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足越治越嚴重,醫生到底要不要為治療效果負責?
北京的患者家屬,患者做治療前後兩個月,到最後未能避免生命的結束。事後家屬認為這是醫院的責任,一直在查閱相關的資料,然後就問一些律師,像醫院這種越治越嚴重,從一個小傷到介入再到截肢,這是不是醫生的責任?
醫院本身就是有人來有人去的地方,患者就診不能出現什麼事都往醫生身上推,不然整個醫療系統就無法正常運轉了,醫生害怕擔責任,做事縮手縮腳,誰還敢給你治病?誰還敢當醫生?
不過,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我的心裡是很猶豫的,醫生在整個糖尿病足治療中到底能起到什麼作用?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我們醫院有很多來自全國各地的各種難癒合性創面患者,尤其以糖尿病足居多。很多患者的遭遇,都是剛開始只是一個小傷,即便去了三甲醫院,一直在治療,醫生該做的都做了,負壓、介入、抗感染······卻還是會發展到要截肢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地步。
可以告訴大家,在歐美國家比如美國,對於比較嚴重的難癒合性創面比如三級和四級的褥瘡患者,醫療保險和國家的醫保體系是不給報銷的。因為他們認為,醫生不應該讓患者發展到這種程度,「發展嚴重」這是醫院的責任,是醫生的責任,醫療保障體系對於這樣的「過失」是不負有任何責任的。
因為在他們眼裡,褥瘡是可控的,它不是絕症,醫生只要用對方法完全可以控制。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只要醫生不是單純的擦藥、抹葯,讓病人吃藥,而是針對局部創面做了有效的清創,清理掉壞死的組織,並結合後續的綜合治療,褥瘡等難癒合性創面是可以控制和痊癒的。
所以,美國醫療體系的做法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它點破了難癒合性創面中的「難」字,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且是必須被避免的。那麼在美國,我們是不是可以追究醫生的責任?我們是不是可以用法律的名義,去維護我們的權利,讓醫生為這種情況負責?
其實我很贊同美國的做法,但是我關注更多的不是責任的問題,而是創面究竟能否有效控制的問題。如果因為一個醫生「不作為」,治療只是停留在標準化與流程化,最終導致患者加重,這樣的醫生起碼是沒有職業道德了,不適合做醫生。
其實,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分情況來看,我們不可能出現問題就把全部責任推到醫院和醫生身上,因為對於一些嚴重的病種,任何一個醫生醫院都無法挽回。但是對於難癒合性創面來說,我很贊同美國的做法,因為根據我院的案例來看,醫生是本可以阻止創面繼續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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