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創投、天使投資人的稅收優惠「春天」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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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專欄量子財經

新政:創投、天使投資人的稅收優惠「春天」來了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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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相關政策執行口徑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四)《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

二、辦理程序和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

1.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合夥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後及時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二)個人所得稅

1.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1)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2),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3)。

  (3)個人合伙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2.天使投資個人

  (1)投資抵扣備案

  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①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於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5)。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併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註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註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註明註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②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註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註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三、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後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公告規定繼續辦理抵扣。

  特此公告。

附件:《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註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於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本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夥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伙人占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伙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四)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併計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政策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並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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