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中,你擁有這些法律權利……
來自專欄沈玉潮律師
房屋徵收中,你擁有這些法律權利……
導讀:在《徵收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為了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賦予了被徵收人一系列的法律權利。被徵收人行使好這些權利,能對徵收方的行為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徵收工作的公平進行,從而爭取合理補償。那麼在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有哪些法律權利呢?
一、發表意見的權利
《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徵收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上述法條明確了被徵收人發表意見的法律權利。被徵收人千萬不能忽視。
徵收補償方案是簽訂補償協議、作出補償決定的基礎,補償方案的內容直接關係到補償總額、補償方式、補償期限、搬遷期限等與被徵收人息息相關的事項。被徵收人此時能夠積極行使發表意見權也是爭取合理補償的重要一步。
此外,被徵收人的意見一旦記錄在案,也是後期維權的證據之一。
當然,很多徵收方在組織徵收工作時會故意忽視這一環節,或者是簡單組織一下,純粹是走個過場,而很多被徵收人也不知道這一權利的存在,於是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就這麼喪失了。小編想說的是,徵收方經常知法犯法,非法剝奪被徵收人的正當權利,他們的底氣就是廣大被徵收人並不懂法。但是作為被徵收人,如果我們能做到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對自己的權利有所了解,那麼政府是否會收斂一點?另一方面,只有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沒有被侵害,才知道要依法維權!
二、申請和參與聽證的權利
《徵收條例》第11條第2款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該法條明確了被徵收人的聽證權。且相比發表意見權,聽證權對於整個徵收補償有著更為重要的影響。
根據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聽證會後,應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的重要性在上一章節已經強調過,因此可以說,在聽證會召開後,通過修正徵收補償方案,能夠對整個補償工作產生質的影響。
所以說,聽證權也是被徵收人不可忽視的法律權利之一。這是被徵收人表達自己的意見,爭取合理補償的重要一步。
三、對徵收事項享有知情權
《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做宣傳、解釋工作。
《徵收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上述法條則明確了被徵收人的知情權。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徵收補償方案,還是徵收決定、補償決定,都應該依法向被徵收人公告,也就是說,這些不是所謂的「秘密文件」,被徵收人是有知情權的。而既然這是被徵收人享有的法律權利,那麼自然就不能隨意侵害。
四、提出異議的權利
《徵收條例》第14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徵收條例》第19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見,無論是徵收決定,還是房屋價值評估報告、補償決定,被徵收人都有權提出異議,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在此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的時,如果對上述文件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啟動程序,千萬不要因為拖延時間而錯過法定時限!
以上就是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享有的四大權利,被徵收人要積極行使,如果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可以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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