此獲得法院的從輕處罰,一審被判處死緩。

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表示:「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採取這種做法,能夠適用「賠錢減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假如我們沿著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邏輯推理下去;適用「賠錢減刑」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那麼有錢賠付的富人可以適用「賠錢減刑」,無錢賠付的窮人,就要把牢底坐穿嗎……?!

現在廣東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更是把「賠錢減刑」發揮到登峰造極的地步——駕車撞死人,只要賠償46萬元,而無須承擔任何撞死人的刑事責任!其實不然!從法律的層次上講,一個人駕車撞死人,犯了交通肇事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賠償被害人之經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應盡的義務。

假如,被害人與被告人事先協商好賠償損失款項,然後就可以因死者家屬和被告一方的「求情」,而網開一面,免於刑事處分。這一做法不禁讓我們產生疑問:有錢的富人犯罪,受到的處罰會比沒錢的窮人輕嗎……?!

  實行「賠錢買刑」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變成在金錢面前,人民幣能讓法律打上N折扣!實行「賠錢買刑」還可能誘發司法腐敗,實行「賠錢買刑」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和縱容犯罪的發生與危害程度的升級。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謀財害命,如果賠錢就可以減輕或免於刑事處罰甚至於可以「買命」,那麼一些經濟寬裕的富豪,實施犯罪就可能變得肆無忌憚和膽大包天!

  假如我們的司法解釋;承認法律可以「賠錢減刑」,那麼將是對窮人而言;將是一種新的不公正、不公平條款!試想富人開寶馬車撞死人,可以賠錢買刑,用不著承擔撞死人的刑事責任,因為他有的是錢。窮人開計程車撞死了行人,卻因無錢賠償死者的家屬,高額的經濟損失費,不得不在監獄裡度日如年……。

生命不應成為貧富差別而死!寬嚴相濟的政策,不是給富人鑽空子,就可以駕車撞死人,然後花錢買刑,更不是免刑!我們不能對富人可以實行「賠錢買刑」,對窮人「無錢買刑」而承擔刑事責任的雙重法律標準!「賠錢買刑」假如真的成為富人免於刑事處分的「豁免權」,那麼窮人在法律面前「只有金錢,沒有平等」!

從3萬到80萬元——兩位年輕小伙悲慘的死去,這難道也要像某應屆高考生寫下的文章《感謝貧窮》嗎?其實她沒有真正領悟到——貧窮的嚴峻事實!尤其是晚期癌症患者的普通老百姓家庭里,面對天文數字般的醫藥費用,這種貧窮的悲哀如同水銀瀉地無孔不入的時候,這位王同學才會真正領悟到——什麼是貧窮!(文:夏金根/筆名:六盤水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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