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折色與折收(下)

明代的折色與折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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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6 @菱形社會主義路燈

本文為史圖館專欄約稿,僅代表作者觀點,與史圖館立場無關。


三、折色的實際執行

官方文獻中的折色制度規定與地方執行情形,實與我們想像有較大出入。丁亮先生在《明代浙江地方財政結構變遷》[1]中通過對浙江地方志的仔細梳理,揭示了折色在該地區實施的更多重要細節。

首先是折色在最底層的執行手段問題。正史記載中,金花銀是一種始於正統年間的折色名目,「其後概行於天下。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2]其目的是減輕運輸損耗和米價波動造成的損失。而在浙江地方的記載中,我們發現了更具體的細節描述:

徵收正統十二年夏稅則例。折銀麥三千一百五十八石三斗六升六合一勺六抄二圭,每石折征金花銀二錢五分,共折征銀七百八十九兩六錢。議將上年余米撥補,每金花銀一兩連耗銀六分,共准荒銀一兩一錢六分六厘。每荒銀一兩支米三石五斗,通該支米三千二百二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六勺,每金花銀五十二兩作一錠起解,另存一兩作車腳木櫃等項用。前項余米就仰解銀糧長糶賣荒銀煎銷足色金花,赴府縣管糧官等處眼同傾瀉成錠,囗鏨姓名,就連車腳銀交與解銀糧長收解,不許銀匠刁蹬包煎。[3]

金花銀 原意是成色足的銀子 和荒銀相對

按照丁先生分析,最底層的民戶並不是直接就將銀交給糧長,而是將糧食交給糧長,糧長再將糧食出售獲得荒銀,最後把荒銀交給銀匠煎銷,獲得的金花銀最後再解京。也就是說,對於底層的農民、民戶而言,實際上仍然上交的是糧食,他們並不直接與市場聯繫。也就是說,我們不應當過高的估計明中期開始的「折色銀」,它可能在最底層的徵收中,仍然屬於實物財政。

但是丁亮老師對這則史料的解讀值得商榷。糧長糶賣的是上一年秋米徵收的余米,以此來補足本年夏麥折銀的全額。這裡面隱含著兩個方面的信息:其一,並不能完全排除在夏稅徵收時農戶有將銀子直接繳納給糧長的可能(可能是荒銀);其二,農戶和底層人員擁有的銀兩,可能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多,甚至會出現折銀徵收也徵收不齊的情況。綜合起來看的話,我們可以發現,糧長其實在最具體的執行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管農戶將多少糧銀上交,都必然要經過糧長。通過糧長和地方政府的對接,稅糧的徵收才能最終達到中央的需求。

正統皇帝朱祁鎮

這則史料反映的基層執行狀況也可以看出,折色這項政策的推動力,還是更多地來自上層。很明顯,在正統十二年杭州的夏麥折銀的徵收中,徵收的折麥銀是沒有徵夠足額的。也就是說,農戶手中的銀並沒有我們想像的多。對於農戶而言,徵收白銀未必有多麼便利。或者說,徵收白銀到達農戶不能完全繳納的程度,考慮的出發點就肯定不是農戶的便利了。

甚至說,白銀的徵收有時候還會給小民帶來沉重的負擔,這又是和官方口徑有所出入。因為農戶實際上生產出來的大多數是糧食、絲貨等實物,而不是直接生產出白銀。結果就是當官方徵收白銀的時候,小民還不得不將手上的糧食等拿到市場上交換成白銀。這其中造成的糧價和銀價波動,給小民造成了極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其中不乏慘烈之事。嘉靖初年,張璁上奏:「……夫灶之所自業者鹽爾,今盡征以折色,稱貸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窮迫逃徙,無以為生。」[4]甚至有豐年農戶還要賣妻鬻子才能完納的情況。顧炎武「見登萊竝海之人多言谷賤,處山僻不得銀以輸官」。後又行跡至關中,百姓「有谷而無銀也,所獲非所輸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於岐下,則歲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賣其妻子」。[5]黃阿明老師據此還指出,「長此以往,必然出現穀日賤而民日窮,民日窮而賦日絀,年復一年,逋欠自然累積這樣的惡性循環局面。」[6]這個就根本上和正史中折色是為了緩解民眾壓力的記載根本上違背了。折色的出發點,應該始終是政府的行政利益。

