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如此關注隱私?

為什麼我們如此關注隱私?

來自專欄 ONES Piece9 人贊了文章

本文原載於 The New Yorker

作者:Louis Menand

翻譯:ONES Piece 翻譯計劃 Platy Hsu

譯者按:本文從近期的歐盟數據新規和 Facebook 數據外泄事件出發,結合大量與隱私相關的著作和美國憲法案例,探討了隱私權的起源、變遷和相關理論。文章表明,隱私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人們對隱私權的態度是搖擺不定和實用主義導向的。進而指出,隱私權不只意味著對他人窺視的消極防禦,更意味著掌握自己生活、自由選擇的積極權利;保護隱私不僅是為了避免成為商業公司的牟利手段和營銷對象,也是為了保護自己在面對公權力時的合法權益。本文討論所依據的社會背景和法理基礎是基於美國現實的,但所提出的問題和思路卻是普遍適用的。

你最近不停地從各種網路服務收到隱私政策的更新,甚至都忘了自己曾經註冊過其中一些服務。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歐盟剛剛實施了《通用數據保護規定》(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賦予了用戶更大的控制權來管理網路服務公司從他們那裡收集的數據。由於互聯網是全球性媒介,很多公司現在都要遵守這一歐洲規定。

然而,我們有多少人會花時間去翻閱這些新的隱私政策,並修改數據設置呢?我們為了獲得服務而註冊,卻沒有太多考慮誰存儲著我們的每次點擊,他們拿我們的個人信息做些什麼。當我們的設備似乎「知道」我們住在哪兒、今年多大、喜歡什麼書、用什麼牌子的牙膏時,最初讓人覺得很古怪。但後來,我們逐漸覺得設備對我們了如指掌是正常的,甚至喜歡上這種感覺。這讓線上世界看起來像是為我們定製的;當需要規劃回家路線、或者找些新東西來閱讀的時候,這能節省我們的時間。機器能預測我們想要什麼。

但正如我們在去年明顯發現的那樣,我們並不真正了解誰在監視著自己的數據,他們又如何使用這些數據。甚至經營數據業務的人自己也不知道。當諮詢公司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被曝出收集超過五千萬 Facebook 用戶的個人數據,並將其提供給包括特朗普競選團隊在內的客戶時,《紐約時報》的首席消費科技作者刊發了一篇專欄文章,題為《我下載了被 Facebook 收集的信息。我震驚了。》他震驚的是 Facebook 存儲了他如此之多的個人數據,這些數據又被賣給了一長串的公司。不知怎麼的,他之前從未想過深究這回事。他以為 Facebook 是靠什麼成為一家價值五千六百億美元的公司的?Facebook 靠的正是發明了這樣一個有史以來最成功的、收集和傳播消費者數據的機制。

而且問題也不在於數據安全。劍橋分析並沒有攻擊任何人。[事情的經過是,] 一個學術研究者發布了一則在線調查,邀請人們通過下載應用的方式來參與。這個應用讓研究者不僅能獲得參與者 Facebook 賬戶中的個人信息(這是 Facebook 允許的),而且能獲得參與者所有 Facebook 好友的個人信息(這也是 Facebook 當時允許的)。從而,研究者的僱主——劍橋分析就能收集那些從未下載該應用的 Facebook 用戶的個人數據。Facebook 最初拒絕將此事定性為一個安全漏洞——儘管兜售信息是意料之外,但所有的信息都是被合法獲取的——並且一直堅稱沒有計劃提供補償。

劍橋分析並不是對數字隱私的唯一威脅。最高法院將要決定 Timothy Carpenter 的命運。他在 2014 年因參與連環持槍搶劫而被定罪,部分定案依據就是警方從他的行動電話公司收集的記錄。這些記錄顯示了為他傳送通話語音的信號塔位置,說明他曾位於犯罪現場附近。最高法院面對的問題是,裁定警方收集行動電話公司記錄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

政府的立場(去年秋天由美國聯邦副總律師 Michael Dreeben 向最高法院提出,他現在正在輔助 Mueller 的調查1)以所謂的第三方原則(the third-party doctrine)為基礎。沒有搜查令,警方就不能監聽你的手機通話。但既然 Carpenter 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將自己的位置揭示給了一個第三方,即他的行動電話公司,這一信息——稱為元數據(metadata)——就不受保護了。元數據可以通過法院令(相當於傳票)獲取,這是送達給數據提供者的,而不是消費者。2第三方原則可以追溯到一個 1979 年的案件,Smith 訴馬里蘭州(Smith v. Maryland);該原則曾被用來獲取諸如嫌疑人的銀行記錄等資料。

