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英國破產法實施評價委員會報告
08-21
1982年英國破產法實施評價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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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肯尼斯.科克為主席的破產法實施評價委員會經過長期的工作,與1982年提交報告闡述了一步現代社會文明的破產法所應具有的一系列目標,包括:(1)鞏固現有的信用制度並修復對該制度的破壞。(2)儘早地診斷和處置即將來臨的破產時間。(3)防止債權人之間的爭奪。(4)對可分配的破產財產以最小的代價儘早的實施變賣。(5)將破產財產的變賣所得公平、公正地分配給債權人,並將剩餘財產返還債務人。(6)保證破產管理人在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過程中的誠實和適格[i]。(7)確定債務人破產的原因並確定有無必要就債務人的行為實施一定的制裁,建立一套能夠阻止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當行為的調查方法,化解債務糾紛,通過對債務人隱瞞的財產的收集、對債權人請求權的確認和對債務人破產緣由的調查記披露,以維繫正常的商業慣例、商業道德和社會公眾對破產法的信任。(8)不僅承認並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承認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受破產時間影響的社會其他組織的利益,例如,不僅保護債權人、股東和僱工的利益,而且保護供應商以及對該債務人企業有一定程度依賴的人的利益。(9)挽救有生存希望並有益於經濟發展的企業等等。
摘自
作者: 愛潑斯坦等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
副標題: 美國破產法
譯者: 韓長印等
[i] 適格是指對於訴訟標的的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係,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並且請求通過裁判來予以解決的一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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