張璁

顧炎武

不過黃阿明老師對這兩條史料解讀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在姜淮《岐海瑣談》的這一篇引用的張璁的奏文,實際上並沒有在否定折色。張璁在這份奏摺中論述的,僅僅是當地當時的折色政策已經不合時宜,繼續改變。而且張璁本身也論述了相當多折色的好處,僅僅是之處當時全征折色反而於民不便,所要求的也僅僅是調整折色和本色之間的比例,並不是說折色就一直給底層百姓帶來如此沉重的負擔;二是顧炎武本身立場的問題。顧炎武這類明清之際的士人,受到明清鼎革的衝擊,經常對明末政治進行反思乃至於逆反。他為了論述自己的觀點,會不會忽視別的事實?這一點是值得考慮的。


四、小結

折色一開始只是一項臨時政策。但是因為明政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種種便利與好處,折色才逐漸成為一項依據「祖宗之法」(而非是對抗)而成的「定製」。「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遂仿其制」。[7]

明太祖朱元璋

折色推行的目的,或者說制度設計的初衷,儘管有其關於民生、物產的考量,但是更多的仍然是從行政利益出發。本色的征解和倉儲成本過於高昂,明中後期的軍事壓力和財政壓力又使得明朝對於白銀的需求大大增加。這一切才促進了明政府政策的轉向,並在最後觸發了一條鞭法改革。而在這之中,白銀的流入以及貨幣化,只是推動明政府深化改進折色制度有利因素,而非決定因素。

折色逐漸經歷了一個擴大化的過程,折色的種類越來越多,最後白銀又逐漸取得優勢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亦不可過度誇大折色的規模和範圍。終明一代,折色始終是有限的。這點在明代前期中期仍尤為明顯,本色仍然是主要的徵收對象。折色的發展並不一定就是一個不斷增長,最後就取得優勢地位的過程。折色和本色實際是非常具有彈性和注重實際的政策,因時因地而異。

在具體落實到地方上,折色的具體征解過程,小民和糧長之間的關係,以及小民在納銀過程中和市場的關係,仍然值得玩味,有待更具體資料的發現。

還應該注意,本札記所收集到的史料,是有局限性的。不管是官方的史料還是民間的記載,大多都集中在江南,最多涉及到山東、陝西等離北京較近的北方地區。但是,邊遠地區(遙遠的廣東、剛開始改土歸流的雲貴地區以及身處戰爭前線的北方九鎮地區)的經驗是否會和江南有一些出入?當我們關注到當時明帝國最腹心最重要財賦來源的時候,邊緣地區的特殊情況更加不應該忽視。畢竟我們從上面的史料已經發現,折色是一項相當靈活的政策。


[1] 丁亮:《明代浙江地方財政結構變遷》,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範大學,2014年。

[2]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七十八·志第五十四·食貨二》(簡體字本),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1265頁。

[3] 陳讓、夏時正:《杭州府志》卷19《稅糧》,第 309 頁,轉引自丁亮:《明代浙江地方財政結構變遷》,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範大學,2014年,第17-18頁

[4] 姜淮:《岐海瑣談》卷1「十七」,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頁。轉引自黃阿明:《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史林》,2007年02期,第126頁。

[5] 顧炎武,《錢糧論》(上),《顧亭林詩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8-19頁。轉引自黃阿明:《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史林》,2007年02期,第126頁。

[6] 黃阿明:《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史林》,2007年02期,第126頁。

[7] 張廷玉等撰:《明史·卷七十八·志第五十四·食貨二》(簡體字本),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1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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