因為第三方原則,在特朗普的律師 Michael Cohen 的電話上使用撥號記錄機(pen register)——一種記錄所有撥入和撥出電話信息的設備——就是合法的了。更因為這個原則,美國國家安全局在 2001 到 2015 年間收集所有美國人撥入和撥出電話元數據的行為3,就有了法律依據。你把這一信息「交給」了電話公司,就好像你把信息交給信用卡公司,告訴他們你最近一次買冰拿鐵是在何時何地、花了多少錢一樣。政府幾乎不受司法的監視就能獲取這些數據。

當然了,Alexa 也在聽著你。4上個月,一對俄勒岡夫婦的家中談話(他們說談話是關於硬木地板)被 Amazon 的「智能音箱」Echo 錄了下來;對話的音頻文件被發給了這位丈夫的一個僱員。Amazon 稱此事是「一個極其罕見的情況」——換句話說,不是系統性的安全問題。

人們認為,在科技、商業和法律這些進展的交匯點,一個被共同牽涉的利益就是隱私。「這是我的東西!」孩子們總是對父母和兄弟姐妹們這麼喊道。這表明對隱私、秘密、藏身之處,和個人空間的需求某種程度上是原始的。我們似乎渴望這些東西。但是,我們有權得到嗎?

1948 年,華盛頓特區與一家叫做 Muzak 的公司簽訂了協議,這是一家銷售店鋪和酒店大堂所用背景音樂的公司。根據協議,特區開始在市內的電車和巴士上播放廣播。廣播內容以音樂為主,也有部分廣告和通知。廣播音量不大,不會妨礙乘客互相談話;但反過來說,乘客也做不到充耳不聞。政府收到了大量抱怨,於是開展了適當的調查。調查發現,百分之九十二的巴士和電車乘客不反對廣播,於是廣播繼續。

然而,有兩名乘客選擇了站出來。他們是 Franklin Pollak 和 Guy Martin,碰巧都是律師。兩位兄台把該市告上法庭。他們聲稱,在公共巴士上被迫聽到非自願選擇的廣播節目,構成了對憲法規定自由的非法剝奪。這個案子一直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 1952 年作出了判決。法院稱,巴士和住宅不是一回事。這是一個公共空間,公共空間里優先的是公共利益。只要市政府考慮了乘客的舒適、安全和便利,就可以按任意方式運營市政交通。Pollak 和 Martin 無權要求巴士上不放廣播,正如他們無權命令司機在何處停靠一樣。

法院的投票結果是七票對一票。有一位大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選擇棄權。弗蘭克福特解釋說,他本人對 Muzak 公司發自肺腑地厭惡——他寫道,「我的感覺就像自己是受害者那樣強烈」——因此不具有作出判決所必須的公正立場。(這一姿態正是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本人的縮影。5)

唯一的反對意見是威廉姆·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大法官給出的。道格拉斯是一位司法界的叛逆者,對先例毫不在乎。他反對意見的開頭是:「我們寫這份判決時面對的是一張白紙。」因為找不到既有規則,他就發明了一個規則。本案涉及的問題是自由,他解釋道,而「一切自由的源頭」是「獨處的權利」——也就是隱私權。在道格拉斯看來,有問題的不僅僅是煩人的背景音樂。強迫人們聽廣播,他說,是在往極權主義的道路上走。如果你可以決定人們該聽什麼,也就可以決定人們想什麼。道格拉斯總結道,「對任何試圖控制他人思想的人,隱私權都是一種有力的威懾。」

「獨處的權利」不是道格拉斯發明的說法。這個說法被用在一篇最著名的法律評論文章——塞繆爾·沃倫(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蘭戴斯(Louis Brandeis)於 1890 年發表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這篇文章是沃倫和布蘭戴斯從 1879 年出版的一本侵權法專著中摘取出來的。)而 Sarah Igo 的新作《被看透的公民》(The Known Citizen,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也就從「隱私權」說起,這是她從隱私焦慮的角度闡述當代美國故事的一本力作。

