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孩不盡撫養義務 變更撫養關係訴請獲支持
08-21
對小孩不盡撫養義務 變更撫養關係訴請獲支持
對小孩不盡撫養義務 變更撫養關係訴請獲支持
中國法院網訊 (張國寶) 離婚時明確了對小孩的撫養關係,離婚後又不盡撫養義務,小孩撫養關係能否變更?日前,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件,判決原告楊某1的撫養權由原撫養權利人被告楊某花變更為原告楊某1的父親楊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8日,楊某1的父親楊某與被告楊某花在安義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7年3月19日生育長子楊某1,2013年1月15日生育次子楊某2。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破裂,2015年4月,經法院判決離婚,長子楊某1由楊某花撫養,次子楊某2由楊某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判決生效後,楊某花對楊某1未盡撫養義務,楊某1一直隨父親楊某共同生活,由父親楊某實際撫養,楊某花也未負擔撫養費。楊某1現已年滿11周歲,具有一定的認知、識別能力,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改由父親楊某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另查明,原告楊某1的父親楊某現從事個體理髮業務,有固定收入,也表示同意承擔原告楊某1的撫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楊某花與楊某離婚後,婚生長子即原告楊某1確定由被告楊某花撫養至獨立生活止後,但被告楊某花未對原告楊某1盡到監護、撫養的責任,亦未負擔撫養費用,原告楊某1一直隨其父親楊某共同生活,實際上由楊某承擔撫養義務。現原告楊某1已年滿11周歲,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選擇隨父親或母親共同生活,要求與父親楊某共同生活,由父親楊某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且其父親楊某同意承擔撫養義務,並具有較好的撫養條件;同時原告楊某1已與父親楊某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較深的親情關係,原告楊某1由其父親楊某撫養,更有利於原告楊某1的健康成長,故原告楊某1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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