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台」的商標到底該不該給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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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茅台集團申請「國酒」商標一直被否。近日,有媒體報道茅台集團向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所在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局負責審核批准商標申請註冊的商評委撤銷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同時還把對該申請有異議反對的五糧液、郎酒、劍南春、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追加起訴列為第三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不把「國酒」的商標給茅台,是認為「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該文字如果成為茅台集團註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立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這一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不予註冊。
對此,我是贊同商評委的理解和決定的。茅台是產品名稱,而在前面加上「國酒」二字,就是用「國酒」來形容茅台。這是典型的自己評價自己,還想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來,肯定是容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產生負面的影響」了。我甚至認為,有些幾十年前獲得的榮譽,也不宜拿來成為證明產品質量好壞的保證。以前是以前,現在是現在。何況中國白酒,當然也包括茅台,生產釀造過程的很多環節太倚重個人經驗,沒有形成科學、系統、可追溯的標準模範化操作。因此,產品質量的穩定性就無法做到絕對統一和有保障。關於這一點,我相信很多喜歡喝酒的朋友應該有深刻的體驗,即便是同一家酒廠同一個師傅釀造的酒,不同窖坑發酵的,不同時間蒸餾取的,都有或明顯或輕微的味道差異。
回到茅台申請「國酒」商標的事情上,按我的觀察,經過這麼多年的宣傳,茅台雖然沒有申請到「國酒」商標,其實是已經深入人心的了。金杯銀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與其大動肝火地去乞求第三方的認定,還不如集中心思精力把產品質量提高,以期獲得更多消費者的肯定。誰擁有市場,誰就擁有一切。「國酒」算什麼,如果五大洲四大洋的人民都排隊購買,從來不光顧地球的外星人聽聞也隔著銀河打電話來說想喝,那才叫住有追求和牛逼。我個人喝了茅台是認為什麼都好,就是還差點「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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