Igo 的處女作《平均化的美國人》(The Averaged American)是一本廣受好評的書,研究了二十世紀的社會研究者如何創造出「大眾」(mass public)的概念。之所以說她的新書是一本力作,是因為她在開篇就承認隱私是一個多變的概念——她用的是「彈性的」(elastic)這個詞——而且一旦開始尋找,隱私就無處不在。技術、法律和文化的每一次發展,似乎都會促使一些人擔心隱私危在旦夕。十九世紀,明信片的發明引發了人們的震驚,因為它竟然請陌生人看你的郵件。郵件就該是隱秘的。

Igo 的書沒有提到 Muzak 一案,但提到了其他很多東西。她提到了電報、電話、拍立得、指紋、社保號碼、郊區化、明尼蘇達多項人格問卷6、第四修正案7理論、墮胎權、同性戀解放、人體試驗、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法》、電視節目《六十分鐘》、貝蒂·福特8、1973 年的 PBS 紀錄片《美國家庭》、斯塔爾報告9、回憶錄熱潮、博客,和社交媒體。Igo 對事實能做出智慧的解讀,而她的智慧頻頻讓她得出結論:「隱私」缺乏任何穩定的意義。隱私關係著自由,但也關係著特權(私家道路和私下交易)、保密(秘密談話)、叛逆和異議、恥辱和騷擾、越軌和禁忌(Igo 沒有論述這點),以及詭計和隱瞞。

正如道格拉斯的反對意見所說,有時候,如果發生了損害,而又援引不了其他合適的權利來起訴,隱私就會被當作一種兜底(default)的權利。1965 年,在 Griswold 訴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中,道格拉斯再一次試圖應用他的憲定隱私權理論。這個案子爭議的是一部康涅狄格州法,該法規定採用避孕措施是犯罪行為。道格拉斯代表最高法院在多數意見中寫道,「《權利法案》10提供的具體保障投下了半影(penumbra),這是它們散發的光芒形成的,正是這光芒讓權利保障鮮活而堅固。」11隱私權就形成於這種外散的光芒。

是什麼讓避孕措施不處於州的治安權——通過立法保護其公民健康和福利的權利——支配之下呢?道格拉斯說,答案在於一種比憲法更古老的東西:婚姻制度。「婚姻是一種無論順境逆境、期盼長久的結合,這種結合親密到近乎神聖,」他寫道。婚姻是超越政治、甚至超越法律的。(碰巧的是,道格拉斯結過四次婚。)八年後,在另一起關於生育權的案件——羅伊訴韋德(Roe v. Wade)中,Griswold 案成為了關鍵的先例。「隱私權,」最高法院在該案判決中稱,「廣闊到足以涵蓋婦女決定是否終止妊娠的權利。」

Igo 提出,隱私很多時候僅僅是社會鬥爭中被順手抄起的武器。什麼時候對自己有利,人們就會援引隱私權。「毒樹之果」的抗辯——被告請求法院不予採納通過未經授權的搜查獲取的證據——顯然就是如此。但這結論也適用於明星們抱怨自己的隱私被攝影師和花邊新聞寫手侵犯的時候。記者們以維護公眾「知情權」為名侵犯隱私,而一旦被要求揭示消息來源,他們卻又很憤怒 ,[覺得這是隱私]。

人們對於曝光的容忍程度是搖擺不定的。我們不願被政府機關提取指紋,把這種行為和採集罪犯照片、國家監控聯繫在一起,但卻樂於把自己的指紋交給蘋果,儘管天知道他們會拿指紋來幹什麼。要求人人身份證不離身似乎不是美國的作風,但我們都記得住自己的社保號碼,無論什麼時候被問起,都背得出後四位數字。

很多人認為關於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租過什麼錄像的報告關係到他有沒有資格當上最高法院大法官,還有很多人希望特朗普的個人收入報稅單被誰泄露出來。但同樣一批人中,很多都對揭露比爾·柯林頓白宮韻事的斯塔爾報告義憤填膺。性事就該是隱秘的。

換句話說,隱私是有價值的。而且如 Igo 所指出,這種價值的實現有時是靠囤積,有時是靠變賣。過去人們認為同性戀人群最好隱瞞性取向,後來的觀念則是公開性取向更有好處,保持隱私幾乎一夜之間變成了偽善的標誌。

