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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9歲女生跳樓自殺,誰之過?

甘肅19歲女生跳樓自殺,誰之過?

來自專欄長風師兄法碩備考4 人贊了文章

案情簡介

6月20號,甘肅省慶陽市一名19歲女孩李某奕在當地百貨大樓跳樓輕生,救援的消防人員因救援失敗,嚎啕大哭。根據網上流傳信息,李某奕跳樓與其之前遭受猥褻有關。

經公安機關通報,2016年9月5日15時許,李奕奕在高三上學期間,因突發胃病,被輔導老師羅進宇安排在公寓樓D棟109宿舍卧床休息。當晚21時許,班主任吳永厚進入109宿舍詢問李某奕病情時,用嘴親吻其額頭、臉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2月26日,李某奕在其父親陪同下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根據調查情況,2017年5月,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猥褻行為對吳某厚處以行政拘留10日,期間,女孩父親認為處罰不當,向區檢察院進行申訴,區檢察院調閱案卷後認為吳某厚的行為涉嫌犯罪,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區檢察院審查後於2018年3月1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李某奕遂到市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2018年5月18日,市檢察院維持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

對於本案,網友質疑最多的,是檢察院先後兩次不予立案,下面師兄將結合法碩考點對此進行分析:

今日考點: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1、侵犯客體:他人或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2、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直接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三人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5、適用刑罰: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案例分析

本案中吳某厚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客觀上實施了猥褻李某奕的行為,主觀上也有刺激或者滿足其個人性慾的傾向,但吳某厚的行為是否完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還有待商榷。

首先,我們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本案中吳某厚是李某奕的班主任,雙方是師生關係。對於吳某厚行為能否定罪關鍵在於,吳某厚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李某奕進行脅迫或者以暴力手段對李某奕進行猥褻,從目前公布的信息來看對此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斷。

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依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違法行為可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指違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為,與刑事違法(犯罪)不同,一般違法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還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刑法》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從理論上來說《刑法》懲罰的應當是嚴重違法行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宜視作為犯罪,應作為一般違法行為來處理。

從疑罪從無原則,以及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的區分角度來看,檢察院決定對吳某厚的行為不予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刑法》的立意。

師兄私語

在關注吳某厚的行為為何沒有被追訴之餘,更令師兄震驚的是李某奕自殺當天,圍觀群眾中有人起鬨,要她「趕緊跳」「怎麼還不跳」,有人還在歡呼甚至鼓掌,更有人拿著手機在快手現場直播,還有發朋友圈或炫耀或抱怨。這些圍觀、起鬨、嘲笑、冷血無一不化作冰冷的箭矢,刺穿李某奕最後的一點求生的希望。如要深究是什麼原因導致李某奕死亡,這些起鬨、嘲笑的圍觀群眾也難辭其咎!生命只有一次,在珍愛自己生命的同時,也請尊重他人生命。

師兄問答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男子為本案侵犯對象,擴大了本罪的適用範圍。那對於14周歲以下的男子或女子實施猥褻行為或性交行為,分別該定何罪呢?歡迎大家在留言區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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