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老賴還要坐多久牢?答案可能是一個月
5 人贊了文章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傑
2015年10月,趙勇的父親被黃淑芬撞成植物人,法院判決黃淑芬賠償趙勇父親85萬多元,但黃淑芬揚言不管怎麼判,就是不給錢。去年12月,趙勇的父親去世,也讓這個事成為輿論的焦點,也被大家稱作是「教科書式的老賴」事件。
2018年6月27日上午,黃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黃淑芬被判刑8個月,她還需要坐多久牢?
答案:可能是一個月。
黃淑芬被判刑8個月,她是2017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之後被逮捕,如果黃淑芬沒有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那她就一直關在看守所的。
根據刑法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說,如果黃淑芬被逮捕後沒有被取保,那麼她的一審判決8個月刑期,要從其被拘留的2017年12月9日起算,8個月,黃淑芬在2018年8月9日就是刑罰執行完畢了。
也就是大概一個月以後。
考慮到黃淑芬一定會提起上訴,黃淑芬大概率會在二審期間被直接釋放,因為二審審理大概就是在2018年7-8月間,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二審大概率會維持原判,那時候黃淑芬正好8個月刑法期滿。(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黃淑芬目前在看守所被羈押,如果是取保候審狀態,那就不能折抵刑期)
看到這個判決後,我有個疑問:為什麼只判8個月?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最高刑可以三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低是6個月,該案判一審判處處8個月,基本是是卡在了最低的刑期來判決。
公訴人建議量刑:1-2年
本案案中,根據趙勇先生的消息,檢察官在法庭中的量刑建議是1-2年。
那為什麼只判了8個月呢?
我們看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比如法官可以在以上量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為一年,然後在根據是否有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確定宣告刑。
黃淑芬當庭並不認罪悔罪
同時,根據媒體報道的庭審信息:「庭審上,法官問黃淑芬:「所有的認定你認不認可?」,黃淑芬說:「我不認可。」庭審兩個小時的過程里黃淑芬一直在否認罪行,說她沒有違法,稱判定她違法的所有理由都不成立,甚至質疑法律程序。」
但是注意一點,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如果當庭不認罪,則不考慮此量刑情節,也不會加重其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可被認為並無悔罪態度,作為綜合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黃淑芬並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
關於此事實,可謂是天下皆知,由於黃淑芬此前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即法院認定有證據證明有支付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人,故其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更沒有取得諒解。同時造成了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賠償與判決的關係:
筆者查閱唐山市豐潤區法院2017年審理可查到40起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判決,其中有35起判處緩刑,2其免予刑事處罰,也就是不用坐牢了,這37起案件中,所有肇事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或家屬諒解。
可見,積極賠償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是對被告人判決其關鍵作用的因素。
唐山豐潤區法院還有一個和黃淑芬案類似的案例
還一個唐山市豐潤區法院2017年審理的晏某某交通肇事案,本案中,被告人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晏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晏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自願認罪。
最終,被告人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而這個案件和本案更加相似的是:這個晏某某之前已經在看守所呆了6個月了。
該案的一審判決日期是2017年5月8日,也就是說,和黃淑芬一樣,這個晏某某隻需要在看守所待一個月就放出來。
但是,晏某某案有一個重要的情節,就是他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同時還當庭認罪。這些,黃淑芬有么?她沒有賠償,更沒取得諒解,也不認罪悔罪,為何她也能獲得類似的判決?
晏某某案的案號是(2017)冀0208刑初11號,大家可以去查。
黃淑芬上訴,意味著什麼?
我們都知道,刑事案件,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上訴有個原則,叫做上訴不加刑。意思就是如果二審法院對於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判罰,也就是說,上訴對黃淑芬而言,是有利無害的,還可以大量消磨她在看守所的無聊時間。
但是,刑訴法還規定,如果檢察院對一審判決不服,也可以抗訴,二審法院就不受上訴不加刑影響,也就是說,如果檢察院抗訴,不論被告人是否上訴,二審法院都可以加重判罰,而作為被害人家屬的趙勇,目前是有權利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間很緊迫,只有十天。
黃淑芬有哪些從重或從輕情節?
本案中,黃淑芬被判定負主要責任,量刑起點是在六個月到一年六月內確定量刑起點。
另外,根據唐山市豐潤區法院的認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黃淑芬在現場主動查看傷者的傷情,並及時撥打122報警電話和120電話實施救助,一直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且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根據黃淑芬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並鑒於趙香斌在受傷後兩年兩個月後死亡的具體事實,結合法醫鑒定結論,對被告人黃淑芬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可知:法院認定的從輕情節主要如下:
第一點, 黃淑芬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如實供述
第二點, 趙香斌在受傷後兩年兩個月後死亡;
法官的綜合認定意見為:
法院認定:「根據黃淑芬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並鑒於趙香斌在受傷後兩年兩個月後死亡的具體事實,結合法醫鑒定結論,對被告人黃淑芬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黃淑芬被判刑8個月有期徒刑。
推薦閱讀:
※俄羅斯刑法(譯稿)2
※法國新刑法典中的刑罰個人化-法律論文-法律教育網
※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取消盜竊罪等13個死刑罪名
※申冤14年,一家五口終獲無罪!(判決全文)|刑法庫
※父母殺子為什麼通常不會被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