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人們開始使用一種能使自己成名、時而還能致富的手段——在電視和書中曝光自己和他人的生活。這種對私人生活的窺視有時還被精編細制,譬如電視節目《富人和名人的生活方式》(Lifestyles of the Rich and Famous)。有的則是揭露報道,譬如許多關於肯尼迪家族的書和節目。還有一些,像 PBS 拍攝 Loud 一家的紀錄片《美國家庭》(An American Family),既是在披露隱私,也是在自我營銷。但真人秀和懺悔式回憶錄並不標誌著隱私的終結。相反,它們證實了商品化的隱私能有多值錢。

隱私對於罪犯特別有價值。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在沒有搜查令時進入你的房屋、監聽你的談話;但也正是這一條修正案給參與非法活動的人提供了保護。判斷執法部門在對嫌犯取證時,何時越過了法律界限,是法院一項永無止盡的工作。

這項工作之所以永無止境,是因為技術永遠在變化。政府如今有很多手段來知道你在做什麼,而不僅僅是靠在你電話線上做手腳——你甚至可能都沒有一條電話線。Cyrus Farivar 的《數據保護令:隱私與監控技術的崛起》(Habeas Data: Privacy vs. the Rise of Surveillance Tech,Melville House 出版)是一本記錄第四修正案新近理論的生動歷史,它的主題正是憲法規定的隱私權能被擴張到多遠。

回望沃倫和布蘭戴斯在 1890 年論述隱私的文章,文中並沒有提到憲法,而是主張隱私權是普通法的應有之義,並提出了多種「隱私侵權行為」,諸如披露私密事實、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姓名,等等。Igo 對「隱私權」略顯輕蔑,稱之為「一種重新建立適當社會邊界、管控公共道德的策略」——特權階層以法律訴訟為要挾,將不願見人的照片和桃色傳言攔在報紙之外的企圖。確實,正如很多公民權利一樣,隱私權既可以用來保護權利所有者,也可以推而廣之、用來維護現狀。但「隱私權」里藏著的是一枚定時炸彈;差不多四十年後 [的一個案子里],它被引爆了。

Roy Olmstead 是西雅圖的頭號私酒販子,因共謀違反《禁酒法》(Prohibition Act)被定罪,定案依據的一部分是政府通過監聽電話獲得的證據。在 1928 年宣判的 Olmstead 訴美國(Olmstead v. 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法院確認了這項定罪。但當時的路易斯·布蘭戴斯已經成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他發布了一則反對意見。布蘭戴斯主張,因為政府違背了法律——竊聽電話在華盛頓州是犯罪行為——通過竊聽獲得的證據就應被排除於 Olmstead 案的審理之外。他的權利被侵犯了。「獨處的權利,」布蘭戴斯寫道,是「眾多權利中最全面的,也是最被文明人所珍視的。」這當然正是威廉姆·道格拉斯二十四年後在 Muzak 案中所重述的觀點。

布蘭戴斯在 Olmstead 案中反對意見的生命力超過了原案判決。1967 年,在 Katz 訴美國案(Katz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推翻了 Olmstead 案的判決。Charles Katz 住在洛杉磯日落大道的一所公寓里。幾乎每天,他都要沿街走向三座電話亭,走入其中之一,撥出一通長途電話。Katz 以制定體彩賠率為業,他的電話是打給馬薩諸塞州的莊家。三十年來,他就以此為生。

為了抓住他,FBI 在其中兩座電話亭的頂部安裝了麥克風,在另一座上放了「暫停服務」的標牌。在錄下了 Katz 六天的通話後,特工逮捕了他,獲得了搜查他公寓的搜查令,並在裡面找到了他賭博的充足證據。最高法院面對的問題是,在電話亭上使用麥克風的行為,是否侵犯了 Katz 的第四修正案權利。

人們此前一直是從非法侵入(trespass)的角度理解第四修正案的。它禁止政府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侵犯私有財產——住宅或辦公室——的神聖性。但 Katz 並不是在住宅或辦公室里。他是在一個公共空間里打電話。FBI 沒有搜查令就監聽他的通話或許是不對的,但既有法律理論很難解釋為什麼這是違憲的。

