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沙布達爾:軍官,貴族,抑或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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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之前介紹柴明達爾的文章中提到了軍事土地所有制,即賈吉達爾制。在對《阿克巴本紀》(Akbarnama,以下簡稱本紀)與《阿克巴治則》(Ain-i-Akbari,以下簡稱治則)的研究中,曼沙布達爾(Mansabdar,波斯語Mansab的變體,意為「衙門」或「官階」,Mnsabdari則為軍階制度)作為賈吉達爾中較為突出的一種而被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在莫卧兒軍隊中的作用是騎兵軍官,而發揮的行政職能卻不止於此。這裡將對於曼沙布達爾的身份做一點小小的探討。
賈吉達爾的產生大概要追溯到十三世紀,作為外來入侵者的突厥人與當地原住民的比例十分懸殊,即使是被完全軍事控制的地域,中下層行政機構仍然操弄於當地封建主之手,而農村尤其如此。在德里蘇丹國上下如此的脫節之中,作為統治者的德里蘇丹從未真正融入印度。一方面遵奉印度以外的哈里發為權威來保證自己的兵馬源泉與外來支持,一方面仍採用管區制度,即為人熟知的伊克塔(Iqta)。而對於管區的不同分配方式——比如劃定封邑,在十三世紀標誌了賈吉達爾群體的出現。而德里宮廷內部存在著緩慢的阿富汗人代替突厥人的過程,伊克塔隨著突厥人的式微而減少,賈吉爾則同時增多——這就是事情的關鍵了,軍事管理已經成為了德里蘇丹國,或者說北印度行政結構的一部分,一切軍事改革都要從這之上開始了。
讓我們記住這些名字!巴爾班(1265-1287),嘗試將軍政和民政分開,並建立一支中央常備軍,在各封邑貴族恐慌的上書下只好作罷。十年後的阿拉-烏德-J·卡爾吉(1296-1316),成功創立了一支包括封邑貴族在內的數量龐大的常備軍,並用其將德里蘇丹國的領土拓展至南印度。但這一切努力都在他晚年的昏聵與圖格魯克王朝菲羅茲·圖格魯克再度大事分封賈吉達爾中化為烏有。接著就是傳奇的舍爾沙了——他的改革與之後的一些影響需要一整段的篇幅來講述。
當舍爾沙創立阿富汗的蘇爾王朝時,他最危險的敵人就是同樣對於印度充滿野心的莫卧兒。軍事方面的壓力迫使他援引阿拉-烏德-J·卡爾吉的方法,對軍官定級定薪,對馬匹烙印編隊,同時也設立中央常備軍與地方守備隊。儘管他的輝煌是短暫的——十七年,但是卻得到了結果。這一結果就是第二次班尼帕特戰役的領袖——喜穆,在此一個月之前進入德里宣稱成為「超日王」的印度本地人,卻又曾是一個為阿富汗人舍爾沙屢建奇功的軍人首相。這標誌著賈吉爾制度在改革與反撲,動蕩與平定之中已超脫了自己本身單純作為外族統治方式的角色,真正成為一種在北印度普遍的軍事管理制度。而阿克巴也就是在此時創立了曼沙布達爾制度的。
《本紀》中記載,阿克巴在執政的第十一年創立了曼沙布達爾制度。此前儘管他出征馬爾華,又在兩年前,即1564年平定了烏茲別克族的叛亂,但是整個莫卧兒帝國仍面臨著巨大的軍事挑戰,急需整頓自己的部隊。阿克巴的第一步就是清查部隊人數,因此曼沙布達爾制度的建立目的首先就是對於人數的核查。阿克巴到底在1566年頒布了什麼法令如今已不得而知,但是在第十一年之後,陸續有任命某人為某一騎級曼沙布達爾之事,而每一騎級都在俸祿上與士兵數量掛鉤。毫無疑問,這就是阿克巴保證人員符合賬面記錄的方式。
