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千萬科研玉米被偷,村民是否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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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湖南農業大學很多學生反映,他們在湖南瀏陽實習基地的科研玉米頻頻遭到附近村民偷竊。由於這是該校老師剛剛培育的玉米原種,損失達到千萬元。而且因為這些科研玉米被偷,導致實驗數據記錄中斷,畢業設計無法完成,有可能造成學生畢不了業。目前該校師生已經報警。據基地一名女生介紹,前來偷玉米的都是周邊村民,以中老年為主,年紀大的已經70多歲。
據了解,這些老人已經不是第一次偷該校實習基地的東西了。平時他們隔三差五「造訪」,基地里種植的不論是油菜花、棉花、玉米、西瓜、茄子等等都成了他們順手牽羊的目標。
師生們屢次勸說,告訴他們這是學校的教學科研基地,種植的作物很重要,但是他們絲毫不放在心上。
本案中關於村民是否構成盜竊罪,最重要的一個認定標準就是其是否明知該玉米的價值。根據《刑法》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二階層理論分析,是否構成犯罪,要從兩個方面考慮,即違法性構成要件和有責性構成要件。所謂違法性構成要件分為兩面:1,構成要件符合性(行為、行為對象、結果、主體身份);2,違法性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其他事由)。有責性構成要件包括:故意、過失、目的、動機;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從本案來說,村民的行為肯定是符合違法性構成要件的,且不具有違法性阻卻事由,村民明知其行為屬於違法的,不顧勸阻,仍然實施,符合該要件。這裡最讓人麻煩的是有責性上如何認定,能不能認定?關於有責性方面,最難認定的是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問題,根據《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數額或者價值達到30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本案中,村民雖然具有盜竊的故意,但是其完全不知道這些玉米的實際價值,而且他們進行販賣時,也是以普通玉米販賣的,因此,應當以普通玉米對待。之前有一個著名的「天價葡萄案」,與本案類似,也是民工偷盜價值上萬元的科研葡萄,最終法院認定為無罪。這個案件與本案如出一轍,因此,本案村民也是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因此本案中村民不構成犯罪。
但是,根據學生介紹,這些村民大多是70歲以上的老人,且他們已經多次對該科研基地實施類似行為,如果之前基地里的人員已經告知他們這些農作物的價值,並且,他們已經對其有所知悉,那麼再次盜竊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盜竊罪了,在這裡,勸大家不要貪圖小便宜,不要被小農思想束縛,因為貪慾最終會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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