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二)

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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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

藍某晚上睡覺,忽然感覺有人偷竊其養殖的家禽,小偷陳某被發現,隨即奔逃,藍某追趕欲抓捕,當時雨天路滑,藍某伸手從後面抓扯住陳某衣袖,陳某用力後甩掙脫藍某,隨即陳某側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顱腦損傷死亡。追趕行為是:A 正當防衛,B 防衛過當,C 過失致人死亡,D 意外事件

解析:一,小偷手中無家禽。1.客觀上主人追趕行為與小偷死亡無相當的因果關係,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主人。2.主觀上主人對死亡結果無預見可能性,無過失,是意外事件。 二,若小偷手中有家禽,主人奪回財物行為屬正當防衛,防衛手段不過當,死亡結果與防衛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

案例22

甲將一店家收銀台用於收款的二維碼偷換成自己的。乙購物後先掃描了二維碼,告訴店家自己有急事先離開,在回家路上會繼續完成支付,店家答應。由於店家的微信支付賬號未用商號名稱,而是個人支付賬戶,乙掃描二維碼後,在支付時以為甲的賬號是店家賬號,便向甲賬號支付了貨款。甲構成何罪?誰是被害人?A.盜竊罪;B.侵占罪;C.詐騙罪,兩者間詐騙;D.詐騙罪,三角詐騙。

解析:有觀點認為甲是盜竊罪,盜竊了店家錢財。然盜竊罪是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而甲並未將店家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因為店家尚未佔有乙的錢財,乙也未將費用轉移到店家。例如乙要向店家丙還款,甲冒充丙,欺騙乙,使乙向甲還款。甲構成詐騙罪,不屬於三角詐騙,因為受騙人和受害人都是乙

案例23

甲欲入戶強姦丙女,欺騙乙,幫我入戶盜竊望風。乙答應照辦。甲順利入戶強姦了丙。根據不同學說,該如何處理? ????

解析:依完全犯罪共同說,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乙無罪。依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同犯罪,甲另構成強姦罪。依行為共同說,其中溫和派觀點同部分犯罪共同說,其中徹底派認為,甲乙在違法階層構成強姦罪共同犯罪(違法是連帶的),在責任階層,乙無罪(責任是個別的)。

案例24

甲於1996年2月29日出生(閏年),2010年(非閏年,無2月29日)問同學自己今年的生日應哪天過?有答2月28,有答3月1日,後決定3月1日過。在當天生日party上,甲酒性大發,在夥伴們的起鬨下,強姦了一位女同學。甲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

解析:既然在2月29日出生,那麼在未來的2月份第29天才是生日,這一天在非閏年稱為三月一日,這一天就是生日。第二天才算已滿十四周歲。因此,生日當天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25

顧客乙在商場收銀台前排隊,發現收銀台有一錢包(顧客丙遺失的),詢問前面顧客甲:是不是你的錢包?甲對乙謊稱是,並拿走。收銀員看到整個這一幕,也相信了甲的話,在甲拿走時,未加阻擋,並說:是你的那你收好。對甲該如何處理?

解析:錢包轉化為收銀員佔有。處分意識指意識到自己將自己佔有的財物轉移給他人佔有。收銀員沒有意識到自己佔有錢包,也便沒有處分意識,因此甲不構成詐騙罪,而是盜竊罪。另一不定詐騙罪的理由是,甲欺騙對象是乙而非收銀員,乙沒有佔有錢包,沒有處分行為。詐騙罪要求,欺騙A,A產生認識錯誤並處分財物。

案例26

甲指使殺手乙殺死丙,給乙看了丙的多張照片和生活視頻,並多次帶乙近距離偷看丙,指認丙。甲然後問乙:認識丙了吧?不會搞錯對象吧?乙:丙燒成灰,我也認得。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乙清晨藏在丙小區地下車庫,看到丁出來,竟以為是丙,打死丁。甲構成:A.對象錯誤,B.打擊錯誤,C.殺人既遂,D.殺人未遂,E.過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甲構成打擊錯誤。依法定符合說構成殺人罪教唆犯既遂。依具體符合說,內部兩種觀點,1、對丙構成殺人罪教唆犯未遂,對丁構成過失致死罪,想像競合;2、對丙構成殺人罪教唆犯犯罪預備,因為乙對丙未著手,對丁構成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案例27

甲乙丙欲共同入戶盜竊,並約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開槍,阻嚇其追捕,以幫助自己及同夥逃跑。三人竊得財物,出門逃離時,甲看到身後一個身影,由於是霧霾天,誤以為是前來追捕的主人,實際是同夥丙,向其開槍,致其重傷。甲乙:A.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並罰;B.構成事後轉化搶劫致人重傷?丙:A.僅構成盜竊罪;B.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並罰;C.構成轉化搶劫致人重傷?