曼沙布達爾作為騎兵軍官制度的誕生,無疑脫胎於賈吉達爾,但在同時又超越了賈吉達爾。其關鍵就在於他對於軍事貴族封邑制度的動搖。印度史學界普遍的認為,從阿克巴創立這個規定的本身意圖和《治則》中對曼沙布達爾支付現金的情況來看,他是打算用現金化的軍官體系來廢除賈吉爾制度,推行在基層的田賦改革。但是從《本紀》與後面的記載中,卻也有大量的向曼沙布達爾授予土地,使其再度成為賈吉爾的記錄。總體上來說,阿克巴的這番努力不能說是毫無成效,曼沙布達爾成為賈吉達爾同時也是對於賈吉達爾整體的一個改革。在阿克巴末年的曼沙布達爾中,大約有三分之二領取現金薪俸而剩餘的三分之一領取封邑作為補償。作為賈吉達爾的曼沙布達爾們真正受到了約束,原本賈吉達爾可以視為無物的對繼承土地的約束再度回到了他們的頭上,他們無法自行任命田賦人員、無法傳承自己的土地、要為自己所部的軍事行動買單,連封地也要時常隨著莫卧兒宮廷的任命而改變。以這種方式,阿克巴逐漸馴服了賈吉達爾,使這些軍事領主們真正成為他的一部分力量。
但是有一些長期的誤解要說明的就是,近代旅印歐洲人長期以來的誤讀曾經大大誤導了西歐的印度研究——在各個方面。這裡姑且舉出兩個例子:
其一,阿克巴曾經將一些高級官員編入曼沙布達爾序列中,因此莫蘭及斯皮爾等一干近代英國學者便將曼沙布達爾制度在歐洲近代史的觀念上看作包括一切官員在內的官僚制度。更有甚者將其與英國的文官制度相對比,發掘了曼沙布達爾制度的「一系列不健全」,從而將莫卧兒帝國的崩潰歸因於此。這當然是完全錯誤的,莫卧兒所治下印度的政治經濟情況全然不同於歐洲,這種「官僚」制度也只能存在於想像之中。假如將莫卧兒的曼沙布達爾與德里蘇丹統治的三百年相對比,才能窺出其在政治和軍事上改變的一些端倪。曼沙布達爾在領軍以外的軍事職責,如烙馬、鑄炮與文獻整理等,都在不同程度上超出了在軍事方面本身的意義。烙馬進一步使馬匹數目翔實,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打擊了原先可以在馬匹統計上可以做的腐敗手腳,進一步推行了政治清明;鑄炮雖沒有在莫卧兒興盛時期發揮作用,但後期對於與歐洲人的交流學習作用也不可磨滅;而文獻整理就更不用說了,阿克巴開始的文件抄錄與整理大大豐富了那個時代的史料,十七世紀末莫卧兒卷宗文牘之多,抄錄人員之眾,甚至贏得了「文牘國家」的稱號。
其二,同樣是聽信了旅印歐洲人的一面之詞,當近代歐洲的印度史學家們發現曼沙布達爾的動產與不動產在死後均要上繳國庫,官職也無法世襲之後,便將高級曼沙布達爾死後子嗣的生活寫的極為凄慘。可事實上這又是一種東方主義的誤解——回到伊斯蘭教教義的本身,就不承認個人私產的繼承,因此理論上高官和貴族都是不能世襲的。假使他們獲悉如此,豈不是要感嘆從近東到印度都是些乞丐了么?自然不是這樣的,本身以500騎級為界的高級曼沙布達爾們的俸祿就大大的超過了個人及所負擔軍隊的開銷,據盧比購買力換算,阿克巴時期一個5000騎級的曼沙布達爾的凈俸祿便是1947年前英國駐印總督的兩倍,他們過著如何的生活自不必提。而在繼承的方面,當時一知半解的印度史學家們並不知道除了個人世襲,還有部族世襲、集團世襲與皇帝照顧這些世襲方式,這也就難免產生誤會。部族世襲自不多說,整體上來說曼沙布達爾體系中各部族的比例幾乎不發生變化就足以說明一切。而最後一點在印度本地史學工作者的通力合作下已經查明,《治則》所記載的415名高級曼沙布達爾中就有許多是父子相繼的——得益於阿克巴與查罕傑的「特殊照顧」,絕大多數曼沙布達爾的後嗣都保留在了上層社會中,淪為貧民的只是少數。從這一點來說,如同《治則》第二卷第三十條將高級曼沙布達爾稱為「帝國顯貴」,我覺得是恰當的。
作為貴族、作為地主、作為軍官,曼沙布達爾制度因為同時承擔了軍事改革的產品和外族統治的中間人,在歷史上的定位一直難以找到。正是因為其複雜的定位,在阿克巴時期的曼沙布達爾還可以發揮出其預想之中的作用,在莫卧兒的後期則迅速成為統治的障礙與問題的源頭。但其後果也僅限於此了,在軍政、民政中夾雜不清的曼沙布達爾或許只是一個麻煩,而不是莫卧兒崩潰的一個原因——甚至不是一個次要原因。能夠破除單一決定論的看法,然後把曼沙布達爾毀國這個印象去掉,則是本文可能對讀者最大的幫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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