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找關係沒你想的那麼有用的!

刑事案件中找關係沒你想的那麼有用的!

來自專欄法眼律動48 人贊了文章

刑事案件對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關進看守所,家屬都跟沒頭蒼蠅一樣到處找門路想辦法,看能不能把家人「撈出來」。這個時候是騙子最容易找上門的時候。就是因為出事之後迷信關係才讓這些有了可乘之機,但以我們從業經驗來說,關係真的不可靠,花的都是冤枉錢。

以現在的司法實踐來說,真有關係有背景的,不是特別大的事情,多花點錢,取得被害人諒解撤回控告,往往在案發前就能消化掉,不會進入司法程序。真進入司法程序的,尤其是刑事案件,別指望有誰能幫什麼忙。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公檢法三家分工合作,先在公安偵查,偵查結束送檢察院起訴,之後法院審判。三家互相合作互相監督,任何一個環節都不可能有人做了手腳不留下痕迹。

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做手腳被發現的概率極大,風險極高,所以除非你找的這個人權勢能夠大到對一個地方的公檢法通吃,否則的話誰也不敢就這麼把自己折進去。這麼多有本事有權勢的人讓你找?

即使在公檢法內部有些關係的,被找的時候往往做的也都是順水人情,就是說,他能通過內部私人關係比當事人甚至比律師早幾天知道案件走勢,但不可能對案件有實質影響。

比如一個案子不是很嚴重,公安機關安排三天後取保,律師往往在取保通知之後知道這個事情,但某關係人可能跟主辦警官比較熟,一起吃飯或者聊天的時候打聽到案子三天後會取保,過來跟家屬吹一通,好像能取保都是他的功勞一樣。實際上再等個兩三天,該取保的還會取保,該批捕的也會批捕。

所以說,目前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非得權勢大到公檢法都給面,才能發揮一點作用。這個作用也往往是在法律許可的程度上稍微照顧一點,比如公安不讓人受委屈,檢察院起訴書語氣寫輕一點,法院審判在自由裁量權內幅度小一點,就這樣也都算給了天大面子了。事情一進入司法程序,誰也不敢隨便就把一個事情整沒了。現在所有司法判決書都要上網公布的,誰的飯碗不是飯碗,多大的面子人家才會為了你把自己往刀口上推?

當事人迷信關係,網友呢就是反向迷信。

一發生刑事案件,網友經常高潮官二代犯法會不會背後有陰謀,媒體也會刻意迎合,什麼老爹當個社區委主任,國企科長,辦公室主任,高點的某某局長副局長的都能打造成權勢通天的官二代,這官二代起點也太低了點。

比如他爸是李剛那個,醉酒駕車一死一重傷,最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六年。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三年以下,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會判到七年以上。李啟銘應該在三到七年間量刑,六年還是李剛家裡積極賠償取得當事人諒解之後從輕判處後的結果。

反向迷信同樣是迷信,也是同樣認為隨便一個芝麻綠豆大小的官員都能權勢通天,擺平國家司法機關。與迷信關係的當事人本質是一樣的。

司法官員貪腐枉法的情況肯定是存在的,但也沒大家想像的那麼嚴重。查處的貪腐官員之中,行政官員比司法官員多,司法官員中,辦理民事案件的比辦理刑事案件的多。

所以一個刑事案件爆出來後,法律工作者一般只會看案件行為、後果來判斷案件走向和最後結果,對於意淫犯罪嫌疑人家人背景實力的那種迎合公眾獵奇心的報道,一笑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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