最高法院找到了一個解決辦法。它接受了 Katz 的律師 Harvey Schneider 和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的書記員、年輕律師 Laurence Tribe(如今是知名的哈佛大學法律教授)的意見,改變了對第四修正案的解釋。最高法院現在的說法是,隱私權不是依附於財產,而是依附於人身。隱私權附著在 Charles Katz 的身上,他「帶著對隱私的合理期待」所做的任何事,政府都被禁止竊聽。

Katz 案成為了第四修正案相關案件的關鍵先例。直覺上,該案判決的說理似乎很完備。如果未獲搜查令而竊聽電話是違憲的,那麼用麥克風錄下通話(Katz 案中是半截通話)很顯然也應該是違憲的。但 Katz 案有兩個核心問題。其一,麥克風和耳朵是不一樣的。如果 Katz 說話的聲音太大,足以被站在電話亭外的特工聽到,他說的話就可以在法庭上被用作指控他的證據。而麥克風實際上只不過是一個義肢一樣的設備,是特工耳朵的延伸。麥克風並沒有改變聽的方式,只是聽力更強。

正如 Farivar 向我們展示的,技術會不斷提出這類問題。以 Jones 訴美國案(Jones v. United States)為例。該案中,警方在販毒嫌犯 Antoine Jones 的吉普車上安裝了 GPS 追蹤設備,記錄了他四周的行蹤。最高法院判決使用該設備侵犯了 Jones 的隱私權。理論上,警方可以開汽車或者直升機追蹤 Jones 的吉普車,或者在這片區域的每條路上部署警員,這樣收集的證據就是具有準入資格的。追蹤設備只是提高了執法效率,怎麼就觸犯了第四修正案呢?在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大法官撰寫的多數意見中,最高法院又回歸了非法侵入理論:追蹤設備是對 Jones 的財產——他的吉普車——的實體侵入,需要搜查令才能這麼做。

在另一個案件——Kyllo 訴美國案(Kyllo v. United States)中,警方使用熱成像儀監控了一個名叫 Danny Lee Kyllo 的人的公寓。設備記錄下了從牆壁和屋頂輻射出的不正常熱量。警方用這一信息獲取了搜查令,並發現 Kyllo 在他的公寓中開了一家大麻作坊。最高法院裁定,從熱成像儀獲得的證據不能被用來獲取搜查令——儘管走在人行道上並注意到發熱的警察可以憑藉他的觀察獲得搜查令,而熱成像儀只不過讓警探從遠處「感覺」到了發熱。

Katz 案的另一個核心問題是「對隱私的合理期待」的標準。法院判決似乎仍然是很好理解的。人們在電話亭里打電話的時候會推定自己沒有被監聽。但誰可以主張對隱私的期待、在哪裡可以主張,並不是不證自明的。一個人開著租來的車、租賃公司的合同上寫的卻不是他的名字,他能 [主張對隱私的期待] 嗎?上個月,最高法院在一則一致判決中給出了肯定答案。而正如代理該案並勝訴的法學教授 Anthony Amsterdam 所說,著名的死刑案件、1972 年的 Furman 訴喬治亞州案(Furman v. Georgia)表明,人們的合理期待是嬗變的。

如果人們被政府或服務提供商告知他們的行為正被監控,他們立刻就失去了對隱私的合理期待。例如,二十年前走在街上的市民可以推定自己沒有被拍照。如今,光是在芝加哥的街道上就有三萬架閉路監控攝像頭。理論上,警察憑一張照片就能匹配街上的面孔;閉路電視系統依靠面部識別技術可以自動做到。

警方如今有了裝在警車上的車牌讀取器,利用光學字元識別技術記錄車牌號碼。Farivar 說奧克蘭市每天要收集四萬八千個車牌號碼。他所擔心的不是車牌被讀取,而是讀取和記錄車牌的是機器。我們不會抗拒警察對著筆記本上的清單核對車牌號碼,而會覺得這是警察盡職,能揪出逃避罰單的人、找回失竊的汽車。而用機器人取代警察就會喚起人們對《1984》中畫面的想像。但你也可以反駁說,機器人只不過是效率高得多而已。

