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今日頭條」刪掉的回答

被「今日頭條」刪掉的回答

委屈:

今日頭條有個「悟空問答欄目」,其中有一個問題是:「如何看待兩個孩子打滴滴快車從深圳到重慶玩,欠下6000多元的車費,車主無奈報警?」

昨天上午我回答了這個問題,下午被推薦上了首頁。我擔心有不嚴謹的地方,連夜修改,今天上午閱讀量漲到6萬,點贊數99。然後我的回答就被刪除了!!!不知道是提問者刪除的,還是平台刪除的,向客服投訴了,暫未收到任何回復。

知乎是個比較寬容的地方,我想把這個修改了十多個小時的回答放在這裡,算是對自己的勞動有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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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問題:如何看待兩個孩子打滴滴快車從深圳到重慶玩,欠下6000多元的車費,車主無奈報警?」

以下是我當時的回答:

本文純屬調侃,如有法律或邏輯漏洞,請大佬們輕點噴,小透明瑟瑟發抖中……

小透明的態度:

1.這是小無賴和老滑頭的故事,雙方都有過失。原文前半部分(背景知識之前)就是試圖說明這一點。

2.現行法律有對弱者有額外的保護機制,因此車主難以通過訴訟等合法手段挽回損失。原文後半部分(背景知識之後)就是試圖說明這一點。

3.三方都應該吸取經驗教訓。車主以後應該對類似事件抱以更謹慎的態度,本著更大善意出車。家長應該嚴格地管教自己的孩子,包括「以身作則、適當懲戒、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等多種備選教育手段。滴滴應該關注更多的社會責任,「踩線」的利潤不要掙,同時通過技術手段和機制設置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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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回到世俗生活中,這個事件應該說就是小無賴和老滑頭的故事。

車主確認是兩個孩子後,還依然要做這筆生意。所想的無非就是這種冤大頭的錢不掙白不掙,所倚仗的無非就是即使小孩沒錢,也可以事後向孩子父母要錢。這叫什麼?這叫利用你家孩子的無知任性宰你一刀!

兩個小孩上車後,可以從APP上看到預估車費(他們會用滴滴打車,不會看車費的可能性幾乎沒有)。明知道車費那麼貴,自己只有200元,仍然堅持出發。所想的無法就是到地方不給錢你也拿我沒辦法,所倚仗的無非就是實在脫不了身還可以向父母要錢。這叫什麼?這叫倚小賣小的流氓無賴!

小孩的手段並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為什麼車主看不破?因為他讓六千塊蒙住了眼睛!

當然,孩子本身是亟待教育的。和「為孩子樹立良好的價值導向」、「培養孩子的誠信」、「塑造孩子的良好習慣」等重要的事比起來,金錢反而沒那麼緊要了。強烈建議家長以合適的方式嚴肅教育這兩個孩子,包括以身作則、主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適當懲戒孩子等各種備選手段。

——以下是小透明的YY,大佬們輕點噴~——

背景知識:

1.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年滿8周歲,未滿18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行為時,應當討論其在具體事件中是否具備足夠智力和其它必要的狀態,即判斷他在具體事件中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如在具體事件中判定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那麼根據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應當判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為無效行為,合同也不能生效。

存在的爭議:

僱傭滴滴快車進行長途旅行是否與13歲的孩子行為能力相符?此次事件中,孩子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能力?

推演過程:

選取此次事件中訂立合同的雙方為「車主和孩子」,這樣選取的原因詳見文末「更新2」。

現在開始分類討論:

1.假設孩子的僱傭行為不符合其行為能力,孩子不具備訂立此次合同的能力。

根據假設和《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判定孩子的僱傭行為屬於無效行為。既然是無效行為,車主和孩子之間合同關係就無效了。車主的出車行為純屬愛心行動,為車主點贊!

此處關於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討論,詳見「更新5」,這裡不便展開。

2.假設孩子的僱傭行為符合其行為能力,孩子具備訂立此次合同的能力。

根據假設,車主和孩子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立且有效,孩子應該支付車費。根據題目,孩子身上有200元,應該全部支付車主。

根據假設,在這件事上孩子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那麼車主只能向孩子追償剩餘車費,而不得向孩子的監護人追償。所謂「父債子還、子債父還」這種事,現代法律是完全不支持的。

現在車主只剩下一個選擇:向孩子追償剩餘車費。這是民間經濟糾紛,報警也只能調解。根據題目,孩子只有200元,無力支付,調解也追不回車費。

那麼向法院起訴孩子吧?車主很幸運,根據現行法律,未成年人是可以成為被告的。車主大概率勝訴。勝訴後,孩子依舊無力償還債務,車主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法拍賣孩子的玩具、衣服、書包等等。這一輪下來大概需要兩年時間,訴訟費、誤工費、交通費遠遠超過六千塊。不知道拍賣所得能不能湊齊六千塊?

