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金訴訟特戰隊:如何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
08-21
摩金訴訟特戰隊:如何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
二、對證人證言合法性的質證合法性一般是從作證的證人是否具有作證的資格和證人證言的來源兩個角度進行質證。首先,作證的證人是否具有證人資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據此,證人分為自然人證人和單位證人,具備證人資格應同時滿足了解案情和正確表達這兩個法律要件。▼能否成為證人與年齡沒有必然關係,即使是未成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如果證人出庭不能正確表達或者沉默不語,則喪失作為證人的資格。單位證人的作證方式一般是出具書面證明文件。司法實踐中,單位的證明往往只有出具單位公章。▼
綜上,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法官認證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雙方律師或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質證,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可以幫助法官辨明證人的資格、證人證言的真偽和證明力大小,進而對案件事實作出評判。幫助法官查明案情,這也是訴訟律師的職責所在。我們用365天的時間讓每個案件(不論案件標的是1000元,還是1個億)完全執行十二步法;只有實現業務標準化,才能提高法律服務合格率。
(摩金訴訟十二步法)我們用365天的時間讓每個案件的每個步驟實現知識管理對接;只有實現知識管理,才能超越法律服務滿意度。業務管理標準化不難,做好知識管理也不難,只要用心就好;而真正的不易是我們訴訟特戰隊每位成員,他們都做到了。
1 人贊了文章
作者 | 訴訟特戰隊
單位 |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法定八種證據種類之一。司法實踐中,證人證言廣泛存在於民事訴訟中,尤其在基層法院一審程序中更為普遍。在某些具體案件中,證人證言在證明某一法律要件事實,如訴訟時效問題、是否構成欺詐問題等,可能是唯一或關鍵證據。
「證人不出庭,證言如妖風」,如果證人不出庭,法官一般不會採納和採信書面證人證言。那麼,在當事人一方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對方律師如何針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呢?下面分別述之。 一、對證人證言真實性的質證證人證言是否客觀、真實,一般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質證:第一,證人與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如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證人是一方當事人的員工、親戚、朋友等,該證人證言會因利害關係可能導致證言傾向一方當事人,而不具有客觀性。但是,如果僅僅是簡單以證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為由主張證人證言不真實,其質疑和質問的力度較弱,難以為法官不採信該證人證言提供充分的說理。▼因此,還應結合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證的角度,提出更加有效的質證意見。此外,如果有證據顯示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可在較大程度上降低證人證言在法官心中的採信度。第二,證人證言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據此,證人證言的內容必須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證人只能對自己耳聞目睹的案件情況進行體驗陳述,而不能作出意見陳述。除非證人的意見是建立在合理的經驗和感覺基礎上的,如聲音的認定、車輛的速度等。▼如果是傳來證人作證,必須說明來源,對於道聽途說的消息,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證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精神狀態等因素,均會影響證人證言內容的可信度。此外,如果證人證言內容本身或者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不能印證,其可信度也會大大降低。第三,證人的人品司法實踐中,鮮有當事人或代理人從證人的品德角度對證人證言發表質證意見。一般來說,品行良好的證人證言,其可信度就高,反之其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就較弱。如果有證據證明證人曾經在另案中做過偽證,在本案中其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就將大打折扣。《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據此,單位證明只有具備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出具人簽字或蓋章和單位公章這三個要素才具備合法的形式要件,具有作為證據的資格。其次,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證人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採用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方式獲得證人證言。另外,需注意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間,逾期舉證也會影響證據的效力。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三、對證人證言關聯性的質證對於證人證言關聯性質證,主要從證人證言的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關係發表質證意見。如結合當事人提交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材料時對其說明的證言內容和證明對象沒有關聯關係的,該證人證言即便合法真實,也無證明價值。在這方面,證人證言的關聯性質證要求與其它證據類型的證據質證要求並無二致。推薦閱讀:
※吳鵬飛:美國背信棄義,台獨勢力應該冒冷汗才對,呼籲祖國啟動統一的法律程序
※作秀、裝逼、精日,「傳銷者」羅永浩的自毀之路
※言論出版自由應以法律為準繩
※論法條競合的類型及其法律適用
※《離婚協議書》常見誤區|法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