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億換來的商標惹糾紛,只因當初沒做好這件事!

四個億換來的商標惹糾紛,只因當初沒做好這件事!

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汽車公司」)成立於2002年,由北京汽車投資有限公司和韓國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共同出資設立。相信大家對「北京現代汽車」非常熟悉了,但是你了解「現代」商標的故事嗎?

四個億代價換得「現代」商標

現代汽車公司在「汽車、電車及零部件」商品上註冊有「現代」商標(如圖第838765號)

然而1994年之前,第838765號「現代」商標其實不是現代汽車公司的,而是現代聯合公司所有。

早在1993年,在很多人對商標沒有概念的時候,現代聯合公司就註冊了有關「現代」的文化旅遊、工藝日用品、商貿、家電電子、紡織服裝、汽車等類別的198個商標,幾乎覆蓋了當時95.6%的日用消費品。

2003年3月,國際汽車巨頭——韓國現代集團找上門來,想收購「現代」商標,雙方因為商標問題一度要打官司,最後通過領導出面協調,「現代聯合公司和韓國現代集團簽訂了關於汽車製造及銷售類別的「現代」商標轉讓(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現代聯合公司授權韓國現代在中國使用汽車製造及銷售類別的「現代」商標,韓國現代指定現代聯合公司為「北京現代汽車」在浙江的一級經銷商,並在化工、潔具等類別上進行深層次的品牌合作。

這次品牌合作使現代聯合公司獲經濟效益4千多萬元,而其在杭州開的一個現代汽車的4S店,當年的銷售額達4個億。

於是,現代汽車公司花費4個多億代價換來了第838765類「汽車、電車及零部件」商標。但是,這就意味著現代汽車公司以後的經營後顧無憂了嗎?不!近日,因「現代」商標而起,引發了現代汽車公司與四家公司的糾紛。

「現代」商標引糾紛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消息:「現代」汽車狀告「現代」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摩托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索賠500萬!

現代汽車公司發現有網站上售賣「現代」品牌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商品,於是將中意韓(北京)現代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意韓公司)、現代聯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現代聯合公司)、江蘇本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江蘇本迪公司)、無錫佳鈴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無錫佳鈴公司)四被告訴至法院。

原告現代汽車公司訴稱:

現代汽車公司在「汽車、電車及零部件」商品上註冊有「現代」商標,並擁有韓國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在「轎車、汽車、汽車零部件」等商品上註冊的「HYUNDAI」、「

」商標的排他使用權。

現代汽車公司稱多年來其將「現代」及「HYUNDAI」、「

」商標使用在汽車及零部件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北京現代」作為企業簡稱,積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譽度和知名度,成為公眾熟知的汽車品牌,已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

四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網路和實體推廣中,在與原告的「汽車」商品相類似的「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商品上,使用和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

」、「

」、「

」及「

」商標,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此外,中意韓公司、無錫佳鈴公司在電商平台宣傳、推廣過程中,大量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及未註冊馳名商標「北京現代」,作容易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為此現代汽車公司提出:認定「北京現代」商標在「汽車」商品上為馳名商標;要求四被告停止使用相關商標及「現代」企業名稱;賠償500萬元;並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等訴求。

四被告分別辯訴:

中意韓公司稱:原告作為商標排他許可使用人對「

」、「

」兩個商標不具備法律程序上的訴訟權利;中意韓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經過現代聯合公司合法授權許可取得的;公司名稱也是經過合法註冊合法取得的;賠償要求沒有事實依據;要求賠禮道歉也沒有法律依據等。

現代聯合公司稱:原告所主張的第838765號「現代」商標本來就屬於現代聯合公司。2003年,其將該商標在「汽車、機車」等商品上的商標權部分轉讓給原告。此外,現代聯合公司還擁有第3492106、6587219號註冊商標,並授權給中意韓公司使用。因此,現代聯合公司並未侵害原告的商標權。

(現代聯合公司第3492106、6587219號商標)

被告江蘇本迪公司和無錫佳鈴公司共同答辯稱:其使用的商標都是得到上述二公司的授權,使用在「電動自行車」類商品上,與原告使用在「汽車」類商品上的商標無關,沒有造成侵權。

因此,四被告都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問題

該案的焦點問題有:原告是否有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各被告的行為是否分別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原告所主張的商標是否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被告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使用自身的註冊商標、原告所主張的損害賠償及合理支出的計算方式以及被告的行為是否造成原告名譽損害等。

究竟結果如何,還需要法院的進一步審理。但是不得不說:現代汽車公司的商標布局隱患才是導致此次商標糾紛的導火線!

現代汽車公司雖然花費巨大代價換來了第838765類「汽車、電車及零部件」商標,但是,很多關聯、近似類別的商標還屬於其他公司,一旦有人在其他近似類別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必然會引發消費者混淆。這也就為現代汽車之後的經營和發展埋下了隱患!

還是高沃知識產權常說的那句話:創業企業應該「產品未動、商標先行」,重視商標布局保護,如果不能儘早的解決好商標問題,那將為未來企業經營、發展埋下禍患!

你對此事有何見解?歡迎留言討論!有問題?查看我的資料,幫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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