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式婚禮婚宴安排需要注意的細節
一、結婚登記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禁止條件如下:
1、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癒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結婚登記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說明,結婚登記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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