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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弱弱地憂慮

一點弱弱地憂慮

來自專欄法律的精神與故事38 人贊了文章幾天下來性侵害事件頻頻遭到曝光,默默關注著每一個事件,但不得不弱弱地說些或許不中聽的憂慮……

性侵害,通常會涉及到兩種行為,一種強制猥褻,一種是強姦,不論哪種,都是極為嚴厲的指控,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我們承認,在性侵事件高發的今天,尤其在利用權力支配關係下的性侵,更為可惡……然而刑事犯罪的定罪舉證標準很高,在一般情況下,我們要充分舉證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且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能定罪。而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具有某種形式權力支配關係下,密閉環境下發生,第三人無法知曉事發過程,這也造就定罪困難的普遍狀況,加上女性的恐懼害怕和羞恥心理因素影響,不願意站出來,更加造就了性騷擾者、性侵者的猖狂。

據此,有很多人提出,修改舉證責任的分配,降低舉證標準,甚至提議將此類事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例如《檢察日報》評論文章,觀點即是如此。m.baidu.com/from=101285

這種觀點是否合理?或許在普通人看來,這種立場贏得了越來越多人的呼籲,但在我看來,這是一種極為危險的觀點。

為什麼在現代法制發展這麼多年後,我們舉證分配,原則上是由控方舉證被告有罪?原因就是在一般情況下,自己證明自己沒做過某事,是極為荒唐的,試想一下,你如何證明自己昨天沒有吃過蘋果?誰可以說自己24小時生活在他人視線下,生活在監控下,可以隨時舉證反駁?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要求控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還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高標準。

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這個舉證責任原則,例如當官員收入與其職位不相稱,此時官員負有舉證自己收入的來源,證明不了來源合法,即要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又如我國刑法禁止持有槍支,如果行為人被發現持有一把槍,這把槍可能是他製作的,可能是他買的,可能是他合法持有的,但是他自己證明不了合法持槍的資格,那麼我們就推定他非法持有槍支。

這些原則的例外,都是有合理的,特定緣由,特定情況下才適用的。然而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並不具有任何合理情形,要求突破這種舉證責任原則。

縱使性侵案件高發,隱蔽,但法治精神的原則,也要求我們不可以輕易突破舉證責任原則的底線。

呼籲修改舉證的建議,它危險的地方在於,如果我們真這樣做了,那麼對法治的衝擊,會造成極為恐怖的後果。

例如,你身邊認識的女性朋友、同學,甚至是男性朋友,如果你突然某句話得罪對方了,甚至對方,突然想開一個巨大的玩笑,寫一篇控訴文,稱某日曾與你是同事,一起工作,在一間辦公室交談,或者是朋友,一起在酒店角落吃飯情況下,聲稱你頻繁性暗示,說黃段子,動手動腳……並渲染曾經以為你平時多麼正直,多麼善良,背地裡卻是一副衣冠禽獸的樣子……

我想這樣的控訴文也會一瞬間在輿論中爆發,而當鋪天蓋地的譴責壓來時,或許你也想找個律師控告對方誹謗,但你如何證明自己沒做過,自己是無罪的?

這樣的事,可能發生嗎?國內國外均有發生過。

xw.qq.com/js/2015080900

例如,在該新聞報道中,報案人僅僅因為無聊,而報假警,聲稱遭到性侵。

news.ynet.com/2018/06/2

在這篇報道中,該女子只是覺得好玩,謊稱被他人性侵,警方費力調查後,發現子虛烏有,女子才承認,只是覺得好玩,開個玩笑。

inews.ifeng.com/5175317

又例如,在這篇新聞中,該女子多次稱自己遭到性騷擾,並曾成功使得一名男子獲罪入獄。檢察官覺得事有蹊蹺,一番苦心調查,才發現全是謊言,該女子多番聲稱自己是同性戀,或利用女性身份,博取他人同情,謊稱遭到性騷擾……

在英國那種法治相對完善的地方,這種悲劇都真實存在,那麼在法治相對不穩的地方,我們更要警惕,輿論審判,網路定罪的情形出現。如果舉證責任輕易倒置,後果的悲劇會上演,我們每個人,也會在社交中人人自危。

作為一個有血有肉的人,我們痛恨那種枉顧道德,枉顧法律,利用自己的地位權力,就放縱自己的慾望,將魔爪伸向女性或者弱勢群體行為,但我們不可以輕易放棄法治原則的底線。

正因如此,我們呼籲並鼓勵每一個受害者勇敢的站出來,第一時間報警,第一時間採證,儘可能,並有智慧地保存固定所有相關證據,這樣才會發揮法律的最大效力,用強制力,去遏制那些令人厭惡行為的發生,也讓那些人面獸心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或許,有人講,這種要求,對弱勢的一方,對女性,要求太高,我們可以思索如何更好地建立社會間反性騷擾的機制,可以思索任何可以更好地改善司法的可能,但至少在輿論熱度高漲的時候,作為法律人還是要保留少許的理性,保持恆久的警惕,這是自由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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