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簽訂日期:2017 年 12月 8日】
【簽訂地點:上海市閔行區】
甲方:上海太陽能工程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上海交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本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概括了上海太陽能工程技術研究所和上海交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將要達成的項目合作意向及潛在合作協議的主要條件。
本框架協議僅作為進一步商談的基礎,而不意圖成為、也不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但涉及保密和排他性的義務及違約條款除外。
本框架協議既不創製、也不默示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直到雙方簽訂並交付了一份或多份類似協議的最終文件。
一、 合作基礎
基於雙方對中國國內特別是上海地區分散式光伏電站運維市場的開發、運營等各個方面及環節的優勢整合;雙方有意就上海乃至全國業務層面上的光伏電站運營維護業務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在市場上形成並利用雙方強有力的政府關係、產業規劃及市場基礎,共同開拓中國國內光伏系統方面的合作,包括但不限於上海地區分散式光伏電站、多能互補等新能源領域的電站運營維護業務。
二、 合作內容:
(1) 甲方/乙方共同利用自身資源開發光伏運維業務,甲方提供技術支撐,乙方利用自己優勢開發市場。
(2) 甲方/乙方在獲得非甲乙方的項目總承包或分包合同後,可由甲方/乙方按市場價格從甲方/乙方處獲得相應分包。即,在相同條件下,甲、乙方均有從另一方獲得分包的優先權。
(3) 甲方提供電站運維計劃及數據分析報告,乙方指派人員進行現場電站維護。
三、 合作目的:
雙方共同合作,互惠互利,利用各方優勢共同拓展光伏電站運維市場。
四、 保密責任:雙方於項目合同、本框架協議、會議洽談期間知悉的對方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的合作內容等信息,均負有嚴格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如任何一方未履行保密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五、 本框架協議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自有效期屆滿後終止。如有效期到期未能達成具體的項目合同,經協商一致,有效期可再延長1年。
六、 本框架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解決,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七、 本框架協議一式兩份,各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簽署人
甲方:上海太陽能工程技術研究所
授權代表:
日期:
乙方:上海交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日期: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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