解析:甲乙構成搶劫致人重傷,對象錯誤也能轉化搶劫。甲不是偶然防衛。偶然防衛是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觀上沒意識到。追捕行為不是不法侵害,何況丙未追捕。在此不要與攻略上的案例搞混。基於部分實行全部責任,丙也轉化搶劫,但不構成搶劫致人重傷,因為這裡的致人重傷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案例28

甲女因失戀,站在樓頂欲跳樓,樓下吃瓜群眾圍觀,丙起鬨:趕緊跳,我還等著上班呢!經此一激,甲向前邁了一步。樓下的乙(暗戀甲已久)很氣憤,撿起一塊磚將丙拍暈(輕傷),丙消停了。甲見狀也停止了腳步。丙:A.教唆他人自殺,構成犯罪;B.無罪。乙:A.正當防衛;B.防衛過當;C.緊急避險;D.故意傷害罪——摘自《車浩的刑法題》北京大學出版社

解析:

一,丙不是教唆自殺,因為甲已有自殺念頭,丙是心理性幫助自殺。對此,觀點一認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共犯從屬性。觀點二認為構成,因為生命需絕對保護。觀點一目前在理論界漸呈多數說。

二,乙。若認為丙構成犯罪,則乙是正當防衛。若認為丙不構成犯罪,但仍屬輕微不法侵害,則乙屬防衛過當,承擔過失責任,而過失致人輕傷無罪。若認為丙不算不法侵害,觀點一認為乙構成故意傷害罪,觀點二認為乙構成緊急避險,甲的生命面臨由丙促進的危險,為保護甲的生命,損害丙的輕微身體健康。

案例29

甲是民辦幼兒園園長,根據政策條件,可申請到財政補助十萬元。申請人很多。甲向教育局申請。局長乙答應批給,但要求甲收到後返還四萬元。甲照辦。對甲乙如何處理?

解析:由於甲得到十萬元是合法所得,因此,不能算作與乙共同貪污所得。甲乙不構成貪污罪。甲構成行賄罪,乙構成受賄罪。行賄罪要求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包括非法利益和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案例30

甲是民辦幼兒園園長,根據政策條件,可申請到財政補助十萬元。申請人很多。甲向教育局申請。局長乙答應批給,但要求甲申請十四萬,讓甲收到後返還四萬元。甲照辦。對甲乙如何處理? ??? ????

解析:乙構成貪污罪,甲構成貪污罪共犯,配合乙貪污。甲雖然謀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但這四萬元不是甲所有的財物,不是甲送出的賄賂,故甲不構成行賄罪,乙也不構成受賄罪。

案例31

甲是民辦幼兒園園長,根據政策條件,不可能申請到財政補助十萬元。甲向教育局申請,送局長乙四萬元。局長乙批給甲十萬元。對甲乙如何處理? ?請全面分析。

解析:

1、關於職務行為的法益,甲構成行賄罪,乙構成受賄罪。

2、關於財產法益,從甲的身份角度,甲構成盜竊罪實行犯,乙是盜竊罪幫助犯;從乙的身份角度,乙構成貪污罪實行犯,甲是共犯。注意,乙雖然自已沒留下十萬元,全部給甲,但貪污罪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包括為自已佔有,也包括為第三人佔有。甲想像競合,擇一重罪,然後與行賄罪並罰。乙想像競合擇一重,然後與受賄罪並罰。

案例32

甲是民辦幼兒園園長,根據政策條件,不可能申請到財政補助十萬元。甲向教育局申請,對局長乙稱:我目前沒錢送你,你若批下十萬元給我,我就將其中四萬元給你。局長乙批給甲十萬元。甲將其中四萬元給乙。對甲乙如何處理?請全面分析。 ??? ??

解析:

一, 就財產法益而言,從乙的角度,乙明知甲不符合條件,將國家財產批給甲,構成貪污罪,貪污罪不要求為自己非法佔有。甲是貪污罪的共犯。從甲的角度,構成盜竊罪,甲不可能是詐騙罪,因為乙沒被騙,盜竊罪的成立條件最低,是轉移佔有型財產罪的兜底罪名,也即將非自己佔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轉移為自已佔有。乙是盜竊罪的共犯。每個人觸犯兩個罪,想像競合擇一重。比如選擇都定貪污罪。

二, 就職務法益而言,乙構成受賄罪,甲構成行賄罪。

三,罪數。甲的一、二罪,兩個行為,應並罰。乙的一、二罪,兩個行為,本應並罰,但由於貪污對象與受賄對象有包括關係,基於包括一罪原理,擇一重論處,定貪污罪,因為數額更大。

案例33

甲繼承叔叔一座房產,請乙裝修,乙在裝修時,發現地板下埋藏有兩枚銅幣,剛放在地板上,甲進屋,看見銅幣,問乙:是你的?乙:是我隨身帶的,掉出來了。甲便不說什麼。乙收工時帶走銅幣。不計數額,乙構成?A.詐騙,B.盜竊,C.侵佔。

解析:甲雖不知道有銅幣,但甲佔有,有概括的佔有意思,但甲沒有具體的佔有意思,也就沒有「將自己佔有的財物轉移給他人佔有」的處分意思,所以乙不構成詐騙罪。需指出,甲在客觀上通過消極不作為將自己佔有的財物轉移給乙佔有,也即有客觀處分行為。乙構成盜竊罪。不構成侵占罪是因為乙事先在佔有財物。