簡而言之,Farivar 正確指出了科技行業是顛覆第四修正案理論的諸多因素之一。法律一直扮演著亦步亦趨的角色。在數字時代,幾乎所有的交易都被記錄在某處,幾乎每條值得保密的信息都牽扯到某個第三方。我們大多數人存在雲上的東西,多過我們存在保險箱里的。沒有理由僅僅因為科技讓執法更高效就限制執法部門的技術能力,但這種能力也會帶來一個公民無處藏身的社會。

再者,即便第四修正案的適用跟上了時代發展,它也只在對抗政府的時候管用。限制公司對個人數據的利用需要立法,而國會幾乎不是一個正常運轉的機關。至於特朗普政府,它似乎對任何沒有列舉在第二修正案中、能保護總統及其親信的權利,都漠不關心。科技行業還有著不同一般的經濟實力。它是經濟發展的巨大發動機;在它巨額的現金儲備面前,法庭和解引發的資本變動無關痛癢。

Igo 做了歷史學家的工作:她告訴我們,儘管我們或許覺得如今隱私面臨的威脅是空前的,但自從明信片被發明以來,每一代人都有過這種感受。政府的行為一如既往,無非是對它認為會威脅社會的個人和群體實施監控。商業媒體的行為也一如既往,無非是利用消費者的信息來賣廣告。Facebook 當然是這麼乾的,但 CBS(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和《人物》雜誌也是這麼乾的。

如今 [真正] 讓我們感到無力的是隱私受威脅的規模。五十年前,政府不可能記錄每一次通話的元信息長達十四年。這種技術尚不存在(或者昂貴到無法實施)。廣播和電視讓廣告商踏進客廳,但網路行業的染指範圍比他們大上好幾個數量級。上個月,CBS 最熱門的電視劇《生活大爆炸》(The Big Bang Theory)大約有一千五百萬觀眾,《人物》雜誌每周預計被送到四千一百萬讀者手中。這都是些零頭。Facebook 有 22 億月活躍用戶。Google 每天處理著 35 億次搜索請求。

「公司利益和國家安全這兩重迫切需求,」Igo 說,阻礙了對隱私更有力的保護。聖貝納迪諾槍擊案發生後,三者之間出現了一次經典的衝突。在這場 2015 年發生的恐怖襲擊中,Syed Rizwan Farook 和 Tashfeen Malik 夫婦殺死了十四人,使二十二人受傷。Farook 和 Malik 在與警察的槍戰中被擊斃,警方從 Farook 身上搜出一部 iPhone。國安局解不開這部設備的鎖屏,於是 FBI 要求蘋果解鎖設備。

蘋果拒絕了,理由是如果消費者得知第三方可以破解進入他們的手機,蘋果的業務就會受損。政府抨擊蘋果是在向罪犯做廣告,並將其告上法庭。案件待審期間,FBI 找到了一家手機解鎖工具的銷售者,並撤回了訴訟。三家媒體隨後根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起訴政府,要求披露賣給 FBI 解鎖工具的人或公司;但去年秋天,一位聯邦法官判決稱這則信息關乎國家安全,屬於保密信息。一個公職機關獲得了一家私營公司試圖保密的東西,而獲取方法也是保密的。這就是我們生活的世界。

關於國家安全和私人便利,問題永遠都是:代價是什麼?要放棄什麼?在犯罪與正義之爭中,執法部門是在和違法者進行一場軍備競賽。據稱 Timothy Carpenter 指揮跨越兩州的持槍搶劫團伙靠的是手機,而法律讓警方難以得知他是如何使用手機的。美國槍支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的遊說讓聯邦立法禁止國家追蹤中心(National Tracing Center)從可搜索資料庫中識別犯罪現場查扣的槍支持有人身份。這是在保護誰的隱私?

多數人歡迎 Griswold 案中那種隱私保護,而對 Katz 案中的隱私保護不甚認同。在《數據保護令》一書中,Farivar 分析了與第四修正案相關的十起案例;每個案子的原告都是罪犯。我們一邊希望他們的權利得到尊重,一邊又希望把他們關起來。

而在商業方面,[商業利益和個人隱私的] 權衡就是等價交易了嗎?市場理論的預期是,如果 [市場] 對於更強的隱私有需求,那麼就會出現競爭來供應它。Signal 和 Whatsapp 這樣的服務已經開始這麼做了。當然,消費者將要在隱私和便利之間做出平衡。問題是,他們真的平衡得了嗎?《通用數據保護規定》5 月 25 日甫才生效,歐洲的隱私倡導組織就已經開始提起訴訟,聲稱 Facebook 和 Google 等公司發布的隱私政策更新不符合規定。你怎麼搞得清楚誰在朵頤你的信息呢?12