綜上所述,在合法的前提下,車主想要挽回六千塊的損失幾乎是不可能了。

參考文獻:

(1)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EB/OL],2017-03-15

(2)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EB/OL],2000-11-25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民二終字第8號

(4)花秋實.締約過失責任[J].法制與社會,2007,(9):361-362

(5)王利明.違約責任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6)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7)吳聞天.論合同法的精神[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2,(10):94-95

(8)社會查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30101)[EB/OL],2016-09-10

(9)應盛聰.未成年人電子締約能力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5,(7):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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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5

關於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討論

小透明試圖推翻「車主方追究孩子方締約過失責任」的主張

1. 我國《合同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但一般都認為第42和43條的規定實質上是締約過失責任。

2. 「中國法院網」於2017年12月19日發表了《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其中提到「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給締約相對人所造成的損失而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 著名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 《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文指出,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1)締約人一方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3)締約過失人在主管上必須存在過錯。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5.締約過失責任的4個構成要件是一個有機整體,它們一起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缺一不可。

6.受損害的締約人應當就締約過失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如不能就此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

7.法院在處理締約過失責任的案件中趨於保守,傾向於認定締約過失責任不成立。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民二終字第8號》

8. 孩子方根據構成要件的第一條進行辯護,即我方沒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請看孩子方的辯護:根據討論的第二條假設,導致合同最終失效的原因是孩子是未成年人,且在此次事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然而,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車主明確知道兩個孩子是未成年人,我方不存在「因隱瞞重要事實或其它違背誠信原則致使合同失效」的行為。

9.孩子方根據構成要件的第4條進行辯護,即:即使認定我方的締約過失責任要件已經滿足前3條,我方也認為「我方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和「車主受到損失」直接產生因果關係的是「合同失效」,而致使合同失效的原因是「他們客觀上是未成年人」,不是「他們故意隱瞞了自己是未成年人的事實」。

10.進行第8和9步辯護的前提是「車主完美地舉證並獲得法庭支持」,所以大概率的可能是我方在庭上坐等「車主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

11.我查了幾篇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文獻和判決文書,結合此次事件,想通了一件事:從世俗生活的角度看,車主難以要求孩子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是——車主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依然將對方送到千里之外,首先有個存心不良。法律化繁為簡後的初心就是要防範與阻止這種「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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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4

本來就是隨手一答,我也沒想到會被推薦到首頁,正如之前所言,我只是一個小透明,誠惶誠恐!本來是對各種褒貶不一的評論有心理準備的,但是個別網友還是刷新了我對今日頭條的認識。為噴而噴、發泄情緒、人身攻擊、尋刺挑事等不當評論,將作刪除處理。

現在有點理解袁督師說:「你道本部院是個書生,本部院卻是個將首!」這句話時的心情了。悲憤!無奈!凄涼!

自從昨天上了首頁,我覺得會有很多人看到,不敢馬虎大意,昨天下午仔細地看了全部評論,網友們熱情的鼓勵、友善的提醒、合理的批評都是我寫好這篇小文的動力,我逐條認真回復,晚上又查了許多資料,力爭將遺漏之處補全,一直改到凌晨兩點。

我想再強調一遍,也是最後一遍強調:我在文章中說的很清楚:這是小無賴和老滑頭的故事,雙方都有過失,此其一;現行法律對弱者有額外的保護機制,因此車主不易通過訴訟等合法手段挽回損失,推演過程就是試圖證明這一點,此其二。

歡迎中肯友善的評論,抵制惡意的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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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3

完蛋了!一篇「調侃文」硬生生變成「普法文」了。小透明表示很惶恐!-_-||

趕緊把調侃的內容放到「推演」的前面,希望不會再被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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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

關於「訂立合同的主體」問題,有多位熱心網友在評論中提出異議。我在這裡做一個解釋。

事實上,滴滴公司、車主、乘客,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尚無明確的法律條文予以界定,也無具代表性的判例可供參考。(如有,請您提供給我具體的條文和出處,我好修改)。

一般來說,滴滴公司傾向於認為自己是平台,只起到中介作用,這樣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乘客傾向於認為,車主屬於滴滴公司的員工,車主行為屬於公司行為,這樣利於乘客保障乘客權益。車主則比較「靈活」,需要承擔責任時他認為自己是滴滴的員工,可以分錢時他認為自己和滴滴是合作關係。

正是考慮到滴滴、車主、乘客三者之間扯不清、理還亂的法律關係,所以進行了簡化:將車主和乘客作為訂立合同的主體。 事實上,將滴滴放進來並不影響討論結果。無非是滴滴代替車主的位置或者不代替,這並不影響乘客的主體地位和性質。

車主當然可以以「滴滴公司有義務審查乘客的身份和支付能力」為由,要求滴滴公司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但是,滴滴同樣可以將審查責任推到車主身上。具體來說,如果車主承認自己是滴滴員工,那麼滴滴可以以車主「審查不清、工作不力」為由,要求車主承擔責任或者直接按內部規定處理(內部處理的操作空間就太大了,車主更慘)。如果車主只認自己和滴滴平台的合作關係,滴滴可以保守辯護:滴滴只作為交易平台,只提供交易信息,審查責任應由車主自負。這樣滴滴最多會被判定沒盡到提醒義務,以滴滴整改了事。 車主和滴滴的博弈中,車主天然地處於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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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

附錄:

《民法總則》關於「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創建於2018.8.8(悟空問答)

就是這篇回答,想想就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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