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刑事案件中如何為被告人爭取緩刑?

涉稅刑事案件中如何為被告人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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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緩刑,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並且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於認罪認罰的刑事被告人,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爭取緩刑,可以使其免受當下的牢獄之苦,是律師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期,華稅將談談在涉稅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爭取緩刑。

一、涉稅刑事案件適用緩刑的現狀

正如華稅往期講解的,涉稅刑事案件主要分為三類:危害稅收征管秩序類、職務犯罪類與走私類,並且其中以危害稅收征管秩序類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與逃稅罪最具有代表性。

在2012年至今裁判文書網公開的15316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事案件中,適用緩刑的達到12044件之多,約佔78%。這個比例是相當驚人的。相較於同期刑事案件總體適用緩刑的26%,是三倍之多。

較高的緩刑適用率,對於涉稅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來說是一個利好現象,激勵其認罪認罰、自首立功、反省內心;從刑罰的社會效應來看,也起到了幫助罪行輕微的犯罪分子改過自新、融入社會的作用。因此,代理涉稅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也應當在當下相對寬鬆的大環境下,把握機會,為委託人爭取緩刑。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及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的第五節《緩刑》對該項制度的適用條件、限制、考察方式、法律後果等作出了規定。

適用緩刑條件:

(一)所判刑罰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情節較輕;

(三)有悔罪表現;

(四)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的限制性條件:

(一)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限:

(一)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法律後果:

(一)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

(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三)緩刑考驗期滿,沒有(一)、(二)項情況的,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三、爭取緩刑策略

(一)恰當選擇罪輕辯護

評判一個刑辯律師水平的尺度,不是一味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律師應該審時度勢,向委託人解釋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各自的優缺點,從專業角度向委託人提出建議,站在委託人的角度幫助其正確選擇辯護策略,避免盲目進行無罪辯護而喪失其他利益。

恰當選擇罪輕辯護,與檢察機關、法官進行積極溝通,使檢察機關降低建議刑罰,也可以達到維護委託人權益的作用。

(二)爭取減輕刑罰

在緩刑適用條件當中,只有第一項為「硬性條件」。若罪行嚴重,便達不到適用緩刑的條件。

對於逃稅罪而言,五萬元是逃稅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但是,對於量刑較重的「數額巨大「卻缺乏具體規定,審判實踐中做法不一,有地方法院以」數額較大「的五倍,即二十五萬元作為」數額巨大「標準,法律依據無從考證,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

對於虛開罪而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法研〔2014〕179號)的理解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和情節標準如下(儘管對此文件的適用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出於辯護人立場而言,以此文件為準):

入罪標準:虛開涉稅5萬以上入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20萬罰金。

數額較大:虛開涉稅50萬-250萬,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罰金。

數額巨大:虛開涉稅250萬以上,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罰金。

其他嚴重情節:國家稅款損失30萬到一審判決前沒有追回,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5-50萬罰金。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到一審判決前沒有追回,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50萬罰金。

實踐當中,逃稅或者虛開接收刑事審判的金額普遍較大,法定刑罰很容易便超過了三年有期徒刑。在此情況下,律師應當為委託人爭取減輕刑罰,從而適用緩刑。刑法修正案(八)對減輕處罰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爭取減輕刑罰情節,將量刑減輕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使原本法定刑較重的刑罰,得以適用緩刑。減輕刑罰的情節包括:

1.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從犯、脅從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充分「有悔罪表現」要件

「有悔罪表現」是適用緩刑的重要條件,其表現形式沒有刑法的具體規定,但在涉稅刑事案件中,包括了自首、立功、案發後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罰款、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等。

除上文已經論述的自首、立功,案發後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罰款、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等在充分「有悔罪表現」要件中扮演著重要作用。

在適用緩刑的涉稅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案發後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罰款、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的情況,佔90%之多。儘管這些措施不能影響到定罪量刑,但是只有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才能降低危害結果,才能表現被告人悔罪的誠意。

綜上所述,稅務律師代理涉稅刑事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無罪與罪輕辯護的優劣,考慮不同罪名對刑罰的影響,考慮爭取適用緩刑的可行性與把握,站在委託人利益角度,作出具體方案並付諸實施。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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