或許整場討論都用錯了詞。對於一項被商業開發和國家監控威脅的利益,「隱私」不是一個合適的名字。隱私的潛在含義是「與任何人無關」,而這並不是羅伊訴韋德案爭議的問題,也不是歐盟新規針對的問題,甚至也不是 KatzCarpenter 兩案爭議的問題。13與隱私真正相關的,是 Pollak 和 Martin 在他們對華盛頓特區的訴訟中提到的問題:自由。隱私意味著選擇你有自由選擇身體受到何種對待,誰能看到你個人信息,誰能監控你的行蹤、記錄你的通話——誰能監視你的生活、憑藉什麼依據。

正如我們逐漸明白的,網路公司收集數據的危險,並不在於他們會試圖用你的數據來推銷商品。危險在於,你的數據很容易落入那些遠非善意的第三方之手。比方說政府。擔心警察監聽通話通常會收到的反應,正如 Gary Hart14 聽說記者會尾隨查證他有沒有婚外情時的反應一樣:「杞人憂天。」事實證明,這並不是杞人憂天。我們或許都低估了自己有多麼容易受到迫害。「我們只是在說硬木地板的事情啊!」我們說。但對於那些被政府認定為不愛國、不受歡迎的群體,在總統特赦的許諾下,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司法部的默許下,壯了膽的當局就會毫無顧忌地侵入他們的私人空間。而我們現在的政府就是這麼做的。?

[1]: 指特別檢察官 Robert Muller 就美國 2016 年總統競選是否受到俄羅斯干預的調查。

[2]: 作者的意思是,政府可以直接通過向電話公司(數據提供者)出示相對較易獲得的法院令調取數據,繞過了向嫌疑人(消費者)出示相對不易獲得的搜查令才能取證的麻煩。

[3]: 指美國國安局從 2001 年根據《愛國者法案》(Patriot Act)的模糊規定收集電話記錄的行為。該行為在 2013 年被斯諾登曝光,後被 2015 年通過的《自由法案》(Freedom Act)所禁止。

[4]: 指亞馬遜公司推出的 Echo 智能音箱內建的語音助理功能,Alexa 是該虛擬助理的名稱。

[5]: 作者這裡指的是弗蘭克福特持有的「司法克制」立場,認為法院不應該把聯邦憲法解釋成要對立法和行政機關施加嚴格的限制。

[6]: 心理健康領域最常用的人格問卷之一,以評測精神病人的個人的、社會的以及行為的問題為目的。

[7]: 指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該修正案旨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並要求搜查和扣押狀的發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

[8]: 美國前總統福特的夫人,以推動女權運動、乳癌防治、反藥物與酒精濫用等公益活動著名。

[9]: 指時任獨立檢察官肯·斯塔爾(Ken Starr)就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性騷擾案向國會提交的調查報告,該報告因描述露骨而受到詬病。

[10]: 指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其中列舉了憲法正文中沒有明確表明的自由和權利。

[11]: 「半影」是天文學術語。發生日食時,太陽光線被月球遮擋,產生的影子有兩部分,完全暗的部分是本影,本影周圍半明半暗的部分是半影。道格拉斯這裡是用比喻的說法,意指隱私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於憲法,但卻是憲法權利所隱含和衍生的。

[12]: 原文「who is eating your cookies」為雙關,「cookie」作為技術術語指的是網站為記錄信息和追蹤用戶等目的存儲在用戶設備上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安全和隱私風險。

[13]: 因為隱私(private)的拉丁文詞源是 privatus,意思是「迴避公共生活」。

[14]: 美國政客,在 1988 年民主黨總統競選提名中原本處於優勢,後因被控有婚外情被迫退出。

這是 ONES Piece 翻譯計劃的第 163 篇譯文。ONES Piece 是一個由 ONES Ventures 發起的非營利翻譯計劃,聚焦科技創新、生活方式、未來商業。如有優質內容推薦或想要加入計劃,請發送郵件至 embrace@onespie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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