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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筆記-相互持股

工作筆記-相互持股

交叉持股概念

公司相互持股是股份持有法人化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所謂相互持股,又稱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業法人互相進行投資,互相成為對方的投資人而持有對方的股權。在非股份公司類型的公司赫爾企業中,投資人的出資是不被稱為「股份」的,因此它們之間和它們與股份公司之間的相互投資不能稱之未「交叉持股」,但其本質與股份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是一樣的。

根據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間是否具有母子公司關係,相互持股可以分為垂直式(縱向)和水平式(橫向)兩種,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事,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是數額不足以改變母子公司的關係;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之間相互持有股份,但這些公司之間地位平等,並未形成母子公司關係的類型。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

在交叉持股立法方面我國僅牽涉證券公司這一種類型。

2012年10月11日,證監會修訂《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27號),其第10條規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即,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間不得存在交叉持股行為。

另:《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後採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註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據此,除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公司的交叉持股若不構成股份回購行為,則不違反《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股份回購行為判斷有賴於交叉持股後的治理層機構設置。即,理解如果證券公司的子公司與聯合營公司進行交叉持股,並不違反證監會的約定。

交叉持股的會計處理

此處暫時對交叉持股的處理限制在非母子公司情況下的兩家公司進行相互投資。如下圖:

持股10%,且達到權益法確認的長投,那麼在公司B和C層面分別確認

公司B與公司C達到互為重大影響,用權益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情況下,雙方均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因為存在關聯方投資收益,確認金額可採用二元一次方程組求解(交互分配法)。

條件:B公司實現盈利300萬(不含投資收益);C公司實現盈利500萬(不含投資收益)

假設B公司應確認投資收益x,C公司應確認投資收益y;

公司B:x=(500+y)*0.2

公司C:y=(300+x)*0.2

x=116.67

y=83.33

因此B公司應確認116.67的投資收益,凈利潤416.67;

C公司確認83.33的投資收益,凈利潤583.33

直接分配法下投資收益確認低於交互分配,因為忽略了循環利潤配的影響。實務中建議選定後就保持一貫性。

參考資料:

論母子公司與交叉持股的法律問題(沈樂平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

交叉持股規制研究:以股份回購的視角(王偉文,廈門大學)

論權益法下相互持股公司投資損益的確定(胡志勇,廣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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