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範圍如何確定?
來自專欄婚姻家事糾紛處理指南
首先,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彩禮具有較強的風俗習慣內涵,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所在地有無給付彩禮的風俗,如果有,那麼一方婚前給付另一方的貴重財物可以考慮認定為彩禮,在滿足《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時可以要求返還。因此,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要以《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為原則,對於符合該條情形的,予以返還,不屬於該條規定情形的,原則上不予返還。
其次,除對是否存在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進行考量之外,給付行為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也是處理該類案件的重要評價因素,具體而言,應考慮給付財務的價值、給付的場合、給付的時間等因素來判斷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如果以結婚為目的,則可考慮認定為彩禮;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風險提示:
1、男女雙方訂立婚約期間給付的財物並無全都屬於彩禮範圍之內,基於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財物應屬彩禮範疇。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所為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如贈與的衣服,則不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返還之列。
2、對於宴請親朋等花費,因系訂婚風俗之外所支出的錢款,且並非以結婚為目的的所為的給付行為,不屬彩禮範疇。
3、給付彩禮的行為一般為男女雙方單獨進行,一旦發生糾紛,舉證較為困難,應注意保存相關憑證。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證人證言、銀行憑證及購物票據等相關證據作出認定。
法律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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