案例34

被告人黃某某夥同被告人孫磊,以購買淘寶商品為誘餌,通過阿里旺旺向淘寶賣家發送帶有病毒的二維碼,誘使被害人用手機掃描該二維碼後即中病毒,再利用被害人手機簡訊被屏蔽的情況截取此後發送到被害人手機號碼上的簡訊,通過修改支付寶密碼的方式,從而非法獲取被害人傅某某、孫某某、蔡某、高某、邱某某銀行卡內的原有金額共計32083.77元,另通過以被害人孫某某、高某、邱某某名義向淘寶申請貸款41800元,待淘寶將上述資金打入各被害人的支付寶內,被告人再通過上述方式將其中的40590元非法佔為己有。被告人的兩種行為構成何罪?

解析: 被告人的行為都構成盜竊罪。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在於,是否存在「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這一環節。案中不存在這一環節,故被告人構成盜竊罪。

案例35

警察甲下班途中,看到乙在拐賣婦女,便上前解救,乙威脅甲少管閑事。甲沒有穿制服,但亮出警察證。乙並不畏懼,用刀砍甲。甲在下班途中,乙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第5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

解析:《人民警察法》第19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因此,甲在下班途中,制止犯罪,屬於依法執行公務。乙的行為屬於妨害公務罪中的第5款行為。

案例36

甲乙參加英語四級考試,在考場上恰好鄰座。甲乙便暗中商議好,在交卷時,甲在自己試卷上寫上乙的姓名,乙在自己試卷上寫上甲的姓名,二人然後交卷。甲乙是否構成代替考試罪? ????

解析:一般的代替考試,是指被替考者找一個替考者(槍手)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但是,甲乙的行為也屬於代替考試,因為替考的本質是實際參加考試者與答卷上填寫的考生信息不一致,不是同一個人。因此,甲乙構成代替考試罪。

案例37

在某個山村,甲使用暴力強姦乙女,被乙踹倒,掉進糞池,甲奮力向上爬,乙見狀,怕甲上來有可能繼續實施犯罪,用磚頭砸甲,致甲重傷。乙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解析:關鍵看甲是否還保有繼續作案的能力,如果糞坑較深,甲自救已很困難,則乙屬於事後防衛,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糞坑較淺,甲很容易爬上來,也即掉坑只是小挫折,不足以形成大障礙,則乙是正當防衛。

案例38

一個男Gay(同性戀)看到一個少女誤以為是位美少年(15歲),強拉到一偏僻處,欲實施強姦時,發現其是一個女的,便提褲離去。這該怎麼認定???

解析:依照刑法,男同強姦美少年(15歲),構成強制猥褻罪。男同發現被害人是女的,構成強制猥褻罪未遂,屬於特定對象不存在而導致的未遂。此外應注意的是,依照刑法,男同強姦男童,構成猥褻兒童罪。女同強姦女童,構成猥褻兒童罪。

案例39

小芳在自己家裡與情夫狗剩親熱,不料被打獵回來的丈夫狗蛋撞見了。小芳見此情景,急忙喊:「他在強姦我,趕緊抓強姦犯!」狗蛋便用槍托將狗剩打暈,造成重傷。

解析:狗剩沒有實施強姦罪,狗蛋誤以為狗剩實施強姦罪,屬於假想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由於狗剩是小芳邀請來家裡的,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小芳利用狗蛋的不知情,傷害狗剩,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

案例40

趙某,男,20周歲,某天下午,尾隨一女青年錢某進入鬧市區的公共廁所。錢某進入女廁部,關上隔擋門,趙某站在隔擋門外,將褲子脫至膝蓋,等候錢某出來。錢某出來後,發現一個男的脫了褲子站在面前,大驚失色,大聲質問。趙某趁機摟抱錢某,錢某在被親吻摟抱中奮力反抗,趙某便扇錢某耳光,錢某腳踹趙某,並逃跑。趙某由於脫著褲子,無法及時追趕。錢某逃離。此類事件,趙某在一個月內又實施了兩次,被害婦女均得以逃脫。趙某被捕後聲稱自己只有猥褻意圖,沒有強姦意圖。事後鑒定,趙某精神正常,但有窺探癖。趙某構成強姦罪還是強制猥褻罪?

解析:兩罪的區別在主觀意圖是強姦意圖還是強制猥褻意圖。對此,需要結合客觀素材予以確定。在鬧市區的公共廁所,隨時有人進出,趙某脫了褲子在門外等待,這些舉動表明趙某不是決意實施強姦。趙某意圖將自己的下體暴露給婦女,並藉此猥褻婦女,應構成強制猥褻罪。另外,當無法查明趙某的意圖是強姦意圖還是猥褻意圖時,由於強姦意圖與猥褻意圖不是A與-A的對立排斥關係,而是A與A+B的包容評價關係,強姦意圖可以包容評價為猥褻意圖,所以可以認定為具有猥褻意圖。這種認定不會侵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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